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要求一天做100張圖設計師離職,公司還要告他侵犯名譽權

瀟湘晨報 發佈 2020-01-08T15:31:47+00:00

原標題:要求員工一天做100張圖的王小琴走紅 其公司目前仍在正常辦公「一天出一百張(海報)?我24小時不睡覺都做不出那麼多。」「那是你的事。」最近,深圳飛躍旅行的兩位設計師有點「抓狂」。

原標題:

要求員工一天做100張圖的王小琴走紅 其公司目前仍在正常辦公

「一天出一百張(海報)?我24小時不睡覺都做不出那麼多。」

「那是你的事。」

最近,深圳飛躍旅行的兩位設計師有點「抓狂」。一份網絡瘋傳的聊天記錄顯示,因為被公司創始人王小琴要求一天各自做100張圖,兩位設計師直接提出離職,稱:「我不會應付式去完成你們交代的任務,但也請您尊重我們的工作。」

相關聊天記錄

事件在網絡上火速發酵,登上了微博熱搜和知乎全站熱榜第一,引起大量爭議和調侃。猝不及防,王小琴成為2020年第一位「網紅」。

事實上共150張

董事長回應:這很正常

事實上,兩位設計師不止被要求一天做100張圖,王小琴說「今天出100張各種款式的小年圖,明天的早安圖50張」。一共150張。並且王小琴還說,從小年開始到大年,初一到初八然後開工每天都需要做。

按照150張圖計算,如果24小時不停歇的工作,這意味每9分多鐘就要完成一張。這樣的工作量現實嗎?大量輿論認為,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涉嫌變向要求員工離職。而王小琴說:「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這個是公司的工作安排」、「設計行業都是加班的」。其公司董事長賈飛之後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應,「這很正常,去與留取決於員工」

聊天記錄中還顯示,在設計師沒有第一時間(8分鐘內)再次回復工作安排時,王小琴說:「你們看到了嗎?看到了要回復。安排工作都不回復的?」而當設計師回復以後,王小琴又說:「有這個時間來說這麼多,趕緊去做事。這是上班時間,每一分鐘都要用於工作。」

1月7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通過知情人士聯繫到一位當事設計師,其不願意接受採訪。知情人士稱,因為設計師把聊天記錄傳播出去,現在飛躍旅行要告他侵犯名譽權。

打探飛躍旅行

記者撥打相關電話均無人接聽

一周前,公眾號「飛躍旅行」發布了題為「十五年專注高端旅行,飛躍旅行累計服務人次超千萬」的推文,對其公司做了詳細介紹。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該公眾號帳號主體名為「深圳市君邦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介為「專業承接各類大型活動/策劃/組織/接待,分享大型活動案例,提供最新的旅遊諮詢」,「隸屬深圳市環亞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在王小琴的身份介紹中,該公眾號寫到,其是會獎旅遊領導品牌「飛越旅行」掌門人,廣東省口岸國際旅行社董事,深圳市環亞國際旅行社總經理,深圳市君幫天下文化傳媒總經理,微商團隊會獎旅遊行業領軍人物,被譽為「會獎旅遊行業奇蹟女王」。

飛躍旅行的辦公地址,位於深圳市龍崗區某大廈。記者看到,1月7日下午該司在正常辦公,大門口的走廊顯得很安靜。記者多次撥打該司的前台電話、服務電話以及賈飛的個人電話,均無人接聽。

飛躍旅行在正常上班

業內人士說法>>>

1天設計100張圖不現實,真的設計師不會這樣做

「對於設計師來說,這是不可能的。對於公司來說,這也是不負責任的。」供職於多所高校的教授級高級美術工藝師、創意中國設計聯盟執行主席張震甫認為,除非是低質量的粗製濫造,1天設計100張圖並不現實,「真的設計師不會做這種事,我做了40年設計,在我這裡是不可能的」。

「一個設計稿,需要創新、創意,需要理解甲方和用戶的利益,等等,是需要很多因素構成的。」張震甫表示,一天設計100張,無法合理權衡效率與質量,如果公司這麼要求,也是對自身的不負責任,「畢竟設計是解決問題,而並不僅僅是「花里胡哨」的圖紙。量體裁衣,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解決問題的是可行之道。」

張震甫

律師說法>>>

超出合理程度的工作量,員工有權利拒絕

關於加班和工作量,北京中友律師事務所陸駿秋律師認為,如果公司按照自己的經營實際,並且與員工進行協商之後,有限度的加班是合理的。而對於員工來說,也有一定的容忍義務,但如果顯著超出合理程度的工作量,比如1天做100張海報,並不可以。「因此,員工(當事設計師)有休息的權利,有權利拒絕」,而且「正常上班、正常下班,員工不會侵犯到公司的權益,公司沒有任何權利認為員工工作不勝任。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公司安排員工設計海報是基於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自然有領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但其對應的義務就是提供勞動服務,故公司安排員工設計海報本身並不違法及違反勞動合同;至於安排的勞動是否能完成及合理,員工完全可以通過正當的途徑予以反映交涉。

關於當事設計師是否侵犯公司名譽權的問題,陸駿秋認為,如果不構成誹謗或侮辱,是不會侵犯其法人的名譽權。而作為員工來說,需要舉證,「用證據來證明聊天記錄的真實性」。郭剛認為,是否侵犯名譽權需要符合四個條件,(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二)行為具有違法性;(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四)行為人有過錯。

最後涉及到勞資雙方的糾紛問題,郭剛律師建議:「雙方遇到問題解決問題,就事論事,最好直接溝通交流,不要把矛盾擴大化,畢竟解決問題也遵循兩點之間直線最短的法則。」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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