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師》必備100個重要考點

龍德在線職業教育 發佈 2020-01-08T00:32:16+00:00

一、40個消防基礎考點1、燃燒可分為有焰燃燒和無焰燃燒,燃燒的發生和發展,必須具備三個必要條件,即可燃物、氧化劑和溫度。

一、40個消防基礎考點

1、燃燒可分為有焰燃燒和無焰燃燒,燃燒的發生和發展,必須具備三個必要條件,即可燃物、氧化劑(助燃物)和溫度(引火源)。

2、常見的引火源:明火、電弧、電火花、雷擊、高溫、自燃引火源(白磷、烷基鋁在空氣中會自行起火;鉀、鈉等金屬遇水著火;易燃、可燃物質與氧化劑、過氧化物接觸起火等)。

3、閃點越低,火災危險性越大,反之則越小。閃點與可燃性液體的飽和蒸氣壓有關,飽和蒸氣壓越高,閃點越低。當液體的溫度高於其閃點時,液體隨時有可能被火源引燃或發生自燃,若液體的溫度低於閃點,則液體是不會發生閃燃的,更不會發生著火。

4、汽油的閃點為-50℃,煤油的閃點為38~74℃,根據閃點的高低,可以確定生產、加工、儲存可燃性液體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閃點<28℃的為甲類;閃點≥28℃至<60℃的為乙類;閃點≥60℃的為丙類。

5、易燃液體的燃點一般高出其閃點1~5℃,且閃點越低,這一差值越小,特別是在敞開的容器中很難將閃點和燃點區分開來。因此,評定這類液體火災危險性大小時,一般用閃點。

6、自燃點越低,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就越大。

7、氣體燃燒方式分為擴散燃燒(如燃氣做飯、燃氣照明、燒氣焊等)和預混燃燒(汽燈的燃燒)。

8、液體燃燒:閃燃(最低溫度)、沸溢、噴濺。

9、一般情況下,發生沸溢要比發生噴濺的時間早的多。發生沸溢的時間與原油的種類、水分含量有關。根據實驗,含有1%水分的石油,經45~60min燃燒就會發生沸溢。噴濺發生的時間與油層厚度、熱波移動速度以及油的燃燒線速度有關。

10、固體燃燒:蒸發燃燒、分解燃燒、表面燃燒、煙燻燃燒(陰燃)、動力燃燒(爆炸)。

11、完全燃燒產物是指可燃物中的C被氧化生成的CO2(氣)、H被氧化生成的H2O(液)、S被氧化生成的SO2(氣)等。

12、不完全燃燒產物指CO、NH3、醇類、醛類、醚類等。

13、揮發性金屬的沸點一般低於其氧化物的熔點(鉀除外),不揮發金屬其氧化物的熔點低於金屬沸點。

14、燃燒產物危害:毒性和減光性,通常可見光波長λ為0.4~0.7μm,一般火災煙氣中的煙粒子粒徑d為幾μm到幾十μm,由於d>2λ,煙粒子對可見光是不透明的。

15、A類火災:固體物質火災;B類火災:液體或可熔化固體物質火災。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火災等;C類火災:氣體火災;D類火災:金屬火災;E類火災:帶電火災;F類火災: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如動植物油脂)火災。

16、按照火災事故所造成的災害損失程度分類:

(1)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2)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3)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4)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產損失的火災。

  註:「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7、火災發生的常見原因:電氣、吸菸、生活用火不慎、生產作業不慎、設備故障、玩火、放火、雷擊。

18、熱量傳遞3種方式:熱傳導、熱對流、熱輻射。

19、煙氣流動的驅動力包括室內外溫差引起的煙囪效應,外界風的作用、通風空調系統的影響等。

20、火災初起時,煙氣在水平方向擴散的速度為0.3m/s,燃燒猛烈時,煙氣擴散的速度可達0.5~3.0m/s;煙氣順樓梯間或其它豎向孔道擴散的速度可達 3.0~4.0m/s。而人在平地行走的速度約為1.5~2.0m/s,上樓梯時的速度約為0.5m/s,人上樓的速度大大低於煙氣的垂直方向流動速度。因此,當樓房著火時,如果人往樓上跑是有危險的。

