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司怎麼打?談一談古代律師——訟師的起源與消逝

俗人俗語俗評 發佈 2020-01-05T02:14:02+00:00

看過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威龍闖天關》或《算死草》的話,一定會對劇中的方唐鏡、宋世傑及陳夢吉等角色印象深刻,他們正是中國古代的"訟師",有時也稱為"狀師",是當代"律師"的前身。

看過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威龍闖天關》或《算死草》的話,一定會對劇中的方唐鏡、宋世傑及陳夢吉等角色印象深刻,他們正是中國古代的"訟師",有時也稱為"狀師",是當代"律師"的前身。究竟傳統訟師是怎麼出現的?過去訟師在大家的印象中負評居多,在這樣充滿負評的價值思維里,為何訟師職業可以歷久不衰?

宋代新潮流,打官司有如趕市集

中國最早的訟師,可追溯至春秋時代的辯護士士榮及鄧析,但"訟師"成為一種職業並大量出現,則需要等到宋代。

兩宋時期,由於商品經濟快速發展,土地自由交易盛行,財產流轉關係漸趨複雜,促使人民私有財產觀念的提升。另外,重文抑武的國策也使科舉制度變得發達,相應地,全民社會文化水平也有一定程度提升。

而在上述經濟、政治與文化的影響下,宋代法律逐漸往理性、客觀及穩定的方向發展。南宋法官胡石壁曾說:"本府之所處斷,未嘗敢容一毫私意己見,皆是按據條令。"可見在宋朝,不僅庶民百姓普遍重視法律在維護財產權益方面的作用,統治階級也十分看重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功能。

南宋陸遊所作《秋懷詩》甚至云:"訟氓滿庭鬧如市,吏牘圍坐高於城",這是說官廷上打官司的人多到有如趕集市一般熱鬧,案牘訟諜圍起來高於城牆,從這首詩便可一窺宋朝爭訟有多麼頻繁。官民漸健習慣以法律途徑捍衛自身權益的情況下,民間訴訟數量達到歷史新高。

公僕過勞,古代法官的加班人生

照理說,訴訟越多,處理訟事的官員也該隨之增加。可惜的是,直到明清時期,官方始終沒有增設相關州、縣官員數量,來應對當時不斷增長的民間訴訟規模,在這種背景下,州縣衙門的理訟能力極其有限。

況且,古代讀書人想當官就得先熟讀四書五經,既然當上官就得處理政事官司,此時,讀書人處理獄訟的短處就暴露出來,未曾對律例下過苦功研習,如何辦得了案件?案件數量的爆增以及對法律學科的陌生,便成為地方官員備感困擾的問題。

遏止訴訟亂象,古代政府祭出特殊制度

在訴訟數量急速上升,官員卻數量有限的情況下,積案成為為官者非常頭痛的問題,並斥責人民興訟的行為為"健訟"現象。因此,地方官吏轉而從兩方面試圖壓制此現象,一是限定收案時間,規定除了重大刑事案件(如謀叛、殺人和盜賊等)必須即時受理外,其他民事訴訟(如戶婚田土)只在每月規定時間內受理,避開農忙時節,這就是所謂的"務限"規定。

在闖過第一關"務限"後,人民的告訴狀還不會直接送到官老爺手上,而是先由負責受理的胥吏"開拆"審查。而在訴狀通過胥吏的審查後,官老爺會再審查一次,這一次審查會先以訴狀表達形式和格式作為是否受理的標準,例如司法官員如果認為訴狀"枝詞蔓語、反滋纏訟",就可以不予受理,而訴狀字數也受到限制。在此前提下,一份符合官方要求的訴狀,在表達上必須要用詞講究、充分說明其重要性,才能滿足司法官員受理案件的裁量標準。

又因為古時官員大都奉行"不濫准"原則,導致官員如果認為人民所爭之事不重要,大多會直接予以駁回。而要改變地方官這一態度,人民就需要誇大訴狀事實,如此一來,民眾諸多"民間細故"的案件才能獲得官府關注。

不得不!民眾只好找律師

上述的種種門檻大大提高了人民以法律捍衛權利的難度,因此一般不識字的民眾想成功投送一份狀紙到衙門,勢必得尋求幫助,至此,助人訴訟、幫人撰寫狀紙的工作便發展成一種新興職業——訟師。

訟師深諳官方規則,他們寫的詞狀立意正統、邏輯精巧、用語準確,能有效協助人們通過官方為了遏止"健訟"現象所設的種種門檻。那麼為何訟師寫的狀紙這麼對官府胃口?

古代官員熟讀聖賢書,他們對案件的判定經常受到儒家思想影響,判案時除了依法治獄、援律斷罪以外,也經常直接根據儒家倫理斷案。而訟師成員大多來自大量的科舉落榜生,他們多數和官員一樣嫻熟儒家經典,容易與地方官有共同語言,再加上長期在考場打滾使他們能寫出一定字數、有邏輯又富說服力的狀紙,因此訟師的訴狀比一般民眾更容易被地方官接納,得以進入訴訟程序。

律師也有武林秘笈——簡潔有力的姦污訴狀

例如明清時期的訟師秘本《刀筆精華》中收錄一篇經典訴狀《腸血污奸之惡稟》,這篇訴狀寫得令人拍案叫絕。

案情是這樣的。訟師謝方樽替張甲寫一份告訴狀,內容是控訴李乙雞姦,狀詞首先道明儒家天理"夫天地定位,不容錯亂陰陽,男女攸分,何得顛倒鸞鳳",其後描述案情"竊民(即張甲)與李乙,本為同學,更屬比鄰,既竊合乎友朋,又情深乎知己,豈意其情懷叵測久矣,夫包藏淫心,昨日設宴家中,招民共飲,方沂良朋暢敘,深信不疑,豈料進藥昏迷,後庭被污"。

接著,訟師便渲染當事人的痛苦,"及至藥解夢回,谷道之中痛如針刺,念此羊腸鳥道,豈容獸突蛇行?可憐雨驟風狂,已是花殘月缺,血水交流,疼痛欲絕,呼號床笫,如坐針氈。竊私痛已受夫剝膚,辱更虧於親體。如此獸行加害,實屬人倫之變"。

最後,以強姦律文導引法官,曰:"民年十四,尚未成人,律有強姦幼童之例,應與強姦室女同科。伏望嚴懲淫棍,以端風化,而正人倫,含冤上告。"此狀可謂情理法結合的佳作,不但與儒家文化吻合,更給法官極為強烈的律例暗示。

訟師的消逝

在古代訟師的強力協助下,官府的"務限"及"不濫准"門檻漸漸失去效用。但是在士大夫的觀念中,訟師地位低下,被人輕鄙,沒有合法地位,形象大多是負面的,與今日之律師天差地遠。清末新政沈家本主導修律立法時,並沒有兼顧傳統的中國國情以及習慣,同時也沒有合理地去引導古代訟師的合法化,而是將其排除在新制度之外,沒有為其提供生存的空間,也沒有考慮把訟師融入現代化的律師隊伍。

這對古代訟師來說,是一個致命的打擊,不僅被新生的官府、政府所拋棄,也被社會所拋棄。

最終,訟師這一在中國傳承千年的、古老的行當,在清末民國初社會轉型之際的時代大潮中,逐漸消失,成為了歷史中的一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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