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約游泳溺亡 同伴卻燒毀死者衣服

天津司法 發佈 2020-01-09T03:44:12+00:00

調查發現,小芹出事前與三個小夥伴相約一起去游泳,游泳過程中小芹不幸溺水身亡,而三名同伴不僅不報案,反而故意燒毀小芹的衣服,企圖隱瞞事件。

  地點: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

  案由:生命權糾紛

  案情:13歲的小芹突然「失聯」,家人報警並多方尋找亦不見蹤影。一天後,小芹的屍體在河裡被發現。調查發現,小芹出事前與三個小夥伴相約一起去游泳,游泳過程中小芹不幸溺水身亡,而三名同伴不僅不報案,反而故意燒毀小芹的衣服,企圖隱瞞事件。

  案情回放

  2019年5月20日一早,李某福發現孫子小芹一晚上未回家,四處尋找無果後,急忙到派出所報案,並電話通知了小芹在外務工的父母。小芹父母李某夫婦當即趕回家尋人,同時通過社區微信公眾號等方式發布信息進行尋找,但均沒有發現小芹的行蹤。

  次日下午,臨近鄉鎮的派出所發來通報,在義渡江發現一具屍體。後經DNA鑑定及屍體解剖,確認死者為小芹,屬於溺水死亡。

  通過查看周邊的監控視頻,民警發現,小芹失聯前和同班同學小程、小瑞、小鑫三人在一起。民警立刻找到小程、小瑞、小鑫,向他們了解有關情況,但小程等三人均表示不知情。之後,經過學校老師和民警反覆做思想工作,小程等三人終於道出了事實真相。

  原來,5月19日是周日,天氣炎熱,小芹和同學小程、小瑞、小鑫相約到附近的江邊去游泳。四人騎上二輪電動車,在沒有任何救護措施的情況下來到了江邊。剛開始,四人僅在淺水區里玩耍,後來,小芹提出到深水區去,但被小夥伴拒絕,小芹遂單獨一人慢慢走到深水區。等其他小夥伴發現時,小芹已經開始在深水區拚命掙扎,見狀,三名小夥伴大聲地喊「救命」,但小芹很快就被江水淹沒。

  事故突發,小程等三人趕緊上岸穿衣,因為害怕被責罵,三人商量後決定把小芹的衣服燒掉、把手機丟到江里、把鞋子丟到草叢裡,並互相約定「不要告訴任何人」。三人各自回家後,沒有向自己的父母、小芹的父母和其他人提及小芹溺水身亡的事情。

  庭審現場

  覃塘區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庭上,李某夫婦訴稱,小程等三人明知去江邊游泳存在安全隱患,卻沒有相互勸阻;小芹被水流沖走時,三人沒有進行必要的救助,最終造成小芹死亡。事發後,三人還刻意隱瞞事實,故三名同伴對小芹的死亡主觀上存在嚴重過錯;而作為法定監護人,小程等三名同伴的父母同樣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夫婦認為,三名同伴及其父母等八名被告應為自己的過失或過錯連帶賠償原告297568元。

  八名被告稱:「小芹在事故發生前,曾前往事發地水域和其他江邊水域游泳,並將游泳視頻上傳至『快手』短視頻等社交網絡,這表明小芹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於自信的過失,也表明小芹的父母或家屬對小芹私自去江邊游泳的行為監管不力。」

  八名被告均認為自己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他們辯稱:「李某夫婦作為小芹的監護人,放任小芹擅自外出遊泳,監管教育不力,依法應負主要責任。小芹系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其年齡、智力狀況以及先前在事發水域游泳的經歷,應當對河流等水體存在的危險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其從淺水區走到深水區玩耍以致溺水死亡主要系自身疏忽所致。三個小孩與小芹結伴遊泳的行為以及事發後因心理恐慌沒有向家長報告的行為,與小芹的死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對此,李某夫婦反駁道:「即使小芹也有一定過失,但最主要的責任仍然在於三名同伴沒有盡到及時、有效的救助義務,被告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覃塘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芹雖然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已具備一定的分辨是非、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仍不顧危險到江邊游泳,造成溺水身亡,應由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李某夫婦疏於安全教育、管理,應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

  法院認為,小程等三人明知去江邊游泳有危險,在有人提議去游泳時,沒有相互勸阻,反而一同前往;且在發現小芹溺水的險情時,沒有採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如馬上騎電動車到附近村莊呼喊求助,或打電話報警等,對此,小程等三人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酌情認定為20%。三人屬於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三人是未成年人,故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因難以確定三人的責任大小,故應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為,事發後,小程三人合議將小芹溺水的事情隱瞞,未第一時間告訴家人或老師,造成小芹父母未能第一時間知曉真相,直至屍體在兩天後被發現並打撈上岸,後又經DNA鑑定及屍體解剖,才確認小芹身份,此過程足足有十五天時間之久。考慮到小芹父母在這段時間中遭受了尋找和等待消息的心理和精神煎熬,小程三人故意隱瞞的行為對小芹父母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應賠償原告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同伴的法定監護人連帶賠償李某夫婦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合計722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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