21、建築火災發展的幾個階段:初期增長階段、充分發展階段、衰減階段。

22、滅火的基本原理與方法:冷卻、隔離、窒息(一般氧濃度低於15%時,就不能維持燃燒)、化學抑制(化學抑制滅火的滅火劑常見的有乾粉和七氟丙烷)。

23、可燃粉塵爆炸應具備三個條件,即粉塵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塵必須懸浮在空氣中並與空氣混合到爆炸濃度、有足以引起粉塵爆炸的火源。

24、粉塵爆炸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連續性爆炸是粉塵爆炸的最大特點,因初始爆炸將沉積粉塵揚起,在新的空間中形成更多的爆炸性混合物而再次爆炸;

(2)粉塵爆炸所需的最小點火能量較高,一般在幾十毫焦耳以上,而且熱表面點燃較為困難;

(3)與可燃氣體爆炸相比,粉塵爆炸壓力上升較緩慢,較高壓力持續時間長,釋放的能量大,破壞力強。

25、空氣中含水量越高,粉塵的最小引爆能量越高;隨著含氧量的增加,爆炸濃度極限範圍擴大;有粉塵的環境中存在可燃氣體時,會大大增加粉塵爆炸的危險性。

26、不同的物質由於其理化性質不同,其爆炸極限也不同;即使是同一種物質,在不同的外界條件下,其爆炸極限也不同。如在氧氣中的爆炸極限要比在空氣中的爆炸極限範圍寬,下限會降低。

27、引燃混氣的火源能量越大,可燃混氣的爆炸極限範圍越寬,爆炸危險性越大。

28、混氣初始壓力增加,爆炸範圍增大,爆炸危險性增加。值得注意的是,乾燥的一氧化碳和空氣的混合氣體,壓力上升,其爆炸極限範圍縮小。

29、混氣初溫越高,混氣的爆炸極限範圍越寬,爆炸危險性越大。

30、可燃混氣中加入惰性氣體,會使爆炸極限範圍變窄,一般上限降低,下限變化比較複雜。當加入的惰性氣體超過一定量以後,任何比例的混氣均不能發送爆炸。

31、隨著爆炸性混合物中可燃氣體或液體蒸氣濃度的增加,爆炸產生的熱量增多,壓力增大。當混合物中可燃物質的濃度增加到稍高於化學計量濃度時,可燃物質與空氣中的氧發生充分反應,所以爆炸放出的熱量最多,產生的壓力最大。當混合物中可燃物質濃度超過化學計量濃度時,爆炸放出的熱量和爆炸壓力隨可燃物質濃度的增加而降低。

32、常見引起爆炸的點火源主要有機械火源、熱火源、電火源及化學火源。

33、某一炸藥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為該炸藥的敏感度。易燃氣體是指溫度在20℃、標準大氣壓101.3kPa時,爆炸下限≤13%(體積),或燃燒範圍不小於12個百分點(爆炸濃度極限的上、下限之差)的氣體。

34、易燃氣體分為二級。Ⅰ級:爆炸下限<10%;或不論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極限範圍≥12個百分點;Ⅱ級: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極限範圍<12個百分點。實際應用中,通常將爆炸下限<10%的氣體歸為甲類火險物質,爆炸下限≥10%的氣體歸為乙類火險物質。

35、一般來說,由簡單成分組成的氣體,如氫氣(H2)比甲烷(CH4)、一氧化碳(CO)等,比複雜成分組成的氣體易燃,燃速快,火焰溫度高,著火爆炸危險性大。

36、價鍵不飽和的易燃氣體比相對應價鍵飽和的易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大。

37、易燃氣體當壓力不變時,氣體的溫度與體積成正比;當溫度不變時,氣體的體積與壓力成反比,即壓力越大,體積越小;在體積不變時,氣體的溫度與壓力成正比,即溫度越高,壓力越大。

