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專利侵權判定中的單一主體原則

恆都律師事務所 發佈 2020-01-08T08:16:41+00:00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分工日益細化,一項工作時常由多方主體合作完成。如果多方主體的行為涉嫌專利侵權,但是由幾方主體合作實施了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時,由於專利侵權判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遵循「單一主體原則」,類似情節便不符合專利侵權的條件。如此一來,專利權人難以獲得全面的保護。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分工日益細化,一項工作時常由多方主體合作完成。如果多方主體的行為涉嫌專利侵權,但是由幾方主體合作實施了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時,由於專利侵權判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遵循「單一主體原則」,類似情節便不符合專利侵權的條件。如此一來,專利權人難以獲得全面的保護。面對合作趨勢下所產生的越來越多的專利侵權涉及多方主體的現象,不同法院相關案件的判決結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著差異,引起了業界廣泛的爭議,單一主體原則的適用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

司法實踐中的單一主體原則


在社會分工達到一定高度之前,侵權主體個數甚至不足以成為阻礙專利侵權成立的一個問題,單一主體原則是隨著專利侵權案件涉及的主體數量增加而產生的規則。在判斷專利侵權能否成立這一核心問題時,單一主體原則被認為是與全面覆蓋原則並行的。司法實踐中通常以單一主體為單位來評判行為是否符合全面覆蓋原則,專利侵權判定一般遵循「僅有當單一主體未經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完整實施了專利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時該主體成立專利侵權」,換言之,如果有多個主體參與實施專利,但他們之中沒有任何一個主體是完整地實施了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時,專利侵權是難以認定成立的。


美國法院在涉及到多個主體的BMC與Paymentech支付方法專利侵權案件中認定單一行為人必須親自實施方法專利的所有步驟才構成直接侵權。2018年,西電捷通公司與索尼公司之間的WAPI通信方法專利侵權案件也涉及到移動終端、無線接入點、認證伺服器等多個主體,法院認為「單一主體未完整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相當於其實施的行為是「未『全面覆蓋』專利技術方案的不完全實施行為」,可見我國司法機關在判決中也明確了專利侵權判定需要遵循單一主體原則。


單一主體原則面臨的挑戰


專利侵權判定適用單一主體原則與專利法的精神是一脈相承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由權利要求所限定,如果單一主體並沒有完整實施專利方案全部的技術特徵,其行為便不符合由權利要求文字所限定的那一套特定的技術方案。專利制度作為一種促進創新的手段,法律賦予專利權人壟斷性質的權利,專利權保護範圍相應受到較為嚴格的限制。既然該主體的行為並不落入專利權人所申請保護的技術方案的範圍,其自然不應成為專利侵權的主體。


不過,社會的發展給專利侵權規則帶來了新的挑戰,嚴格適用單一主體原則可能會使得行為人惡意規避專利侵權,造成對專利權人保護不利的局面。尤其是在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多方協作、持續創新的網際網路領域,方法專利的數量增多,其權利要求大多限定了多個行為或若干現象按一定規則逐步展開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多個模塊或者多個步驟可能對應著多個實施主體。當多個主體分工實施同一專利時,由於沒有單一主體實施了技術方案的全部步驟,傳統的專利侵權認定規則無法對此類行為加以限制。可見,對單一主體原則的機械適用,可能導致專利侵權判定存在規則上的桎梏。


面對新的問題,各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都在進行新的嘗試。延續BMC與Paymentech案件的觀點,美國法院通過Akamai與Limelight系列案件完善了多主體專利侵權的判定規則——「控制或引導」標準,即當被控侵權人與其它行為人之間存在(1)委託代理關係;(2)合同關係;(3)聯合企業關係時,被控侵權人構成直接侵權。在我國,在西電捷通公司與索尼公司的案件中,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終端用戶是完整實施專利的單一主體,試圖通過突破直接侵權成立這一前提來判定手機製造商成立間接侵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對於該案件中多側撰寫的專利而言,包括終端用戶在內的任意一方主體均無法在手機使用過程中單獨實施專利。


出於對單一主體原則的遵循,在處理涉及到多個主體的專利侵權案件時,通常的思路是在多個主體中找到完整實施專利的主體,或者試圖將其他主體的行為歸於某個主體,進而追究該主體的侵權責任。問題是:多個主體之間委託代理、合同、聯合企業等關係的證明存在一定的難度;如果是終端用戶直接實施了專利方法,專利權人也無權主張並無生產經營目的的終端用戶構成專利侵權。


對單一主體原則的思考


單一主體原則的出現是為了平衡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和公共利益,苛刻的單一主體原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技術創新,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得到實質性保護也十分重要。基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並未明確規定單一主體原則及含義,對於某些專利尤其是方法專利而言,多步驟的特性決定了其可能涉及到多個主體實施的問題。因此,面對較為複雜的多個主體參與的專利侵權,可以適當靈活地運用單一主體原則,例如在多個主體之間建立幫助、誘導或者共同侵權的關係,從而認定侵權成立。


另外,在2019年12月6日最高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判決的深圳敦駿與深圳吉祥騰達等「涉及網絡通信領域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的侵權糾紛案件」中,法院認為,需要多個主體的參與才能實施的方法專利在實際應用中往往都是以軟體的形式安裝在某一硬體設備中,僅僅是製造、銷售具備可直接實施專利方法的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將難以被認定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不應當按照專利侵權判斷的一般規則,即以被訴侵權人所實施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全面覆蓋了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所有技術特徵,作為專利侵權的必要條件。可見,對於《專利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構成專利侵權的行為類型應當靈活理解。事實上,司法解釋對於全面覆蓋原則的規定本身強調了對比的技術特徵的全部性,並沒有限定全部的技術特徵須由單一主體實施。


進一步地,法院認為,如果被訴侵權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將專利方法的實質內容固化在被訴侵權產品中,該行為或者行為結果對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被全面覆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應認定被訴侵權行為人實施了該專利方法,侵害了專利權人的權利。可見,在判斷專利侵權主體時,應當綜合考慮各個主體對於實施涉案專利方法是否起到了實質性的作用。


編輯: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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