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薪朵被偷拍疑戀情曝光 專家:在樓道間私裝攝像頭嚴重侵犯隱私

南方都市報 發佈 2020-01-12T19:20:12+00:00

值得注意的是,從拍攝畫面來看,用於偷拍的攝像頭位置隱蔽,分別對準電梯和陸思恆家門口,疑為粉絲私自安裝,引髮網友熱議。采寫:南都個人信息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尤一煒南都記者蔣琳 李玲 李慧琪

1月11日晚,一則偷拍SNH48成員馮薪朵頻繁出入《創造營2019》選手陸思恆家的視頻引爆微博熱搜。

值得注意的是,從拍攝畫面來看,用於偷拍的攝像頭位置隱蔽,分別對準電梯和陸思恆家門口,疑為粉絲私自安裝,引髮網友熱議。

在樓道間私裝攝像頭是否侵犯隱私?專家對南都記者表示,該偷拍行為牽涉第三方的私密空間,且在獲得圖像信息後大肆傳播,已經構成侵犯他人隱私,粉絲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粉絲放出的監控視頻,馮薪朵在去年12月5日至14日之間頻繁出入陸思恆家,穿著和行程都跟街拍私服和團隊活動一致,疑似戀情曝光。

南都記者注意到,從拍攝畫面來看,攝像頭的安裝位置至少有兩個:一個對準電梯,另一個則對準陸思恆家門口,且都靠近地面,十分隱蔽。由於攝像頭的拍攝角度與一般的安全監控不同,疑為粉絲私自安裝。

對此,有網友直呼「這個監控都懟到家門口了 犯法了吧……」,「一碼歸一碼 這樣明顯違法的私生行為應為人所不齒 沒得洗」。

事實上,如今明星遭遇的私生行為(為滿足一己私慾跟蹤、偷窺、偷拍明星日常以及未公開行程)越來越普遍,花樣也越來越多。

李現曾在微博上控訴有私生飯從自己出門開始,一直跟拍到自己健身結束回家,被跟蹤、跟車、跟飛、堵酒店門口、住酒店隔壁房間也是常事。王一博也曾曬出有高達194個未接電話的截圖,呼籲粉絲不要再打他的手機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余超告訴南都記者,家門口是私人空間,粉絲無權在此裝攝像頭,其行為已經構成偷拍,當事人可以報警。

南都記者注意到,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將隱私定義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由此看來,粉絲的偷拍行為無疑侵犯了馮薪朵和陸思恆的個人隱私。

廣東金美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付漢文表示,隱私權的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追星不代表可以侵犯明星的個人隱私。」

他認為,一般而言,樓道是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區域。儘管目前可能還沒有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不能在樓道等場所安裝攝像頭,但如果侵犯了公共安全利益或他人隱私,安裝者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不侵害其他人隱私權的情況下,私人為了保障自身安全安裝攝像頭可以理解,但如果所裝的攝像頭牽涉第三方的私密空間,即使是在公開區域也是不行的」,劉付漢文強調,否則攝像頭可能淪為泄露個人信息、侵犯個人隱私的工具。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法政學院教授蔣潔也指出,在這一事件中,粉絲並非男方家所在樓道的住客,安裝攝像頭不可能獲得安全利益,其形式表現是針對特定個人的窺視,實質動機是為了收集對方的隱私信息,且在獲得圖像信息後大肆傳播,顯然是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

但另一方面,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往往存在營造「人設」並從中獲取巨額商業收益的現象,因此大眾享有知悉其是否符合人設的權利。蔣潔說,對於粉絲蹲點或在商場街道等更為公開的區域拍攝的明星負面信息,不屬於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劉付漢文建議,私人在公開場所裝攝像頭,最好能在國家層面立法規定得到管理部門的許可並備案,如果能夠再在侵權法基礎之上配備行政法規等一系列配套舉措,保護效果更佳。

采寫:南都個人信息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尤一煒 南都記者蔣琳 李玲 李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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