38、氣體中所含的液體或固體雜質越多,多數情況下產生的靜電荷也越多;氣體的流速越快,產生的靜電荷也越多。

39、用高壓合金鋼並含鉻、鉬等一定量的稀有金屬製造材料,定期檢驗其耐壓強度等。

40、易燃液體分為三級。

(1)Ⅰ級。初沸點≤35℃;

(2)Ⅱ類。閃點<23℃,並初沸點大於35℃;、

(3) Ⅲ類。23℃≤閃點≤35℃,並初沸點大於35℃;或閃點大於35℃並≤60℃初沸點大於35℃且持續燃燒。實際應用中,通常將閃點<28℃的液體歸為甲類火險物質,將閃點≥28℃且<60℃的液體歸為乙類火險物質,將閃點≥60℃的液體歸為丙類火險物質。



二、必須掌握的60個知識點

一、建築物的耐火等級

1、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一、二、三、四級。

2、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應做防火保護層。

3、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面積,一二級最大防火分區的長度250m。多層建築最大允許建築面積2500㎡,高層建築最大允許建築面積1500㎡。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均可增加1倍至5000㎡、3000㎡。

4、對於地下房間、無窗房間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間,以及超過20m且無自然排煙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30m的疏散內走道,應設機械排煙設施。

5、①建築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築、超過100m的住宅,其樓梯間及前室、合用前室即便能自然排煙,亦均應設機械加壓送風設施。

②內走廊超過20m,且無自然採光、自然通風設施,應設機械排煙設施。

③面積超過100㎡的一、二、三層的歌舞娛樂場所,地下一層、地上四層的歌舞娛樂場所,公共建築內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應設排煙設施(自然或機械)。

④通風和空調系統應設置排煙系統應設機械排煙設施。

二、建築的防火分區、防火間距及疏散出口

6、建築物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馬廊、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

7、地下、半地下建築內的防火分區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500m2。

8、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增加到1000m2。地下商業可增加1倍至2000㎡。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應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9、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一、二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為6-13m。

10、公共建築和通廊式居住建築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

11、高度27m以下,建築面積不超過650㎡或者任一戶門至最近樓梯口的距離大大於15m的住宅,可設一個樓梯。

12、除建築高度不超過54m的單元式住宅,高層建築安全出口或疏散口必須設置兩個安全出口。

13、建築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應分散布置。建築中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0m。

14、娛樂場所、老幼建築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間門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距離:一級二級不應大於25m。設有自動噴水系統的建築疏散距離可增加25%,即25(1+0.25)=31.25m.。

15、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出口,當層數不超過四層時,可將對外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不超過15m處。

16、疏散門或樓梯間的門應為推閂式外開門。

17、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的隔牆,應設防火牆。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靠外牆的部位,並應在外牆上開門。首層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於1.50m的窗。

18、消防車道穿過建築物的門洞時,其凈高和凈寬不應小於4m。

19、建築物內的管道井、電纜井應每層在樓板處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不燃燒材料封堵,其井壁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20、電梯井和電梯機房的牆壁等均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非燃燒體。高層工業建築的室內電梯井和電梯機房的牆壁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h的非燃燒體。

21、疏散樓梯欄杆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1.1m,其他建築的室外,其傾斜角可不大於60°,凈寬可不小於80cm。,且每級離扶手25cm處的踏步深度超過22cm時可不受此限。

三、室外消火栓系統

22、消防用水可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

23、室外消火栓水槍的充實水柱仍不小於10m;(從地面算起)。

24、民用建築室外消防栓的用水量應保證25、20、30L/S。按建築面積計算。

25、環狀管網的輸水干管及向環狀管網輸水的輸水管均不應少於兩條。

26、環狀管道應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每段內消火栓的數量不宜超過5個。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最小直徑不應小於100mm。

27、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道路寬度超過60m時,宜在道路兩邊設置消火栓,並宜靠近十字路口。

28、消火栓距路邊不應超過2m,距房屋外牆不宜小於5m。

29、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

30、每個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應按10-15L/s計算;水泵結合器的用水量10L/S-15L/S。

