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麗江」這些不文明行為要被處罰!麗江將出台…

麗江熱線 發佈 2020-01-05T03:04:14+00:00

今年,我市將出台《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對圈占公共綠地、毀綠種菜,在公共區域私搭亂建,違反用電安全規定,私拉亂接等都有了相應規範和明確的處罰標準。

今年,我市將出台《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對圈占公共綠地、毀綠種菜,在公共區域私搭亂建,違反用電安全規定,私拉亂接等都有了相應規範和明確的處罰標準。

條例共計5章36條,從倡導與規範、促進與實施、法律責任等方面入手,該條例旨在進一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引導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我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爭創「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諧宜居、人民滿意」的全國文明城市。以後,向不文明行為說「不」,將有條例撐腰了。目前條例正在徵求您的寶貴意見,趕緊行動起來!

麗江市文明辦關於徵求《麗江市文明行為

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工作方案》及市政府立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起草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市文明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研究起草了《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文本,在經過多次認真討論、研究、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上網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為1月3日至2月4日。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至麗江市文明辦。

一、電子郵箱:ljwmb5128262@163.com

二、通信地址:麗江市古城區玉雪大道262號,單位:麗江市文明辦,郵政編碼:674199。

三、聯繫電話及傳真:0888—5128262;聯繫人:李映昀、陳子霞。

附件:《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麗江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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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三章 促進與實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引導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共建、全民參與,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重在養成,獎懲並舉,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計劃、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推動基層文明建設。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六條 全社會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公民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強化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誠信意識、奉獻意識。

第七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崇德向善,向英雄人物、道德模範、行業楷模學習,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弘揚時代精神;

(二)遵守公共秩序,在醫院、圖書館、車站、商店、公園、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服從管理,講究公共禮儀,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言行文明,不高聲喧譁,依次有序,主動幫助需要關愛的人;

(三)文明出行,人車各行其道,車輛禮讓行人,主動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軍車、消防車、救護車、搶險車等,按規定停放車輛。公民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做到遵守秩序、文明禮讓,不妨礙司機正常駕駛,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

(四)文明旅遊,尊重當地民族及風俗習慣、傳統文化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旅遊設施。旅遊從業人員知曉麗江歷史和本土優秀文化,禮貌友善對待外地遊客,耐心熱情回答諮詢,展現開放包容麗江形象;

(五)勤儉節約、綠色生活,文明用餐,提倡「光碟行動」;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減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具;優先乘用公共運輸工具;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節慶和婚喪嫁娶事宜,綠色殯葬、文明祭掃;

(六)生態文明,保護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環境,維護河道、湖泊、水庫乾淨整潔,積極參加湖泊保護、義務植樹、養綠護綠等活動;

(七)文明交易、誠信經營,履行契約和法定義務,確保商品和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八)家庭文明,弘揚傳承好家風、好家訓,孝老愛親,夫妻和睦,履行贍養、撫養義務,重視家庭教育,推動文明家庭創建;

(九)文明上網,遵守網際網路管理規定,堅持正確導向,學習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尊重他人合法權利,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十)文明參觀,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院、美術館、影劇院及其他公共場所內保持安靜,文明使用通訊工具,文明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

(十一)注重師德師風建設,教導未成年人愛國愛家,堅持立德樹人,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強化文明實踐活動,培育優良校風、師風、學風;

(十二)文明就醫,遵循醫學規律,配合診療,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通過正當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十三)鼓勵無償獻血、人體器官捐贈、造血幹細胞捐獻、義診等活動;

(十四)志願服務,鼓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和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支持慈善公益事業,鼓勵開展扶貧幫困、慈善捐助、支教助學等公益活動;

(十五)見義勇為,鼓勵公民採取合法、適當方式實施見義勇為;

第八條 禁止下列一般性不文明行為:

(一)圈占公共綠地,毀綠種菜;

(二)在公共區域私搭亂建;

(三)違反用電安全規定,私拉亂接;

(五)在室外懸掛、擺放有礙觀瞻和安全的物品;

(六)從建築物向外拋擲物品;

(七)強買強賣,攬客拉客;

(八)私自占用、撤除停車泊位或禁停設施,在停車泊位上設置障礙,阻礙他人停放車輛。

第九條 禁止以下影響公共環境及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損毀、侵占市政公用設施、公益廣告;

(二)占用公共區域、公共設施堆放、晾曬物品;

