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善治保障農民工工資及時支付

光明網 發佈 2020-01-10T11:39:14+00:00

作者:史洪舉1月7日,國務院發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該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梳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可謂亮點頗多,如規定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

作者:史洪舉

1月7日,國務院發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該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梳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可謂亮點頗多,如規定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此期。同時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施工單位在一定情形下應承擔清償責任。並可以對拖欠工資嚴重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列入失信懲戒名單。

農民工舍家離鄉,為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進步作出了不可忽視的貢獻。但現實中,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出台,圍繞依法根治欠薪總體目標,有針對性地構建了預防、監督、懲戒體系,有助於遏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亂象。

目前,有些農民工有按天、按周打工的,也有長年在固定建築工地打工的,但都需要等到年底或幾個月之後才能領到工資。農民工的務工收入是贍養老人、撫養小孩、支撐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拖欠他們的工資,可能會給其家庭帶來巨大困難。保障農民工工資的支付周期,既能保障農民工可及時獲得勞動收入,也可避免一些用工者先行挪用相關資金,形成拖欠和「跑路」現象。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該規定,可以倒逼用人單位承擔起按期支付工資的責任。

此外,勞動力市場紛繁複雜,一些用工單位雖然需要建築勞務,卻不直接與農民工簽訂用工協議,而是委託勞務派遣單位等第三方,招用農民工為其提供勞動。尤其在工程建設領域,層層轉包現象異常突出。一些規模較小的建築商在層層轉包之後已無太多利潤,加之其本身資金不多,極易出現拖欠現象。 針對這一現象,《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也規定,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也就是說,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具有違法轉包現象、違法建築等情形,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將由其承擔清償責任。這極大程度地保證了農民工工資的如期支付,避免農民工的血汗錢討不回來。

總之,農民工工資事關民生大事,事關千千萬萬個家庭的幸福。因而,有了良好制度,各地各執法部門勢必要嚴格執行,強化對違反規定者的懲戒力度。(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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