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女子起訴離婚,法院認為暫時分居不是離婚的理由

江西政法 發佈 2020-01-08T21:03:50+00:00

分居不是離婚的理由西湖法院網訊 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李某與丈夫分居並提出離婚,法院沒有支持。28歲的女子李某訴稱:2017年6月雙方經親戚介紹認識開始談戀愛,2018年6月登記結婚,2019年3月生了兒子。


分居不是離婚的理由

西湖法院網訊 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李某與丈夫分居並提出離婚,法院沒有支持。

28歲的女子李某訴稱:2017年6月雙方經親戚介紹認識開始談戀愛,2018年6月登記結婚,2019年3月生了兒子。婚後丈夫一直不找固定工作,性格暴躁,經常與她發生爭吵。她出於自身和小孩的安全考慮於2019年4月和男方分居,雙方無和好可能,所以起訴請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婚生子由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兒子獨立生活為止。

法庭上丈夫張某不同意離婚。他認為雙方感情基礎良好,夫妻之間吵架在所難免,他承認自身存在不足,也願意為家庭為妻兒改正錯誤;兒子未滿一歲,離婚對小孩的傷害是不可逆轉的,他希望給兒子一個和諧完整的家。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經過戀愛結婚,並生育一子,建立了夫妻感情,有一定婚姻基礎。夫妻之間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瑣事、性格不合發生矛盾在所難免,原、被告雙方應從有利於家庭和睦的角度出發,相互謙讓、理解、信任,正確處理好夫妻之間的矛盾,夫妻關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雖暫時分居,但不符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該院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判決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離婚,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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