31、高層建築的消防栓充實水柱不小於10m-13m。

32、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50mm或100mm和兩個直徑為65mm的栓口。地面至栓頂的高度不應小0.64m。

33、消防水池應滿足自動噴水滅火延續時間按1h計算。

34、消防水池一類高層公共建築、高度超過100m高層一類住宅、面積10000㎡至30000㎡的商場不小於36m³;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公共建築、面積超過30000㎡的商場不小50m³,高度超過150m的為不小於100m³;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多層公共建築、高層住宅一類建築不小於18m³;高層住宅二類建築不小於12m³;多層住宅不小於6m³。

35、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保護半徑不應大於150m。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其取水口與建築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於15m。

四、室內消火栓系統

36、民用建築用水量室內消火栓一般20L/S,布置不小於4個。室內消防栓用水量:建築高度大於50m10L/S超高層建築30L/S。

37、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且室內消防用水量大於15L/s時,室內消防給水管道至少應有兩條進水管與室外環狀管網連接,並應將室內管道連成環狀或將進水管與室外管道連成環狀。當環狀管網的一條進水管發生事故時,其餘的進水管應仍能供應全部用水量。

38、高層工業建築室內消防豎管應成環狀,且管道的直徑不應小於100mm。

39、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

40、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兩個消防水栓的距離不應超過25m,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於13m水柱。

41、室內消火栓栓口處的靜水壓力應不超過80m水柱,如超過80m水柱時,應採用分區給水系統。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超過50m水柱時,應有減壓設施。

42、消防電梯前室應設室內消火栓,栓口離地面高度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牆面成90°角。

43、同層消防栓距離不超過30m。栓口距地面1.1m。栓口為DN65。水龍帶不小於25m,水龍口20mm。

44、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2m³時,仍可採用12m³;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8m³,仍可採用18m³。

五、自動噴水系統消防噴淋系統的類型

類型:濕式噴淋滅火系統(適用於室內溫度4-700℃)、乾式噴林滅火系統(適用於室內溫度4-700℃)、預作用噴林滅火系統。雨淋噴林系統、水幕系統。

45、積大於500㎡的地下商店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6、自動噴林系統的組成:報警閥、控制閥、水力警鈴、系統檢驗裝置、壓力表、水流指示器。並設有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輔助裝置組成。

47、報警閥安裝距地面1.2m。

48、每個報警閥控制的噴淋頭濕式或預作用噴淋頭不超過800個。乾式有排氣裝置的噴淋頭不超過500個,乾式無排氣裝置的噴淋頭不超過250個

49、消防支管的管徑不小於25mm。每個消防支管最多能帶8個噴淋頭。

六、消防水泵

50、一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應少於兩條。高層建築設有防超壓措施。

51、消防水泵房應有不少於兩條的出水管直接與環狀管網連接。

52、固定消防水泵應設有備用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於一台主要泵。

53、消防水泵應保證在噴頭噴水後5min內開始工作,並在火場斷電時仍能正常運轉。

七、各機電專業的消防設計

54、多層建築和高層工業建築各層的每個防火分區,當其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均系獨立設置時,則被保護防火分區內的送、迴風水平風管與總管的交接處可不設防火閥。

55、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但連續供電時間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不應少於1.5h;醫療和老年、總面積大於100000㎡的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地下室不應少於1.0h;其他建築不應少於1.0h。

56、消防應急照明分消防疏散照明或消防備用照明,前者應用於樓梯、前室、大廳等公共部位,後者應用消防控制室等消防設備用房。

57、消防疏散照明應應用於按規定應設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建築的疏散走道。

58、消防應急疏散照明,其最低照度走道不應低於1.0lx,人員面積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於3.0lx,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於10.0lx;避難走道、前室等不應低於5.0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發電機房等消防設備用房的備用照明應不低於正常照明的照度。

59、散指示標誌應設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正上方;應設置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牆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誌間距不應大於20m,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m,轉角處不應大於1.0m。

60、建築高度小於27m的住宅建築的樓梯等公共部位可不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建築高度小於54m的住宅建築的樓梯等公共部位可不設置散指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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