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登山時參與者跌落身亡,活動組織者被判賠4.6萬

青島新聞網文旅 發佈 2020-01-10T21:00:03+00:00

後在下山過程中,李女士不慎從高處跌落,經搶救無效後不幸身亡。1月7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法院經過審理,終審判決王先生賠償李女士親屬4.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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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qq群里發布消息,組織群友參加登山活動。後在下山過程中,李女士不慎從高處跌落,經搶救無效後不幸身亡。後李女士的親屬將王先生起訴到法院。1月7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法院經過審理,終審判決王先生賠償李女士親屬4.6萬餘元。

法院查明,2017年10月的一天,王先生在一個QQ群內發布帖子,組織網友參加嶗山登山活動。後包括死者李女士在內的多名網友報名參加登山活動,但在下山的過程中,李女士不慎從高處跌落,導致頭部受傷,雖經醫院搶救,但李女士最終不幸身亡。

庭審中,李女士的親屬提交了公安機關對王先生及其他登山人員所做的詢問筆錄、QQ群中被告的發帖的截圖、死者的登山年卡、登山途中經過的軍用公路路口禁行標識照片等證據,證明活動是王先生髮起的登山運動,還證明王先生所安排的登山路線嚴重違規,擅自進入了封閉區域。

王先生對公安筆錄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他認為該活動不存在組織者,是自髮結合的活動,活動符合登山要求,並且他已經對登山的危險性進行了說明,死者應對其行為負責。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原、被告庭審提交的書面證據、錄音資料和雙方的庭審陳述,可以確認,王先生是本次戶外活動的發起人。他在活動之初盡到了一般的注意義務,說明了相關活動的危險性。但他作為發起人,在登山路線的選擇以及事發後的救援中均存在一定瑕疵,對李女士死亡的損害後果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此次活動的性質和相關人員的登山能力等因素,法院認定,王先生的責任比例以5%為宜。】

法院一審判決王先生賠償李女士親屬4.8萬餘元。宣判後,王先生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是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基於危險控制理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對活動場所的實際情況最為了解,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有最大可能的預見性,並最有可能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損害的程度,因此其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根據王先生在派出所所作的詢問筆錄,上訴人在QQ群里發帖相約登山,並指定時間、集合地點、活動路線及注意事項等,包括本案死者在內的七八名登山者報名參加。據此,可以認定王先生是登山活動的組織者。非正規景區的山區危險性大,登山者受到損害的可能性大,【王先生作為登山活動組織者在制定遊覽路線方面存在過失,該過失與本案損害後果的產生具有因果關係,對李女士死亡損害的產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法院在充分考慮李女士本人沒有盡到對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的基礎上認定王先生承擔5%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

法院同時認為,王先生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最終撤銷一審判決,二審判決王先生賠償李女士親屬4.6萬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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