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異地登記結婚的程序規定

石家莊普法 發佈 2020-01-10T15:42:41+00:00

異地登記結婚的程序是攜帶著本人常住的戶口本,還有就是居民的二代身份證以及相關的簽字聲明和彩色照片,然後到當地的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來進行一個結婚登記表的申請,在填寫完畢之後,就由工作人員來進行一個具體的辦理即可。


異地登記結婚的程序是攜帶著本人常住的戶口本,還有就是居民的二代身份證以及相關的簽字聲明和彩色照片,然後到當地的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來進行一個結婚登記表的申請,在填寫完畢之後,就由工作人員來進行一個具體的辦理即可。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

二、異地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三、結婚的條件: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

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又稱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

結婚屬於身份行為,當事人享有專屬權,多數國家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託代理。

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1)《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這一規定說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並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

(2)晚婚,是指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為晚婚;晚於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為晚育。

(3)法定婚齡屬於強制性的規則,晚婚年齡則只是號召和鼓勵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禁止條件如下:

1、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正處於發病期間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經治癒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4)正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

在日常生活當中,可能有一些人員他們登記結婚的時候還是比較麻煩和困難的,主要還是因為他們身處異地,所以是在距離方面可能比較麻煩,但這樣的一種情況之下是需要回到自己的戶籍所在地來進行辦理,可以抽空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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