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賠100餘萬!臨沂沂南縣法院對一起環境污染案作出一審宣判

沂蒙晚報 發佈 2020-01-10T12:08:45+00:00

近日,沂南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環境污染案作出一審宣判,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高某田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被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近日,沂南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環境污染案作出一審宣判,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高某田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被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判令高某田等五被告人平均賠償環境治理費人民幣1025800元、應急處置費人民幣20160元、鑑定費人民幣180000元,共計經濟損失人民幣1225960元。

法庭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田在未辦理環保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在沂南縣銅井鎮單家莊村村西趙某勝租賃院一簡易房內自建電鍍池進行電鍍加工,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環保處理直接外排下滲,嚴重污染環境。經檢測,該處廢水總鉻為12.9mg/L,六價鉻為11.3mg/L,排污口土壤鉻(六價)為2.17×104 mg/kg。2018年夏天,被告人趙某勝又私自購買電鍍設備及原料在沂南縣銅井鎮一出租院內自建電鍍池,交由被告人劉某、田某玲進行電鍍加工。2019年2月份,被告人劉某、田某玲將該電鍍池轉給被告人劉某春,後被告人劉某春繼續進行電鍍加工至2019年3月案發。此間,電鍍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均未經環保處理直接外排下滲,嚴重污染環境。經檢測,該處排污口土壤鉻(六價)為5.04×104 mg/kg,排污口南3米處土壤鉻(六價)為4.42×104 mg/kg。

因被告人高某田、趙某勝、劉某、田某玲、劉某春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為造成嚴重生態環境破壞,經山東綠之緣環境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鑑定評估並結合沂南縣銅井鎮政府為修復環境所實際支出的相關費用,五被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02.58萬元、應急處置費20160元、鑑定費18萬元,共計經濟損失1225960元。

法庭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高某田、趙某勝、劉某、田某玲、劉某春違反國家規定,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從事個體電鍍加工,且在未採取任何環保防治措施的情況下,通過滲坑排放含有毒物質的鍍鉻廢液,屬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高某田、劉某春主動到偵查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評價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宣判後,五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訴。(臨報融媒記者邵明習 通訊員李久彪 張天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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