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曆朝海洋政策有哪些變化?看寧波海洋經濟的發展與轉型就知道

後宮地圖三千 發佈 2020-01-12T05:39:55+00:00

中國涉及海鹽的管理政策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出現,到漢代納入鹽鐵專賣的國家統制政策中。中國海外貿易出現於秦漢,發展於唐代,到宋代達到頂峰,國家對海洋貿易的稅收政策也隨之跟進。

中國涉及海鹽的管理政策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出現,到漢代納入鹽鐵專賣的國家統制政策中。中國海外貿易出現於秦漢,發展於唐代,到宋代達到頂峰,國家對海洋貿易的稅收政策也隨之跟進。儘管中國擁有漫長的海岸線,但卻遲至宋代才開始關注海洋利益。元代初期,政府向海外積極擴張,系統性的海洋政策在這一時期逐漸孕育。以恢復華夏「正統」為己任的明朝建立後,繼承了元代海洋政策遺產,系統性的海洋政策在這一時期逐漸成形。海禁政策、朝貢貿易政策在國家機器的支持下成為當時海洋政策的基石,國家對海洋漁業、海洋港口及海洋貿易的管制力度逐漸加強。晚清以降,由於中國國力的下降及歐美海洋強國的崛起,中國被迫放棄保守的海洋政策,轉而開放市場與貿易,融入世界海洋貿易市場。在這一過程中,西方現代海洋政策與管理理念逐漸傳入中國並融入實踐。民國時期,中國的海洋政策已經由分工日益明確的中央及地方政府各部門制定和實施,中國現代海洋政策及管理體系逐漸建立起來。在民貧國弱的背景下,寧波的海洋經濟仍在緩慢發展和轉型,而國家對海洋經濟微觀領域的干預也日漸細微。

一、民國以前海洋政策變化與寧波海洋經濟發展

在寧波海洋經濟四大產業中,國家對海洋鹽業的管理和海洋貿易的管理都是於隋唐時期成形、於兩宋時期成熟。相比之下,國家對寧波海洋漁業和海洋港口的管理則要到元明時期。海洋鹽業在國計民生和國家財政中的重要地位使得其管理政策非常複雜,而文獻中提到的海洋政策在宋元時期主要是針對港口貿易,明清時期則增加了海洋漁業的內容。


北宋朝廷重視市舶,而南宋尤甚於北宋。南宋朝廷偏安於東南一隅,既需負擔龐大的軍費開支,又要向金納貢,財政一時捉襟見肘。南宋紹興十六年(1146)九月二十六日,高宗稱:「市舶之利頗助國用,宜循舊法以招徠遠人,阜通貨賄。」①南宋政權提倡通過海外貿易以解財政困頓的燃眉之急,並奉行北宋舊法來規範管理海外貿易。兩宋時期,國家設立明州市舶司(務)以掌蕃貨、海舶、征榷和貿易之事。北宋太宗淳化三年(99),兩浙市舶司從杭州移置明州定海縣,旋即遷至明州城內,這可以看作宋朝明州設市舶機構之始。道光年間掘得的南宋通判蔡范撰《市舶司記》碑記也證實了這一事實:「甬東舶司,創於淳化三年,歷承平口中與興,以迄於今,凡二百三十餘載,監蒞之官,迄無定舍。」淳化四年(993),移司回杭州。真宗咸平二年(999),「九月庚子,令杭州、明州各置市舶,聽蕃客從便」③。此後明州單獨設立市舶機構。北宋元豐三年(1080),政府規定:「諸非廣州市舶司輒發過南蕃綱舶船,非明州市舶司而發過日本、高麗者,以違制論。」元豐八年(1085)又規定:「諸非杭、明、廣州而輒發海商船舶者,以違制論。」從制度層面確定了明州市舶司對日本、高麗對外貿易進行管理的官方性。南宋初年,明州市舶務與杭州、秀州、溫州、江陰五務,歸兩浙市舶司統轄。罷兩浙市舶司後,五務獨立經營,後「光宗嗣服之初,禁賈舶至澉浦,則杭務廢。寧宗皇帝更化之後,禁賈舶泊江陰及溫、秀州,則三郡之務又廢」。明州(慶元)市舶務成為兩浙地區唯一管理對外貿易的機構。恭帝德祐元年(1275),戰事緊急,慶元市舶務被廢。

