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傷寒論》中,凡是有方可用的證,都會直接用方,實在無方可用時才提出「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
如第16條:太陽病三日,已發汗,若吐,若下,若溫針,仍不解者,此為壞病,桂枝不中與之也。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桂枝本為解肌,若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之也,常須識此,勿令誤也。
現在認為「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是辨證論治的最早根據,但這在《傷寒論》中卻是因為沒有方證可用的無奈之舉。
所以,「特異性方證」是醫學的最高境界,辨證論治是退而求其次的方法。其療效的可靠性和操作性都不可與「特異性方證」相提並論。
一
比較一下「特異性方證」和「辨證論治」。
《中醫內科學》中「寒邪侵表」辨證論治:
症狀:惡寒,發熱,無汗,頭痛項強,身痛或骨節疼痛,痛處不移,得熱痛減,遇冷痛劇,筋脈拘急不利,舌苔薄白,脈浮緊。
病機:寒邪傷表,肺衛不宣。
治法:辛溫發汗,散寒解表。
方藥:麻黃湯加減。
《傷寒論》中的特異性方證:
第35條:太陽病,頭痛發熱,身疼腰痛,骨節疼痛,惡風,無汗而喘者,麻黃湯主之。
從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辨證論治一共有證、理、法、方、藥五個步驟,而「特異性方證」只有證和方兩步。
雖然「特異性方證」大部分可以用辨證論治進行分析,但因為方證之間的關係已經確定,這個過程可以省略,這也正是「特異性方證」的優勢所在。
其實,所有辨證論治最終的落腳點還是方和證。
根據辨證論治,方和證都可以有不同的組合,但卻只有「特異性方證」的用法最簡單,療效最肯定。
如《傷寒論》第35條,對於本條的證,根據辨證論治,確定治法是辛溫發汗散寒,屬於這一治法的方還有蔥豉湯、九味羌活湯、荊防敗毒散等,甚至還可以自己組方,顯然只有麻黃湯療效最好。
二
此外,有的證用辨證論治不能確定治療,只能用方證。
如半夏瀉心湯證,在《傷寒論》和《金匱要略》中運用的標準只是「嘔而腸鳴,心下痞」,而根據「嘔而腸鳴,心下痞」則不能辨出「寒熱錯雜,虛實互見」這一運用半夏瀉心湯的證型來,治療過程不能完成。
大陷胸湯證用辨證論治也不能辨出水和熱來,得不出辨證論治所要求的證來。
《金匱要略》中用小建中湯治虛勞也不能用辨證論治來完成。
即便是辨證論治的過程很完整,對同一個證,不同的醫生可能開出不完全相同的方。
這是因為辨證論治只是一個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原則,有很大的靈活性,卻沒有必要的確定性;醫生的水平也不可能完全一樣,在辨證論治的操作過程中還會存在差異,這些都會影響最終的治療結果。
對於同一個病人,不同的醫生進行辨證論治會開出不同的方,顯然,其中只有一個可能是最好的,甚至可能都不是最好的。
而「特異性方證」則證和方相連,一般的醫生也不會出現差異,可以確保療效。
三
因此,凡是能用「特異性方證」的,決不用「辨證論治」。
這裡決沒有貶低「辨證論治」的意思,相反,在「特異性方證」不多的情況下,「辨證論治」水平的高低是決定療效的主要因素。
在掌握已有的「特異性方證」的前提下,提高「辨證論治」的水平是提高療效的主要途徑,千萬不能顧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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