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這些知識點很關鍵

瀟湘晨報 發佈 2020-01-05T10:42:43+00:00

圖片來源網絡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修改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對電子證據等新的證明手段和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若干規定》明確,電子證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等信息,話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隨後登上微博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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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修改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對電子證據等新的證明手段和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若干規定》明確,電子證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等信息,話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隨後登上微博熱搜。那麼,電子證據怎樣收集才能保證其法律效力?科技日報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雲端保存≠保存,收集證據有技巧

「收集電子數據的程序、內容、方式等直接決定了這個證據自身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袁建華介紹,「手機簡訊、微信聊天記錄、旺旺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即時通信形式形成的證據,應提供相關的列印件或截屏,截圖的內容應完整,包括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等,當庭出示時應提供接收的手機、郵箱以核對真偽,並最好將簡訊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並提交。」

「很多人關心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保全問題。」袁建華提醒,「一鍵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動清理功能要慎用。同步雲端的微信記錄由原始記錄複製而來,屬於「傳來證據」,不能作為單獨定案依據。因此,切忌認為「同步」操作即「萬事大吉」,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證據保全。

此外,袁建華介紹,電話錄音應保留原始載體,內容須客觀、真實、連貫。在微博、朋友圈、貼吧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除了要進行詳細完整的截屏,還可以錄屏製作完整視頻。

平台vs個人,誰的數據更有證明力?

鑒於大量電子數據藉助網絡平台傳輸和存儲,網絡服務提供者擁有的數據能否被用作證據?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張連勇指出,當事人提供的電子數據如果經過了公證或第三方存證平台確認,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真實性應得到認可。如果此證據亦具備合法性和關聯性,其證明力不會低於其他證據。

如果當事人自行取證的電子數據與法院調取的平台數據不一致,平台數據又未被修改,則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證明力低於平台數據。「但並不能簡單認定平台提供的電子數據證據的證明力一定高於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證據。」張連勇指出,法院會根據案件情況、證據規則、邏輯推理和日常經驗,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綜合判斷。

此外,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提醒,保存證據更多靠自己提高意識,而不是依賴平台方。「平台為了避免某些麻煩,可能故意不保留用戶數據,比如通過微信傳輸的文件如果不及時保存會失效。」他說。

審查認定難,專業機構保全仍最有效

雖然收集證據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較清晰的規定,但實際生活中,很多人並不熟悉具體操作步驟。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輝指出,一些當事人僅提供列印件或截圖,很可能不被法庭認可。如何對電子證據進行可信存證一直是個困擾。

張連勇指出,自行取證缺少監督,電子數據又易被篡改,通過專業機構保全證據仍是最有效方式。

「特別是對一些侵權類證據,為防止證據滅失,應在發現侵權行為時第一時間儘快進行證據保全。」袁建華介紹,通過第三方存證平台或公證處保全的證據,其證明力高於一般證據。

技術司法融合防篡改,提高審判質效

張連勇介紹,技術與司法的深度融合,極大地解放了司法生產力,提高了審判質效。

2018年,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成立。同年,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出台了省內首份《網際網路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試行)》。「從早期簡單應對到現在必須直面電子證據背後的一系列問題。」叢立先說,在審理以網際網路案件和智慧財產權案件為代表的新型案件過程中,比較多的法院都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以電子數據存證為例,「北京、杭州和廣州的網際網路法院已把區塊鏈技術應用到證據平台。」原本區塊鏈CEO吳鵬認為,上鏈的電子證據不可篡改,支持第三方平台對接,此類技術的普及將提升整個社會的信用程度。

此外,通過搭建電子訴訟平台、使用文書智能生成系統、嵌入語音和圖像自動識別系統等方式,辦案效率極大提高。AI虛擬法官、移動微法院等設計則提升了訴訟服務質量,讓當事人切實感到便利和溫暖。技術賦能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取證成本高、訴訟周期長的問題,王輝說。

來源:科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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