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男子突然取消婚禮,婚慶公司不肯退錢被起訴

江西政法 發佈 2020-01-08T08:04:00+00:00

取消婚慶 定金當然要退西湖法院網訊 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婚慶中心返還準新郎定金9100元。


取消婚慶 定金當然要退

西湖法院網訊 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婚慶中心返還準新郎定金9100元。

2018年12月,李某與南昌某婚慶中心簽訂《婚慶服務合同》,約定:李某於2019年2月21日在南昌某酒店舉辦婚禮,委託婚慶中心進行婚禮現場布置等婚慶服務,總服務報酬13000元。李某應在合同簽訂之日支付6500元定金;在婚慶中心出示婚禮方案定稿後,與主持人見面時需付齊婚禮總額的40%作為婚禮中期款,李某應支付二次付款5200元;婚宴結束後,李某應支付尾款1300元。

合同簽訂當天,李某轉帳支付了5000元, 隨後又轉帳支付了6700元。因新娘不同意結婚,李某通知婚慶中心取消婚慶,並要求婚慶中心退回已支付款項未果,把婚慶中心告到法院。

李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因新娘變卦,我及時通知被告婚慶取消,並要求退還多收的錢款,但被告欺負我們不懂法,以合同的霸王條款來搪塞,堅持一分錢都不退,被告的做法有失公允。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多收的錢款9100元。

南昌某婚慶中心辯稱:按照商業習慣,我們已把婚慶所有事項準備工作做好,並支付了部分定金,且因當時是正月期間,我們提前做好了準備工作。原告只提前幾天通知取消婚禮,造成了我們的損失,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婚慶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雙方合同中有定金的約定,但根據《擔保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原、被告間的合同總價款為13000元,原告已經實際支付11700元,現原告因故單方面解除合同,應承擔定金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91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該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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