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即日起,
淄博市6類35項戶籍業務
實現區(縣)內通辦。
今天(1月7日),
淄博市公安局召開「一次辦好 群眾滿意」新聞發布會,
淄博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鄭建波
對6類35項戶籍業務實現區(縣)內通辦進行發布。
此前,淄博已經實現十項戶籍業務全市通辦。
鄭建波介紹
淄博市公安局為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按照叫響「淄博速度」「淄博效率」「淄博服務」品牌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戶籍窗口推廣應用「一次辦好」公安業務辦理系統,實現6類35項戶籍業務區(縣)內通辦,這是繼2019年戶籍管理「減證快辦」便民制度創新改革20條服務措施之後又一次創新挖潛。
2019年7月份,淄博公安機關研發「一次辦好」公安業務辦理系統,並在淄川公安分局試點應用。上線運行以來,從最初的10項戶籍業務拓展為現在的6類35項戶籍業務,從淄川公安分局的「試驗田」發展為全市戶籍窗口普及應用,逐步實現了全市範圍內的戶籍業務區(縣)內通辦。
戶籍業務區(縣)內通辦的主要內容是
打破派出所轄區限制,群眾在戶籍所在區(縣)內,可就近選擇任一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理6類35項戶籍業務,無需回戶籍地派出所辦理。
具體做法是:群眾僅需到區(縣)內任一派出所提交申請材料即可,公安機關依託「一次辦好」系統進行內部網上材料流轉。受理地派出所將相關材料推送至戶籍地派出所,戶籍地派出所審核後及時將結果反饋,受理地派出所出具相關憑證,實現戶籍業務跨所辦理、區(縣)內通辦。
突出特點是:公安機關通過主動作為、科技創新,減少群眾辦事時間,提升服務效能,以實際行動踐行「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的理念。比如,戶籍在淄川偏遠山區、實際居住在城裡的群眾,如要辦理親屬關係證明,按照以前工作模式,需要回到戶籍地派出所辦理;現在可以帶著有效身份證件到城區或者淄川區內任意一個派出所辦理,滿足群眾「就近辦、一次辦」的目的。從試行期至今,全市共受理區(縣)內通辦戶籍業務945人次,其中辦理證明類業務530人次,補換領居民戶口簿333人次,出生登記、戶口遷入等其他戶籍業務82人次,群眾真切感受到「不見面審批」的便捷。
為方便群眾知曉相關政策,
全市戶籍窗口全面公開此次通辦清單和
戶籍管理高頻事項材料清單、
辦理時限和戶籍民警辦公時間、
預約電話、監督電話,
以及全市自助業務設備安裝地點,
群眾也可以通過淄博警方微博、微信進行查詢,
讓群眾明明白白辦理戶籍業務。
目前,全市共配備居民身份證件自助受理機、
領證機共11台,
臨時身份證明自助印表機12台,
建設戶籍窗口24小時自助服務區8個,
加快推進戶籍業務從人工受理向自助受理的轉變,
滿足群眾辦理戶籍證件、證明的多樣化需求。
相關連結:
6類35項戶籍業務區(縣)內通辦清單
業務類型 |
序號 |
申請事項 |
所需材料 |
一、戶口登記 |
1 |
婚生隨父母出生登記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 |
2.明確撫養關係的法律文書或協議書(限新生兒戶口登記前父母離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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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婚生隨父母出生登記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非婚生育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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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親子鑑定報告(限隨父落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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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境)外出生隨父母登記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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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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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取得外國國籍的聲明、父母及新生兒末次入境所持中國護照或旅行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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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隨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記(父母雙方屬現役軍人、在校學生或華僑)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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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現役軍人證件,或學生證件,或國外定居證件以及新生兒未取得外國國籍的聲明、父母和新生兒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國護照或旅行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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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親屬關係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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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父母死亡 隨其他親屬 出生登記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父母死亡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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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或約定撫養權、監護權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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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隨雙軍人 或女士官 出生登記 |
1.軍官證或士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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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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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包括合法穩定住所、居民戶口簿、單位集體戶、人才或社區集體戶)。 |
一、戶口登記 |
7 |
公民收養登記 |
1.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 |
2.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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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會福利機構 收養登記 |
1.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僅限首次登記)和集體戶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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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棄嬰、兒童基本情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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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安機關打拐解救暫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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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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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尋親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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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士官、義務兵退出現役落戶 |
1.安置部門落戶介紹信、退役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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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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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包括合法穩定住所、居民戶口簿、單位集體戶、人才或社區集體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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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軍隊轉業幹部落戶 |
1.安置部門落戶介紹信、退役證件; |
|
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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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包括合法穩定住所、居民戶口簿、單位集體戶、人才或社區集體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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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現役幹部轉改文職 落戶 |
1.安置部門落戶介紹信(指標卡)、退役證件、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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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收證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複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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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包括合法穩定住所、居民戶口簿、單位集體戶、人才或社區集體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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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軍隊離退休幹部 (士官)落戶 |
1.安置部門落戶介紹信、離(退)休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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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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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包括合法穩定住所、居民戶口簿、單位集體戶、人才或社區集體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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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退兵或開除軍籍落戶 |
1.居民戶口簿、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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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隊批准機關文件。 |
二、戶口註銷 |
14 |
死亡註銷 |
1.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2.死亡證明材料(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公安或司法部門死亡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火化證明、國外死亡證明及翻譯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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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參軍入伍 註銷 |
1.居民戶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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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或軍校錄取通知書或軍(士)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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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出國(境)定居註銷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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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在國(地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或者外國有效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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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書(限經出入境部門批准出國境定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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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戶口遷入 |
