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5月1日起施行 治理欠薪有了法律武器

中國青年網 發佈 2020-01-08T06:28:29+00:00

本報北京1月7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桂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在國新辦今天舉行的吹風會上表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從今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

本報北京1月7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桂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在國新辦今天舉行的吹風會上表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從今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介紹,《條例》規定,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工資的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

《條例》突出對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履行法律責任。王振江介紹說,《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有關資料等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還規定了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政府投資項目中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條例》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對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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