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史之亂後,一個隱患一百五十餘年未曾解決,硬生生將大唐拖垮了

山川文社 發佈 2020-01-11T11:39:09+00:00

縱觀中國歷史,我們不難發現,一個朝代的強盛時期,中央集權必然是空前加強的。但是,當一個朝代衰落之時,勢必會出現地方割據的局面,使得朝廷無力消滅割據,最終,導致其滅亡。

縱觀中國歷史,我們不難發現,一個朝代的強盛時期,中央集權必然是空前加強的。所謂中央集權,指地方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沒有獨立性,必須嚴格服從朝廷的命令。但是,當一個朝代衰落之時,勢必會出現地方割據的局面,使得朝廷無力消滅割據,最終,導致其滅亡。

而唐朝,就屬於這種情況。

人們常說:「漢亡於外戚,唐亡於藩鎮,宋亡於外敵,明亡於黨爭」。唐朝的滅亡是因為藩鎮割據,那麼,藩鎮割據到底是怎麼產生的呢?

這事,還得從安史之亂後期說起。公元763年,隨著史朝義自殺,時經近八年,歷經唐朝三代帝王的安史之亂,終於接近尾聲,以大唐的勝利告終。雖然,戰亂被基本平定,但是,唐朝卻也再難回到鼎盛時期了。戰後的恢復、叛黨的安置,都成為此後朝廷亟待解決的大難題。

此次鎮壓叛亂也是耗盡了兵力,使得戰後的大唐朝廷處於一種「疲軟」的狀態。但偏偏禍不單行,吐蕃見此也妄圖分一杯羹屢次發動侵襲。無力集結更多軍隊的大唐只能選擇對安史叛軍進行招降,將史朝義的三位部將張忠志、李懷仙、田承嗣,分別就地封為成德軍節度使、幽州盧龍節度使、五洲都防禦使。

自此,叛軍盤踞於「河朔三鎮」百餘年,也開啟了藩鎮割據,「長安天子、魏府牙軍」的局面。

「河朔三鎮」明面上已經歸順,但是,實際上,卻並不服從大唐朝廷的治理,他們屢次作亂。

自代宗之後,唐朝的歷任皇帝,都展開過針對「河朔三鎮」的打擊,但是,卻始終沒能將其連根拔起。直至唐朝滅亡,藩鎮割據的局面依然存在。而在歷代中,「河朔三鎮」反抗最為激烈的,當屬唐德宗統治時期,甚至,此地還上演了一出「稱王」的鬧劇。

到公元781年,朝廷招降的「河朔三鎮」第一任首領李寶臣(張志忠,招降後由天子改名李寶臣)、田承嗣等人,相繼去世。在李寶臣去世後,其子李惟岳上書求繼,但是,卻遭到了唐德宗的拒絕。而這一事,便成了藩鎮發起戰亂的導火索,使得李惟岳與李正己、梁崇義等人聯軍抗命。

此時,朝廷率先派遣李希烈前去鎮壓,梁崇義於八月兵敗自殺。次年,王武俊殺李惟岳降於朝廷,卻又因不滿朝廷下發的報賞,而再度勾結朱滔等人聯軍反叛,之後,他更是自稱為王。以至於,戰亂進一步擴大到了朝廷都無法控制的局面,最後,以唐德宗下罪己詔收場了。

當然,也有朝廷壓過「河朔三鎮」的時候。

在唐憲宗統治時期,王承宗死後其弟王承元歸順朝廷,李師道被剿滅,田弘正則反正,促成了短暫的「元和中興」。但是,唐憲宗死後,唐朝的力量不足以威懾藩鎮軍民,「河朔三鎮」立馬舊態復萌,游離於朝廷管轄邊緣。

中央在接管河朔後,因長官昏庸驕矜,盧龍、魏博、成德相繼發生叛亂,使得大唐再次陷入藩鎮困局中。百餘年間,「河朔三鎮」自立節度帥,已然成為慣例,而歷任的節度使,共有五十七人,但是,由朝廷委任的節帥,不過區區四人而已。

那麼,「河朔三鎮」何以成為唐朝最大的難題?

「河朔三鎮」地處黃河以北地區,經濟高度發展,徽稅足足占據了九州半數之多,冀州更是盛產戰馬。這些財力、物力,都為武裝割據提供了首要的物質基礎。而且,此地長期屬於國家的邊疆地帶,所以,兵民體格彪悍、戰鬥力極強。而這些條件,便奠定了「河朔三鎮」的軍事基礎。

不僅如此,三個藩鎮分屬不同的領導人下,平時都處於自顧自的狀態,偶爾也會有摩擦爭鬥。但是,他們同為安史叛軍出身、唇寒齒亡,面對朝廷終究是同仇敵愾、共同對抗的態度。一旦朝廷有清繳他們的想法,他們便會抱團守一,聯軍共同反抗。所以說,「河朔三鎮」的強大,是其能一直存在的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早在安史之亂爆發前,隨著唐朝經濟的高速發展,均田制小農經濟就已經遭到破壞,這造成大量百姓失去了生產,同時,還伴隨著軍隊的銳減,使得階級矛盾更是銳化到了臨界點。雖然,朝廷官員發現了這一問題,但是,卻又一直沒有尋得解決之法,這使得這些藏匿於盛世下的隱患一直存在。

最終,在安史之亂後,全面爆發了。唐朝收復失地,奪回天下,卻又面臨著「聞味而來」的吐蕃侵擾。之後,朝廷招降「河朔三鎮」,他們對抗外敵的同時,也不在朝廷掌控以內,甚至,屢次發起動亂。在中晚唐一百餘年中,朝廷既要對付外敵,又要警惕「河朔三鎮」的反抗,根本沒有全力恢復生產的機會。

試想,國家沒有經濟基礎,何以平亂、發展,使得朝廷只有小心翼翼地保持幾者間的平衡。這種情況,正如文宗時期宰相牛增孺所言:藩鎮對朝廷的逆順,都不再是重點,而是他們能否抵禦北面的外敵。

從安史之亂到大唐覆滅,持續了一百五十餘年。這些年,「河朔三鎮」一直是讓朝廷頭疼的存在,也是唐朝走向滅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參考資料:

【《新唐書‧列傳第一百三十五‧藩鎮魏博》、《唐朝藩鎮問題研究》、《舊唐書·卷十三·本紀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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