17 |
夫妻投靠 (市內遷移) |
1.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2.結婚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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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生醫學證明(限隨遷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戶口簿未體現親子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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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確撫養關係的法律文書或協議書(限再婚投靠隨遷未成年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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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市內遷移) |
1.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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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與子女關係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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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子女投靠父母 (市內遷移) |
1.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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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與子女關係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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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婚聲明(限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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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離婚證或協議書、判決書(限離婚投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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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方屬現役軍人(出國境定居或死亡、失蹤)證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
三、戶口遷入 |
20 |
投靠其他親屬(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監護人)(市內遷移) |
1.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2.父母死亡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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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或約定撫養權、監護權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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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收(寄)養遷移 (市內遷移) |
1.雙方居民戶口簿(集體戶口登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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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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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居住落戶 (市內遷移)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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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登記信息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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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隨遷人員親屬關係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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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租房落戶 (市內遷移)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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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社保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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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產權人同意落戶承諾書(落社區集體戶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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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隨遷人員親屬關係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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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人才落戶 (省內遷移)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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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當地政府規定人才落戶的相關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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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包括合法穩定住所、居民戶口簿、單位集體戶、人才或社區集體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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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調動和錄(聘)用人員遷移(市內遷移)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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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組織、人社部門出具的調動函或錄用通知書、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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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包括合法穩定住所、居民戶口簿、單位集體戶、人才或社區集體戶)。 |
三、戶口遷入 |
26 |
軍官(士官)家屬隨軍 (市內遷移) |
1.軍官證或士官證、居民身份證; |
2.師(旅)以上政治部門批准文書和審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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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包括合法穩定住所、居民戶口簿、單位集體戶、人才或社區集體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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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大中專學校招生 |
1.學校情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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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蓋設區市以上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新生花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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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錄取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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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戶口遷移證或常住人口登記卡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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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大中專學生 轉學、退學或開除學籍 |
1.學校批准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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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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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包括合法穩定住所、居民戶口簿、單位集體戶、人才或社區集體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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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大中專畢業生 就業、回原籍 |
1.畢業證、就業報到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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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
四、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 |
30 |
變更名字 (16周歲以下)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2.出生醫學證明、生父母協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變更名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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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養證或解除收養關係證明、父母共同申請(限被收養的未成年子女變更名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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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變更婚姻狀況 |
1.居民戶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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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變更更正事項對應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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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具證明 |
32 |
公民身份號碼更正證明(限重、錯號) |
1.本人或監護人申請; |
2.有效身份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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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具證明 |
33 |
註銷戶口證明 |
1.本人或親屬申請; |
2.有效身份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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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親屬關係證明 |
1.本人或監護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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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身份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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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居民戶口簿 |
35 |
補領居民 戶口簿 |
1.有效身份證件; |
2.戶主簽署遺失聲明或戶內成員持有效身份證件、戶內成年人簽字(捺手印)的書面申請。 |
全市各公安分縣局自助設備地址
此前,
已有十類戶籍業務實現全市通辦
驚不驚喜
意不意外
趕緊給淄博公安點個
記者 任靈芝 通訊員 胡云雷
責任編輯:文學彩 校對:杜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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