男子用「裸照」威脅女性,要求發生性關係,算不算犯罪?

法律智囊團 發佈 2020-01-05T09:31:55+00:00

以威脅方式要求發生性關係並且帶被害人來到酒店,被害人趁機報警將其抓獲,是強姦未遂還是強姦預備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陳某要求張某與其發生性關係時,張某拒絕,陳某遂向張某的多名親友發送「她在外面做了見不得人的事,我手中有證據」等內容的威脅簡訊,並以發送裸照為由脅迫張某。

以威脅方式要求發生性關係並且帶被害人來到酒店,被害人趁機報警將其抓獲,是強姦未遂還是強姦預備 ?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陳某要求張某與其發生性關係時,張某拒絕,陳某遂向張某的多名親友發送「她在外面做了見不得人的事,我手中有證據」等內容的威脅簡訊,並以發送裸照為由脅迫張某。後張某被迫答應陳某至某酒店,到酒店房間之前張某藉口打電話,讓陳某先進房間,然後張某打電話報警將陳某抓獲。

強姦罪(正犯)是親手犯。如果認為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強姦犯罪,從刑法理論對犯罪著手的判斷標準以及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著手的認定來看,應當要求行為人和被害人有一定的身體接觸,從而使得行為人實施強姦的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之間形成緊密連接,即從行為人實施手段行為開始,已經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發生後續的目的行為。

以暴力手段或灌酒等其他手段實施強姦行為的著手的認定能夠滿足上述要求。而以威脅手段強姦婦女的,如果實施威脅手段開始便是著手,則並不必然地認為行為人就能夠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發生目的行為。

以前述案例為例,如果認為實施威脅手段時就已經著手,則意味著陳某向張某發出威脅時已經著手,張某去不去酒店都不影響陳某著手的認定。此時,便會出現一個令人難以接受的現象:強姦罪著手的認定可以在行為人和被害人未曾見面的場合下出現,即「跨越時空」的強姦。

對於以威脅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為人將威脅發送出去後,儘管存在脅迫行為,但不能認定為是強姦罪的實行行為已經著手,只有接觸並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具有發生性交行為的緊迫危險時才能認定強姦行為已經著手。因此,前述案例中陳某的行為尚不能認定為著手,應認定為強姦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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