在兩宋朝廷招誘獎進、鼓勵對外貿易政策的指導下,明州政府不僅注重規範本地市舶管理外貿秩序,還出具保護救濟之法惠及外商。元豐二年(1079),曾鞏出任明州知州,奏請神宗善待遭禍漂流至明州的外國商人,「令置酒食犒設,送系官屋舍安泊,逐日給與食物,仍數日一次別設酒食。闕衣服者,官為置造,道路隨水陸給借鞍馬舟船。具析奏聞,其欲歸本國者,取稟朝旨,所貴遠人得知朝廷仁恩待遇之意」。後南宋寶祐六年(1258),政府還明確規定:「念倭人之流離於海上者,多阻飢,並請就本司人各日給米二升,舶司日支錢一貫五百文,候次年歸國日止。」政府保障來華貿易外商的私有財物,當意外發生時,也能保護外商的正當權益。如孝宗年間真里富(今馬來西亞境內)大商死後,其財產由明州官府保障發還親屬,獲其國家致謝,融洽了兩國貿易關係,增進了互信。在國家及地方政府的倡導下,明州對外貿易在兩宋時期始終繁榮。

公元1271年,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至元十三年(1276),元軍占領慶元。同年,改慶元府為慶元路。至元十六年(1279),滅南宋,統一全國儘管元代的對外貿易政策隨著政治形勢的變化而時有變更,但總體上仍是採取積極的對外政策支持海外貿易的發展,元代海外貿易的規模較之南宋時期更為宏大,慶元與泉州、廣州成為元代最重要的三個外貿港口。程端禮稱:「明為浙東大郡,其陽大海,遠邇方物,夷商貿遷,風帆浪舶,萬里畢集,事視他郡尤劇。」可見慶元在全國海外貿易中的重要地位。

慶元設市舶提舉司專門管理本港的海外貿易。元初,慶元市舶司幾經沿革,與鄰近市舶司或分立或合併,至成宗大德二年(1298),「並澉浦、上海入慶元市舶提舉司,直隸中書省」。慶元成為全國設立市舶司的三大港口之一(另兩個港口是泉州、廣州),並且為江浙地區對外貿易的唯一港口。其後,慶元市舶司儘管經過三次「例革」,但其存在時間遠超過被廢止的時間,其對慶元外貿的管理頗見成效。

外國商船到慶元,先停泊在定海縣等候官員查驗,對於能提供公驗、公憑的「正規」商人,官員將其貨物封存,押送至慶元市舶司,存入市舶庫等待抽解,完畢後發還外商,准許貿易。外商離港前,仍需領取公驗和公憑,通過市舶司官員的違禁品檢查方准離港。對於公驗、公憑遺失等特殊情況,市舶司也酌情提供補發服務。對於本國商人外出貿易,政府的管理也非常嚴格,《市舶則法》規定,本國商人,需有保舶牙人擔保,領取公驗、公憑出海。《市舶則法》對商人攜帶的貿易品種類都有明確規定,並列舉違反規定的懲罰規則,另規定,本國商船回國只許到原發證的市舶司處接受檢查,原地返回無論是外國還是本國商船,在慶元貿易前,都需要接受市舶司的抽解,「抽分舶商物貨,細色十分抽二分,粗色十五分抽二分,再於貨內三十分取一」。元代的抽分比例雖時有波動,但主要仍以上述比例抽分。抽分結束後,商人可取回自己的貨物進行貿易。

明代海洋政策是在前朝政策實踐基礎上,結合本朝政策目標而形成的。明代海洋政策實施的目的是恢復元廷統治下被中斷的華夏文明,並讓周邊國家承認其政權的合法性,特別是後一目的,對明成祖朱棣來說更為重要。明代海洋政策最初只是為了防止倭患,後來則是為了政治、經濟與外交需要「嘉靖大倭寇」事件之後,大量關乎寧波海洋經濟發展的政策法令陸續出台。

