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中小學校,食堂禁止加工四季豆和野蘑菇

光明網 發佈 2020-01-04T05:28:26+00:00

小編從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網獲悉,《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 共28條,對四川省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的食品安全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

小編從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網獲悉,《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 共28條,對四川省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的食品安全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

《管理辦法》規定:

1、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須考核合格,集中用餐的學校應當安排相關負責人陪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根據家長申請,有計劃地選擇家長代表陪餐。在學校食堂就餐的教職工和陪餐人員應當與學生同食堂購餐。

2、學校食堂米、面、油、肉類、調味品等大宗食品實行公開招標,集中定點採購,保證購進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學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的供應商採購食品。

《管理辦法》指出:

1、學校除嚴禁採購、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是禁止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二是禁止採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食鹽;三是禁止學校食堂制售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四是禁止學校食堂加工製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鮮黃花菜、發青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2、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小賣部、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學校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銷售場所。

3、學校校門外5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食品攤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管理。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部委規章已有責任追究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部委規章沒有責任追究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違反《管理辦法》處罰:

一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力,造成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負面影響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是學校不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或執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是民辦學校舉辦者未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是學校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關職責,未落實信息公開制度、明廚亮灶要求,違反食品採購貯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五是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將學校食堂對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來源丨四川新聞網 川報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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