(三)在隧道、建築物的牆面或者電線桿、樹木表面、路面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上、居民小區內擅自刻畫、噴塗、張貼廣告和宣傳品;

(四)在公共座椅、公共區域、公共綠化區範圍踩踏、臥躺、攀折花木;

(五)在城市範圍內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和其他有禁菸標誌的場所吸菸;

(六)在景觀河道內洗滌、游泳、捕撈、垂釣等;

(七)在景區景點限制區域內洗車、露營、野炊等;

(八)在臨街商鋪外的公共區域設拖把池、洗菜洗碗台、外接水龍頭,清洗蔬菜、餐具、拖把、地毯等;

(九)在城市道路路肩、路緣擅自開口、私設接坡;

(十)餐廚廢棄物歸集、放置不規範,泔水潑灑、外溢至公共區域;

(十一)擅自占用城市建成區道路、廣場、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十二)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車站、景區景點、飯店等公共場所強行乞討,滋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及假借宗教名義行騙等;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共環境的行為。

第十條 禁止下列破壞小區環境的行為:

(一)占用或者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二)在公共區域拉線晾曬、堆放雜物,圈占公共綠地,毀綠種菜;

(三)在樓道等公共空間亂堆亂放雜物;

(四)違反規定裝修作業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五)擅自設置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小區環境的行為。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行為:

(一)未按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健身、商業等活動,活動中產生過大音量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二)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或者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時,未採取有效措施,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交通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不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不避讓;

(二)機動車駕乘人員向車外拋撒物品;

(三)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臨時停車不按順行、指示方向緊靠道路右側邊緣線停放的;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未在規定車道行駛、逆向行駛、未在規定區域停放、未按照規定避讓行人或下車推行、違反規定載人的;

(五)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從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行,不按照交通指示燈指示或者交警指揮通行,跨越道路隔離設施,在車道內兜售、發放物品等;

(六)行人遇車輛禮讓時未快速通過,在人行橫道上玩手機、交談打鬧、逗留;

(七)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吸菸、違規鳴喇叭和使用燈光的;

(八)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依次排隊行駛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交通行為。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養犬行為:

(一)亂扔犬只屍體;

(二)養犬人遺棄犬只,致使犬只成為流浪犬、無主犬;

(三)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體育場、公交車等公共場所;

(四)攜犬只出戶時不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或戴嘴套,未主動避讓他人;

(五)不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養犬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喪葬、祭掃行為:

(一)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在山地、林草緣地帶、風景區焚燒香火紙錢等喪葬、祭掃物品;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喪葬、祭掃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旅遊行為:

(一)毀壞文物古蹟、公共設施;

(二)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把古老的民間藝術、本地民族語言、文字、圖騰等改頭換面,胡編亂造,假冒傳統文化的行為;

(三)違反旅遊場所規定,擅自攝像、錄像、拍照、隨意攀爬、刻字留念、高聲喧譁、打鬧嬉戲、尾隨兜售物品等擾亂旅遊秩序的行為;

(四)違反公德,在旅遊過程中,從事傷風敗俗及傷害民族感情的行為;

(五)破壞生態環境,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定;

(六)不顧勸阻、警示從事危險及自身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遊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就醫行為:

(一)侮辱、謾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

(二)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搭設靈堂、擺放花圈挽幛、懸掛橫幅、聚眾滋事、違規停放遺體等擾亂正常的醫療秩序的行為;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就醫行為。

第三章 促進與實施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窗口、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由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下列公共服務設施:

(一)道路、橋樑、公共運輸工具、交通信號燈和標誌標線、交通監控系統等交通設施;

(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場、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輪椅通道、緣石坡道、無障礙扶手等無障礙設施;

(四)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青少年活動中心、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

(五)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設施,社區綜合服務設施;

(六)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應急避難場所、公共廁所、街道、樓宇、門牌等標誌設施;

(七)公益廣告欄、宣傳欄,文明行為提示牌等宣傳設施;

(八)其他公共服務設施。

設施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和管理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符合相關標準的機場、車站、碼頭、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和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機場、車站應當設置更衣室。

公園、廣場、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商場、餐飲服務場所、文化娛樂活動場所、體育活動場所、居住小區等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設置無障礙廁位,並保證正常開放、整潔衛生。鼓勵單位將廁所對外開放,外來使用人員應當保持廁所衛生,不得影響開放單位正常工作秩序。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提供便利服務。鼓勵在冬季利用營業場所設立愛心候車室,為候車人員提供溫暖和便利。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規範執法行為,改進執法方式,推進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

