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遊戲直播侵權第一案"終審宣判 賠償2000萬

長寧政法綜治 發佈 2020-01-08T14:16:41+00:0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章寧旦 通訊員 陳虹伶 陳中山  2019年12月2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夢幻西遊」網路遊戲直播侵權案進行公開宣判,二審維持原判。直播平台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多公司)被判賠償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公司)2000萬元。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章寧旦 通訊員 陳虹伶 陳中山

  2019年12月2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夢幻西遊」網路遊戲直播侵權案進行公開宣判,二審維持原判。直播平台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多公司)被判賠償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公司)2000萬元。

  此案被業界稱為「網路遊戲直播侵權第一案」。

  據悉,網易公司發現,華多公司擅自在YY、虎牙平台上組織主播人員直播「夢幻西遊2」遊戲內容,認為其構成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經交涉未果,網易公司於2014年11月24日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多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1億元等。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認定華多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網易公司2000萬元。網易公司、華多公司均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網易公司上訴認為,一審判賠數額過低。華多公司上訴認為,遊戲連續動態畫面不構成作品,遊戲直播應是一種合理使用行為,一審計算賠償的方法不合理。

  廣東高院二審審理認為,「夢幻西遊」網路遊戲連續動態畫面整體構成「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獲得著作權法保護。被訴遊戲直播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權利限制情形,不能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華多公司未經許可組織主播人員直播涉案遊戲,並從直播業務中抽成獲利,並非單純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直接侵害了網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利,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此案二審審判長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涉案遊戲是一款角色扮演類網路遊戲,其連續動態畫面符合「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的核心特徵,其複雜製作過程和最終視聽表達體現了較高的創作高度,屬於文學、藝術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可認定為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這位審判長解釋說,直播是一種向公眾直接提供內容的實時傳播行為,直播遊戲畫面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公開傳播作品的行為。遊戲直播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展覽權、放映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調整控制範圍,屬於「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從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質、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因素綜合考慮,被訴遊戲直播行為基於商業營利目的使用了涉案遊戲畫面,使用部分的比例超出合理限度,影響了網易公司對涉案遊戲畫面著作權利的正常許可使用,對涉案遊戲潛在市場收益造成實質性損害,不能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廣東高院同時認為,經審理,沒有證據證明華多公司被訴行為給網易公司造成商譽貶損或必須矯正的不良社會影響,網易公司關於華多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上訴請求缺乏理據。關於賠償數額,若由遊戲著作權人獨自享有直播平台的全部獲利,可能導致利益失衡,基於平衡作品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各方利益的原則,尤其從促進遊戲及其衍生產業發展的角度考慮,應合理認定涉案遊戲因素對於被訴遊戲直播平台獲利的價值貢獻。

  廣東高院指出,關於本案賠償金額,應綜合考慮涉案遊戲類型和知名度、侵權行為性質和情節、相關遊戲直播許可市場情況、涉案遊戲因素在直播平台獲利中的貢獻、維權費用等,可酌定為2000萬元。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