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公司為何被驅逐出「避風港」

南方都市報 發佈 2020-01-10T02:23:44+00:00

來論2019年12月19日,「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在「百度百科」人物詞條「趙忠」頁面的顯著位置上,登載了一則「致歉聲明」:根據北京市網際網路法院《民事判決書》認定,百度公司未有效制止侵權行為,造成趙××名譽受損害,判決百度公司賠禮道歉。

來論

2019年12月19日,「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百度公司」)在「百度百科」人物詞條「趙忠」頁面的顯著位置上,登載了一則「致歉聲明」:根據北京市網際網路法院《民事判決書》認定,百度公司未有效制止侵權行為,造成趙××名譽受損害,判決百度公司賠禮道歉。故百度公司依據判決結果向趙××賠禮道歉。

這是百度公司多年以來在同類訴訟案件中的第一次敗訴和公開道歉。

軍旅作家趙忠(已逝)在擔任海軍政治部文工團總團團長期間,與5位同仁先後創作了歌劇和電影《紅珊瑚》及其主題曲《珊瑚頌》;2013年1月至2018年7月間,百度用戶「俏女佳人」在涉案詞條中6次刪除了上述作品,並在「趙忠」詞條的「簡歷」欄中添加了「趙×是大文賊」的誹謗、詆毀人格的語句;上述內容均由百度公司發布、傳播於網絡長達5年之久。

為了維護合法權益,趙忠的長子趙先生向百度公司投訴了3次。前兩次他提出「百度這麼大的企業,難免出點錯兒,只要終止侵害、給我老母親口頭上認個錯兒,告訴我們那個罵人的是誰,這事兒就完了」。百度在刪除了侵權內容後給趙先生「回復」稱:百度公司刪除了侵權內容,已充分履行了法律義務;百度沒有義務向你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百度負有保護用戶個人隱私的義務,故不能向你披露其個人真實信息。趙先生認為「回復」推卸侵權責任,第三次向百度公司投訴,但苦等了兩個多月沒有回音,遂向北京市網際網路法院提起「百度公司侵害趙忠名譽權」之訴。

該案經原告起訴、百度敗訴而上訴、百度主動提出調解繼而撤訴,跌宕起伏而一波三折,最終北京市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判決生效——整個維權投訴和司法訴訟耗時17個月之久。

挨了罵,讓百度認個錯兒,怎麼這麼難?百度公司的委託律師在庭審中一直辯稱:百度公司僅是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商,涉案的侵權內容是用戶提供、編輯和發布的;百度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用戶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百度履行了事先提示、「通知+刪除」的法定義務,故應當免責。

表面看來,百度的辯詞援引了法律賦予網絡服務商豁免連帶責任的「避風港原則」,但適用該案的法律規定:並不是任何一艘「輪船」都有資格駛入「避風港」的,因其設有嚴格而明確的「准入門檻」。

我國在2006年制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時借鑑並引入了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中的「避風港原則」:國家立法機關設定了網絡服務商獲得「避風港」免責庇護的法定要件,即網絡服務商如果不屬於「明知或應知」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而未採取有效措施阻卻侵權的,那麼在接到權利人投訴之後及時刪除侵權內容,即可免於承擔連帶法律責任,也即「通知+刪除」;反之,則應當承擔侵權連帶責任。

庭審中,趙先生運用證據證實:侵權內容是百度公司編審後發布、傳播的;百度「明知或應知」用戶利用其網絡實施侵權而未採取合理、有效措施阻卻侵權行為。一審法院認定:百度公司在應當知悉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之時,未採取必要措施,未盡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管理義務,百度公司應當向趙××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百度公司在該案中「先侵權、等投訴;不投訴、不負責;你投訴、我刪除、我免責」屬於對「避風港原則」的濫用行為。百度公司在《百度百科用戶協議》的「免責聲明」中稱:百度有權利但無義務對用戶發表的內容進行審查。這意味著,百度無論審查與否、無論信息是否合法、無論是否發生網絡侵權,均與百度無關,百度永遠都可以在「避風港」里享受免責待遇。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百度公司為了降低運營風險而擴充免責內容的做法並不足取。

當前,我國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已呈多發、高發態勢,已引髮網絡管理者、網絡服務商和社會公眾的共同焦慮;遏制網絡服務商濫用「避風港原則」的傾向,維護與凈化我國的網絡秩序和網絡環境,實屬當務之急。該案的判決,無疑是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向網絡服務商們宣示了一個鮮明的司法導向——只有忠實地、充分地履行法定義務,才能夠獲得「避風港」的免責庇護;侵害公民的人身權益,不能合法地成為網絡服務商經營謀利的成本與代價。 □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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