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高利貸」尋釁滋事 雲霄這兩名男子栽了

東南網 發佈 2020-01-10T20:09:53+00:00

1月9日下午,雲霄法院依法公開對鄭某祥、張某泉尋釁滋事涉惡案件進行宣判,以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鄭某祥、張某泉有期徒刑3年8個月、有期徒刑1年4個月。

東南網漳州1月10日訊(本網記者 林永清 通訊員 吳連旺 林文權 羅菁)1月9日下午,雲霄法院依法公開對鄭某祥、張某泉尋釁滋事涉惡案件進行宣判,以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鄭某祥、張某泉有期徒刑3年8個月、有期徒刑1年4個月。

經審,被告人鄭某祥糾集張某泉、吳細某、吳木某、朱某傑、何某輝(均已判刑),以鄭某祥家宅及其家庭經營的水果店為據點,由鄭某祥提供費用、食宿等方式進行豢養,為獲取非法利益在雲霄縣東廈鎮從事「高利放貸」活動,並多次糾集張某泉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非法逼債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屬於從事「高利放貸」惡勢力犯罪團伙。

據悉,2017年下半年以來,鄭某祥出資,以吳細某、吳木某的名義多次以每10天15%利息,同時簽訂兩張借條,一張簽真實借款金額,另一張簽虛高真實借款2至3倍金額,以此方式向被害人吳某的兒子發放高利貸。因被害人吳某的兒子無法償還到期債務,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由鄭某祥組織、指揮,糾集吳細某、吳木某、張某泉、朱某傑、何某輝等人,先後10餘次到雲霄縣東廈鎮吳某家經營的超市,採取靜坐或者撒潑,阻礙經營、擺喪事花圈、拉貼白布條、用擴音喇叭呼喊、語言威脅、暴力毆打等手段催討高利貸,嚴重影響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正常生活、經營活動,破壞社會秩序,致一人輕微傷。

雲霄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祥糾集被告人張某泉等人結成犯罪團伙,為獲取非法利益從事「高利放貸」活動,多次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向債務人親屬非法逼債,嚴重影響了被害人及其家屬正常生活及其經營的超市正常營業,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屬共同犯罪。鄭某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張某泉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鑒於二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雲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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