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連線 用搶票軟體倒賣3749張火車票 小伙終審獲刑11個月

華商報 發佈 2020-01-10T03:22:19+00:00

「春節臨近,很多平台還在從事同樣的業務,讓這份有罪判決頗顯尷尬。但他能回家陪父母過年,這種特意安排,也讓我感受到司法的溫度。」華商報記者 李華

1月9日,華商報持續關注的江西小伙劉金福「倒賣車票」案二審改判,由之前的1年6個月改為11個月,按羈押日期折算,劉金福1月11日就將刑滿釋放。

「春節臨近,很多平台還在從事同樣的業務,讓這份有罪判決頗顯尷尬。但他(劉金福)能回家陪父母過年,這種特意安排,也讓我感受到司法的溫度。」劉金福的二審代理律師仲若辛說。從一審到二審,劉金福的網絡代搶行為是否構成倒賣車票罪,爭議不斷。從一審辯護律師曾慶鴻,到二審辯護律師仲若辛、張進華,均堅持為劉金福做無罪辯護。

>>宣判

網絡搶票獲刑11個月

昨天,江西省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劉金福倒賣車票上訴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以倒賣車票罪判處被告人劉金福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四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三十四萬二千四百二十元,上繳國庫。

法院二審認定,劉金福高價倒賣車票,票面數額達1327538.5元,非法獲利342420元,其行為已構成倒賣車票罪。劉金福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審期間認罪悔罪,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劉金福予以從輕處罰。判決書顯示,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

南昌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劉金福不具備代辦鐵路客票資質,自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搶購車票3749張,票面數額130多萬元,每張加價50元至200元,非法獲利34萬餘元,超出高價、變相加價票面數額5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2000元以上的標準,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實名制後修訂的《鐵路法》第27條明確禁止倒賣旅客車票,《刑法》第227條明確將倒賣車票情節嚴重的行為入罪,因此認定劉金福的行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與其他出售勞務獲取價值的行為有本質區別。

2019年9月17日,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定,劉金福以營利為目的,註冊935個12306帳號,利用搶票軟體,在12306網站訂購火車票,以每張50到200元的加價倒賣給購票人,非法獲利31萬餘元,涉案火車票票面額累計123萬餘元,遂以倒賣車票罪,判處劉金福有期徒刑1年半,並處罰金124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1萬元和犯罪工具。

>>律師

法官稱罰金「執行時再考慮」

二審雖然刑期減了,但劉金福仍然面臨124萬的罰金。仲若辛向華商報記者解釋說,「這是按照票面金額算的,我跟法官說,這個數額對這個貧病交加的家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法官說執行的時候可以再考慮。」

2017年,正是看到第三方購票平台可以替人搶票的商機,劉金福決定從浙江回家鄉創業,他花費2萬元以包年包月等形式購買搶票軟體,在網上發布信息,幫人代購車票。2019年2月11日,贛州鐵路警方在井岡山市一小區內將劉金福抓獲時,他正在使用搶票軟體搶購車票。警方認為這是一起利用搶票軟體在網上惡意搶票加價兜售的特大網絡倒賣火車票案。

>>爭議

第三方平台搶票合法嗎?

普通乘客無論是在第三方購票平台花錢去買加速包,還是通過黃牛黨高價買票,都會被中間商賺取差價。劉金福案之所以在國內引發極大爭議,就是使用搶票軟體收取服務費幫人網絡代搶是否屬於倒賣火車票。

2019年11月30日,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二審庭審現場,劉金福曾當庭表達了自己對代搶和倒賣的困惑,「我也不知道網絡代搶是否屬於倒賣火車票,但是我覺得大公司也在做,因為用戶可以找我搶,也可以找第三方平台搶,我也並沒有強迫他們的行為。」

從一審到二審,劉金福對案件事實部分的認定並無異議,但是對在火車票實名制購票的背景下,他利用搶票軟體的代搶行為為何會被視為倒賣車票罪,他一直無法理解,這也是該案一大爭議焦點,2019年以來華商報對此曾持續進行報導,引發央視的關注。

一審庭審中,劉金福的辯護人曾慶鴻律師表示:「我們總的觀點就是在實名制下的代購火車票,收取勞務費這個行為,是一種民事代理,與我們《刑法》規定的倒賣是有本質的區別。」

二審庭審中,劉金福的辯護人張進華律師表示:「因為法無明文規定的禁止,很多搶票的平台,事實上是並沒有作為犯罪來處理,包括和劉金福從事同樣業務的軟體,和劉金福的運營模式是一樣的,也是在有償收費,這些大面積、大規模的代購行為,都沒有作為犯罪來處理,那麼劉金福就更不應該作為犯罪來處理。」

二審庭審中,審判長指出:「訴辯各方爭議的焦點本庭歸納如下:一是被告人劉金福代為他人購票以後,收取佣金的行為,是代辦鐵路車票並非法加價牟利的行為,還是正常的民事代理行為;二是被告人劉金福使用搶票軟體的行為,對國家對鐵路火車票銷售管理秩序是否有侵害,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接受央視記者採訪表示:「劉金福實際上購買了數百個假的相關身份,而且用破壞性的程序來購票,所以他既可能損害了這個計算機的程序安全,而一般的第三方購票平台,一般都有相關資質,只不過在搶票的過程中,通過一定的帶寬,再包括相關程序加速,當然了,這也不是一個完全合法合規的行為。」 華商報記者 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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