(一)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定職責,可以根據收集核實的視頻、照片、現場記錄等信息建立查處不文明行為的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對不文明行為進行查處。執法人員應當規範、文明執法。執行職務時按照規定出示執法證件,全程記錄執法過程。行政執法人員處罰不文明行為,可以根據執法需要,依法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行為人拒不提供的,執法部門可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核查;

(二)教體部門應當將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教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和法治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建設。應當落實全民健身計劃,推進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開放;

(三)科技部門應當制定科普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工作計劃,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

(四)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倡導文明出行,依法制止、糾正、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五)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計程車、網約車、共享單車等公共運輸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從業者職業操守和文明素質,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六)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工作的指導推動,提升社區治理水平,推進美麗社區建設;加強教育引導,推進文明祭掃,規範殯儀服務;培育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推動志願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七)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精神文明領域政府立法審核工作;指導、監督普法責任制落實,推進全民普法;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及時解決民間糾紛;

(八)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引導全社會樹立生態文明意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動員全民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行動體系建設;

(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綜合整治,依法糾正違規搭建、露天燒烤、占路經營、侵占公共綠地等行為,營造整潔有序的市容環境;

(十)文化、旅遊部門應當增加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支持創作和傳播文化產品,倡導全民閱讀,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

(十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和健康知識;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推動醫療衛生機構提高服務水平;

(十二)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空間治理,凈化網絡環境,倡導文明上網,推動網絡文明建設;

(十三)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依法制止、糾正、處罰危害安全的違法行為過程中,宣傳普及防災減災、安全生產、消防救援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知識,提高全社會安全意識;

(十四)公共媒體應當加強正面引導,定期刊播公益廣告,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宣傳,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加強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的監督,在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依法公開曝光;

(十五)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其工作人員、成員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表現突出的,應當予以鼓勵、表彰。

第二十一條 對歷屆榮獲省級以上榮譽的道德模範、新時代好少年、雲南好人、中國好人,免費享受優先診療和年體檢一次,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就業崗位,優先推薦就業,優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學。

第二十二條 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年均志願服務時長過200小時或者榮獲省級以上志願服務獎項的,免費享受優先診療和年體檢一次;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就業崗位,優先推薦就業,優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學。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和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宣傳、推動無償獻血工作,每年組織獻血活動至少1次。對參加獻血的公民,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誤餐、交通補貼和1—2天休息。

榮獲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的獻血者,由市人民政府每兩年表彰一次。有關單位在無償獻血宣傳、動員、組織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獎勵。

榮獲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的獻血者,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就業崗位,優先推薦就業,優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學;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免交公立醫療機構普通門診診查費,享受優先診療。

第二十四條 依法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鼓勵具備急救專業資格的公民對急危重患者按照操作規範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受理,並將辦理結果告知建議人、投訴人。鼓勵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八條各項規定的行為,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下列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並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違反第九條第八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可以並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九條第十、十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條各項規定的行為,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一條一、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二條各項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二項,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進行處罰。違反第十三條第三、四項,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四條各項規定的行為,致使天然林、樹木、林地、植被受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十五條各項規定的行為,有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由有關職能部門、景區管理人員勸導糾正,拒不改正者,可以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十六條各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禁止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開展《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相關問卷調查的通知

各縣(區)文明辦、市直各級文明單位:

為進一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引導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我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爭創「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諧宜居、人民滿意」的全國文明城市,按照市委統一安排部署,我市將出台《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現面向全市各級文明單位幹部職工、社會各界群眾發起「不文明行為調查」活動,請按要求認真填寫調查問卷。

請縣(區)文明辦、各級單位積極動員、充分參與,充分發揮帶頭示範作用,於2020年1月10日前完成「文明調查」問卷,以便後期匯總整理,以供我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起草、修訂、完善!

附件:「不文明行為調查」問卷參與方式

麗江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不文明行為調查」問卷參與方式:

2、點擊窗口下方菜單「文明調查」。

3、點擊返回的連結進入調查頁面,點擊「開始」按鈕,選擇所屬單位答題。

整合:和潤黃

麗江市廣播電視台出品

總監製/馬湘 終審/閔文新

監製/和紅軍 和麗星 余金山

責編/和寶魁

編輯/雷鳳嬌 和潤黃 木文秀

運營/和曉莉 和麗飛 楊澤燊 李群英 付學琴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