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廣州地鐵三號線上猥褻女生半小時!被判兩年半

汕頭政法 發佈 2020-01-05T14:21:26+00:00

1991年出生的男子徐某,因在2019年4月17日17時許晚高峰的廣州地鐵三號線一趟列車上,趁人多擁擠強摸一名女生長達30分鐘,一審被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徐某以自己沒有採取明顯暴力或語言脅迫被害人,被害人也沒有明顯反抗等理由上訴,認為一審量刑過重。

1991年出生的男子徐某,因在2019年4月17日17時許晚高峰的廣州地鐵三號線一趟列車上,趁人多擁擠強摸一名女生長達30分鐘,一審被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徐某以自己沒有採取明顯暴力或語言脅迫被害人,被害人也沒有明顯反抗等理由上訴,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最終,徐某二審被改判為有期徒刑2年6個月。

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婦女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據一審法院認定,2019年4月17日17時許,被告人徐某在廣州地鐵三號線一列從體育西路開往機場北站方向的列車上,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趁車上人多擁擠之際,用身體將被害人小琦(化名)推擠至列車車門旁邊處使其無法逃離和反抗,強行將手伸進小琦的貼身衣服內摳摸其多處隱私部位持續約30分鐘,直至該車停靠白雲區高增站。小琦出站後前往高增派出所報警,徐某跟隨前往並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案發後,徐某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2萬元並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強制猥褻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徐某犯罪後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後賠償被害人並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經查,從案發地點、時間來看,本案發生在運行尖峰時段的地鐵列車上,地鐵上人員較多,屬公眾場所;被告人徐某在本案中對被害人進行強制猥褻的時間長、猥褻部位較多、行為情節惡劣,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傷害特別是精神強制、心理恐懼等傷害,且在地鐵上公眾足以看到的情形下實施猥褻行為,足以認定為「當眾猥褻」。綜上,應認定被告人徐某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婦女。綜合本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一審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強制猥褻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終審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被告人徐某上訴稱,一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給其一個公平判決。理由如下:第一,其沒有採取明顯的暴力或語言脅迫被害人,被害人也沒有明顯反抗,一審判決過度放大了其行為的嚴重性。第二,其在事情發生後第一時間向被害人道歉,後家屬積極與被害人溝通賠償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書,一審判決過度放大對被害人的傷害。第三,一審法院沒有綜合對其行為兼顧不同罪名之間的量刑平衡,認定其行為比強姦更惡劣顯失公平。第四,一審法院沒有平衡其他類似案件與本案的關係。

徐某的二審辯護人為其作無罪辯護,同時認為如果二審仍認定徐某構成強制猥褻罪,應區分其沒有對被害人實施明顯暴力與存在暴力行為之間的區別並慎重適用「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的加重處罰條款,建議對其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審廣州中院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徐某在地鐵上強制猥褻女生約30分鐘的事實有相關證據證實,足以認定,二審予以確認。

廣州中院同時認為,對於上訴方提出的徐某是否使用了暴力,以及是否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的問題,徐某將被害人推擠到玻璃格擋與屏蔽門之間的三角位置長達30分鐘,限制了被害人的逃離和反抗,可見其對被害人實施了一定的暴力行為。雖然徐某在乘客眾多的地鐵列車上強制猥褻被害人持續30分鐘,可以認定「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但是結合目擊證人證言等可以判斷,本案中徐某的猥褻動作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其強制猥褻「當眾性」所造成的影響並不十分惡劣。另外結合其作案後跟隨被害人到派出所自首,案發後進行賠償取得諒解等因素,廣州中院認為一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過重,罪責刑不相適應,故二審對其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來源: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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