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芝等9種物質納入「藥食同源」試點,專家:有助規範保健品

澎湃新聞 發佈 2020-01-08T22:04:30+00:00

1月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對黨參等9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在試點地區,黨參、肉蓯蓉、鐵皮石斛、靈芝、天麻、杜仲葉、山茱萸、黃芪、西洋參作為食藥物質時其標籤、說明書、廣告、宣傳信息等不得含有虛

納入「藥食同源」管理的物質有望再次「擴容」。

1月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對黨參等9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在試點地區,黨參、肉蓯蓉(荒漠)、鐵皮石斛、靈芝、天麻、杜仲葉、山茱萸、黃芪、西洋參作為食藥物質時其標籤、說明書、廣告、宣傳信息等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兩部委的《通知》指出,根據各地試點實施情況,國家衛生健康委將會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論證將上述物質納入食藥物質目錄管理的可行性。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鑫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解釋,我國《食品安全法》第38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俗稱「藥食同源」)。此次開展將黨參等9種中藥材納入「藥食同源」物質試點工作,意味著在試點地區,這9種處於「交界地帶」的物質將面臨更規範的管理。

一位中醫專家就此指出,如果前述9種物質按照「藥食同源」物質的管理試點工作順利,整個目錄將再次擴容。他認為,即使這些中藥材作為食品添加使用,也要遵循藥材本身的性味和適用人群,不能盲目跟風,同時應該鼓勵相關健康食品的研發。

在我國傳統中醫實踐中,一些物品既是藥品,又具有相當長食用歷史,或是至今民間仍在廣泛食用的,自身就是食品。

「在加入食品中時,不應被視為是藥物而是作為食品原料。」原國家衛計委就該話題曾在一次修訂文件中指出。

1987年版的《食品衛生法(試行)》規定食品不得加入藥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的除外。原衛生部依照《食品衛生法(試行)》制定了《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第一批),共列入33種物質。2002年,原衛生部重新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共列入87種物質。2014年,原國家衛計委公布《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之前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的「藥食同源」目錄基礎上,新增人參、山銀花、當歸、夏枯草等物質。

在實踐中,「藥食同源」物質更多時候與保健品「同屏現身」。

2019年10月,根據召開的「中國『藥食同源』研究(2019第一輯)新聞發布會」上所披露資料,2013年以來,全國保健品市場,包括「藥食同源」產品產值達3000億元以上,每年以14%的速度增長。但另一方面,據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案例,目前仍存在以「藥食同源」概念推銷保健品具備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老年群體則受騙較多。

如何讓「藥食同源」物質在保健品市場良性發展,成為關鍵所在。

本次對黨參等9種物質開展食藥物質管理試點工作,國家衛健委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在作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當按保健食品有關規定管理,作為中藥材使用時,應當按中藥材有關規定管理。

邢鑫對此分析認為,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75條規定對保健品的原料、目錄、監管、功效等內容作出說明。因此,對「藥食同源」食品監管的職能界定,取決於「藥食同源」食品是否經過保健食品的註冊審批,也就是說前置審查決定了「藥食同源」食品的屬性。

邢鑫指出,兩部委的《通知》為進一步辨析上述黨參等九種「藥食同源」食品的屬性,明晰「藥食同源」食品監管的法律依據,對凈化保健食品市場,合理界定各相關執法部門的監管職責,也為依法行政提供了一定的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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