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知問答|明朝的刑部、都察院、大理寺都是幹什麼的?

新華網客戶端 發佈 2020-01-08T16:09:40+00:00

編者按:開闊新視野,分享好知識!《新知問答》是新華網客戶端和知乎聯合出品的知識類問答欄目,致力在網際網路海量信息中發現、聚合和傳播高品質原創內容。明朝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個衙門合稱「三法司」,「三法司」的分工如《明史·刑法志二》所說:「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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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個衙門合稱「三法司」,「三法司」的分工如《明史·刑法志二》所說:「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

刑部是明朝最高司法機關,設尚書(正二品)一人、左右侍郎(正三品)各一人,「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等政令。刑部有浙江、江西、湖廣、陝西、廣東、山東、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廣西、貴州、雲南十三個清吏司,均設郎中(正五品)一人、員外郎(從五品)一人、主事(正六品)二人,各掌分省及兼領所分京府、直隸軍政及宦官衙門的刑名。事務機關有司務廳、照磨所、司獄司等。

都察院是明朝最高監察機關,與六部平級,並稱「七卿」,設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正四品)。明朝以左為尊,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長官,又稱總憲。都察院的司法監督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看:一是都御史與刑部尚書、大理寺卿共同審理重大案件。二是有「糾劾百官,辨明冤枉」之責,對經刑部及大理寺審理過的案件有糾舉的權力。三是所屬巡按監察御史辦公,首先就是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證據不足、囚犯不服者,應予重審。

大理寺是明朝司法覆核機關,設正卿(正三品)一人,左右少卿(正四品)各一人,左右寺丞(正五品)各一人,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下設左右二寺,各有寺正(正六品一人)、寺副(從六品)二人、評事(正七品)四人,分理京畿及十三布政司刑名。

「三法司」的職能區別大致可作以下敘述:刑部是受理全國的上訴案件、審理地方重案要案、審理中央各部門案件。由於明朝禁止越訴,因此,刑部受理的地方案件都必須是經有關部門審理過的。明朝刑罰分為笞、杖、徒、流、死五等,刑部有權對流刑以下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但必須將罪犯連同案卷送大理寺覆核。死刑即使經過覆核,也要經皇帝批准。都察院則對全部審理過程進行監督。總體來說,刑部實際處理、審判案件;大理寺進行覆核;都察院全程監督。

作者:明天(知乎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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