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大修網際網路入法,超級巨頭更需尊重競爭規則

新京報 發佈 2020-01-05T10:18:16+00:00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截圖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布《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持續到本月底。這部法律11年後大修,一個很大的亮點就是首次將網際網路業態納入其中。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截圖

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布《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持續到本月底。這部法律11年後大修,一個很大的亮點就是首次將網際網路業態納入其中。這既體現了法律與時俱進的特徵,也表明當下網際網路行業的確已進入了巨頭林立時代,網際網路上的「壟斷行為」應當有更嚴格的法律界定。

隨著技術的飛速發展,網際網路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但相應地,一些頗具規模的網際網路企業開始嘗試利用壟斷優勢地位,設置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此次徵求意見稿也明確點名了低價傾銷、二選一、搭售等行為。

《反壟斷法》中,將一般意義上的「市場支配地位」定義為:「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以這一定義看,僅從市場份額、上下游關係、交易依賴程度等傳統因素考慮,與網際網路行業出現的涉嫌壟斷行為其實並不適配。因此對網際網路企業壟斷行為的界定可能出現形式與實質方面的偏差。

以網際網路行業賴以生存的生產要素——數據為例:一方面,在技術的推動下,網際網路平台通過收集、分析並使用大數據,為用戶提供豐富的個性化服務,提升消費者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大數據的濫用也讓企業有機會進行價格歧視,同時,數據與算法結合讓同類企業之間達成共謀,這種壟斷行為具有內在的複雜性與隱蔽性,給網際網路企業繞過法律割消費者的「韭菜」提供了可能。

圖/新京報網

此外,網際網路企業在一些不付費項目上可能變相附加更高的鎖定效應,使得用戶在網際網路公司之間轉換的成本提高。

所有這些,使得網際網路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形式完全不同於傳統公司,給網際網路反壟斷帶來了法律適用困難。為此,本次《反壟斷法》修訂網際網路行業作了特別的說明——「認定網際網路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

這其實是針對網際網路的經濟特性,對壟斷認定範圍做出了較全面的覆蓋,給網際網路反壟斷提供了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適用條款,體現出法律對於市場壟斷行為的嚴肅態度。

另外,針對另一種壟斷行為——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反壟斷法》草案除了提出「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等禁止情形之外,還提出了一定的「例外情形」——

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壟斷協議屬於「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等情形的,不適用於上述規定。

新技術、新產品往往存在硬幣的兩面,一方面創新提高了市場效率,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壟斷性。專利本質上就是用法律保障新技術的壟斷性,這幾乎是全球都面臨的必然問題。不過,效率是反壟斷追求的最大價值目標,也是評價反壟斷法優劣的不二標準。更何況,新技術帶來的壟斷並不是靜態的,這種壟斷往往會激勵新技術的疊代。因此,全世界反壟斷實踐往往對新技術帶來的壟斷持包容態度。

草案提出的「例外情形」其實是法律對科技創新行為的寬容與鼓勵、對智慧財產權的優化,是對反壟斷法的優化,而不是一種倒退。不過,條款中提到的「因為經濟不景氣」等原因而產生的例外若要施行,便需有非常嚴格的執行標準才行。

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是「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如今,網際網路行業已經過了野蠻生長時期,行業發展對於規則建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個好的規則不僅要達到公平,還能兼顧效率。而這既需要法律不斷改進,也需要在具體案例中,以反壟斷法的立法精神去保障各方利益。

□盤和林(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

編輯 孟然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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