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建寺廟可回報福位捐贈金?5年後被強拆,沒收違法所得再罰一倍

盛廷征地拆遷律師 發佈 2020-01-08T20:37:09+00:00

日常生活中,即使非法律專業人士也經常會從新聞或口口相傳中聽到這麼一句話「某某,因為違法而被沒收違法所得。」出於樸素的正義感,我們會覺得,違法了,違法所得一定是要被追回的,這是對違法行為的懲罰。但,究竟哪些算是「違法所得」呢?

日常生活中,即使非法律專業人士也經常會從新聞或口口相傳中聽到這麼一句話「某某,因為違法而被沒收違法所得。」

出於樸素的正義感,我們會覺得,違法了,違法所得一定是要被追回的,這是對違法行為的懲罰。但,究竟哪些算是「違法所得」呢?

案例描述

2013年,某省新區為發展當地旅遊文化產業,大力鼓勵當地某寺廟引資擴建,四川籍商人楊某等幾人投資擴建寺廟,約定相關手續由寺廟辦理,期間也取得了區政府及相關宗教部門批示。寺廟建成後,按照雙方協議,寺廟以提供福位而獲得的捐贈金回饋投資方,期間取得了區民政部門和區宗教部門的同意。2018年,區政策調整,區綜合執法局強行拆除了未完全取得審批手續的寺廟擴建部分,並對寺廟及投資方開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以上案例中當事方提供福位的行為依據民政部相關法規,在審批流程上是不完整的,但是執法機關對當事方違法所得的認定數額,是存在爭議的,由於額度較大,對當事方的影響極大。


主流觀點

關於「違法所得」的定義在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

1、全部收入說:

目前,我國已經在法律法規或是部門規章中明確定義「違法所得」即全部違法收入的有:

①原衛生部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所得的認定;

②食品安全中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違法所得的認定;

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於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所得的認定。

2、利潤說:

目前,我國已經在法律法規或是部門規章中明確定義「違法所得」為全部收入減去成本的有:

①對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規定的違法所得的認定;

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於違法生產商品、違法銷售商品及違法提供服務的違法所得的認定;

③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違法所得的認定。

沒有明確定義「違法所得」,三方的態度

日常生活中,有大量的行政處罰所涉相關領域,僅有《處罰辦法》,卻並沒明確定義何為「違法所得」。在遇到這種情況時,行政機關往往都是按照全部違法收入去進行處罰,而且依據相應的《處罰辦法》,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行政機關還會同時進行違法所得幾倍的罰款。這時,對「違法所得」認定所產生的差額就不僅僅是一個成本,而是成本幾倍的數額,因此「違法所得」的認定方式,對被處罰方影響重大。


而實踐中,被處罰方也往往會對有沒有違法,應不應該受到行政處罰更為關注,而忽略了對處罰中「違法所得」數額認定的質疑。而法院在被處罰方未質疑「違法所得」認定時,會支持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


面對沒有明確定義的局面,我們該怎麼辦?

方法一:採用類推法。如本文開頭案例,在《行政處罰告知》中由於行政機關定義了被處罰方 「福位捐贈」存在銷售行為,被處罰方在民政部對「違法所得」沒有明確定義的情況下,可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於違法銷售商品的認定辦法,來主張「利潤說」。此方法可以嘗試,但需要實踐去證明;

方法二: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主張過罰應相當;

方法三:依據「混合說」,是否有違法故意,區分定義「違法所得」;故意違法,不扣除成本;非故意違法,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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