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原大隊長杜國貴受賄案一審宣判

浙江新聞 發佈 2020-01-11T14:38:19+00:00

2020年1月8日上午,溫嶺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溫嶺市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原大隊長杜國貴受賄案,對被告人杜國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對杜國貴已退繳的犯罪所得人民幣38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20年1月8日上午,溫嶺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溫嶺市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原大隊長杜國貴受賄案,對被告人杜國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對杜國貴已退繳的犯罪所得人民幣38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杜國貴當庭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杜國貴於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擔任溫嶺市漁政漁港管理站副站長兼溫嶺市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石塘中隊中隊長、溫嶺市漁政漁港管理站石塘漁船簽證檢查站站長,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擔任溫嶺市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大隊長,2013年11月至案發被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核准為漁業捕撈許可簽發人。在履職期間,被告人杜國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與人結夥收受他人錢財,總計人民幣58萬元。其中索賄20萬元系共同犯罪,個人分得6.6萬元,已於2012年6月退還。

法院認為,被告人杜國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與人結夥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中索賄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杜國貴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認罰,已退繳全部贓款,決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連結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原標題:《台州市溫嶺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原大隊長杜國貴受賄案一審宣判》。編輯陳久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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