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 被判支付價款三倍賠償

江蘇經濟報 發佈 2020-01-08T12:20:34+00:00

2016年11月,張某在某健康管理公司購買了宣傳能治療鼻炎的產品,並支付了價款7960元。張某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該產品對治療鼻炎無任何療效。張某認為某健康管理公司誇大產品功效,作虛假宣傳,遂舉報至原市衛計委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張某在某健康管理公司購買了宣傳能治療鼻炎的產品,並支付了價款7960元。張某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該產品對治療鼻炎無任何療效。張某認為某健康管理公司誇大產品功效,作虛假宣傳,遂舉報至原市衛計委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後市場監督管理局以某健康管理公司發布虛假醫療廣告為由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原市衛計委以某健康管理公司未取得《行醫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鼻炎治療」非法行醫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張某認為某健康管理公司以消毒劑冒充治療鼻炎的藥品,其行為構成欺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起訴至張家港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通過多種方式對其銷售的商品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進行購買,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三倍產品價款作為賠償,共計2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某健康管理公司不服,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對消費者進行賠償,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在此提醒,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購買商品應到正規商家,仔細閱讀產品說明,以免被少數無良商家欺騙。陶學蘭 任洪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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