明朝最早的海禁法令是在洪武四年(1371)頒布的,與元朝不同的是,明朝制定的海禁政策更加系統,將元朝臨時性禁令和違禁品法令結合起來,同時又加上了海島居民內遷法令。朱元璋的海禁法令包括禁止船隻下海和海島居民內遷兩部分內容,前者是對元朝的繼承,而後者則是對反明勢力盤踞海島與朝廷對抗的針對措施。明初對海島居民內遷政策的實施是比較徹底的,而其他海禁政策則多有變化。洪武二十五年(1392)秋七月己酉,兩浙運司報告朝廷:「商人赴溫州各場支鹽者,必經涉海洋。然著令軍民不得乘船出海,故所司一概禁之,商人給鹽不便。」朱元璋不得不下旨要求沿海官兵區別對待,使原有船隻不許下海的禁令出現鬆動。可以想像,以此為藉口出海的船隻會越來越多,面對這種情況,針對船隻搭載物的違禁品政策就出台了。其後,政府以朝貢貿易的形式壟斷了所有的海外貿易,未經政府批准的商船,皆不允許下海經商。

無論從政治上還是經濟上考慮,海外貿易對政權的穩固仍有重要的意義。因此,明初政府在禁絕私人海上貿易的同時,將海上貿易的控制權納入國家的直接管制之下:所有海上貿易都必須經過朝廷同意,並在各港口市舶司的主持與監督下進行。基於這一思路,明初全國只設浙江寧波、福建泉州和廣東廣州三個沿海港口為對外貿易港口,其中寧波專通與日本的海外貿易,其貿易以日本政府單方朝貢的形式展開,因此被稱為中日朝貢貿易。又因為勘合底簿為雙方官方貿易的憑據,因此這一貿易形式也被稱為「勘合貿易」。朝貢貿易體制經過洪武年間的反覆在永樂元年(1403)最終得以確立並持續到明朝中期。

嘉靖年間(1522-1566)隨著貿易活動的擴大,私人會更多地依賴於尋租和暴力活動。再加上此時走私貿易的畸形發展,給明廷海防帶來了極大的不安全因素,這些因素導致海禁更加嚴厲。與開國初期的《大明律》相比,這一時期實施的《嘉靖問刑條例》顯然是重典。在單項案例審判中,由於人為因素的影響,司法部門對違禁下海囚犯處罰的嚴厲程度往往會高過律法的規定。政府的海禁政策進一步刺激了私人對暴力的投資,為對抗官軍禁緝和海盜劫掠,浙海私商結成團伙,配置武器,形成了寄託於私人暴力的「類國家組織」集團。隨著相對弱小的集團被消滅、兼并,暴力集團的數量減少,力量壯大,逐漸能與國家抗衡,衝突最終擴散到暴力集團與國家之間。明中期厲行海禁的「雙嶼之役」所帶來的不僅僅是寧波國際走私貿易港地位的消亡,更引發了極其嚴重的後果。「雙嶼之役」導致以浙東舟山群島為中心的私人貿易更加無序、畸形發展,進一步激化了江南商品經濟發展同明政府海禁政策之間的尖銳矛盾,從而成為「嘉靖大倭寇」事件的重要動因。

歷時十餘年的「嘉靖大倭寇」(1552-1564)事件所造成的切膚之痛在朝野引發了一場前所未有的籌海之爭。在朝堂激辯中,國家的海洋政策逐漸發生變化。隨著東南海疆的再次安定,重開市舶貿易的呼聲再次出現。嘉靖四十四年(1565)九月,浙江巡撫都御史劉畿上疏反對重開市舶司,這一請求得到戶部的支持。自此以後,中國與日本的直接貿易徹底斷絕。當明世宗去世,其子朱載垕即位,改元隆慶(1567),詔令全國革舊布新之際,福建巡撫涂澤民即奏請在漳州月港開放海禁。此奏請迅速得到明廷批准,這一革新史稱「隆慶開海」(又稱「隆慶開關」)。此後,民間私人的海外貿易獲得了合法的地位,地處偏僻的月港遂被闢為私人貿易港。不過,政府在允許民間私人貿易遠及東、西二洋的時候,日本仍處於禁止之列。至此之後,明初出台的嚴厲海禁政策轉向有限海禁政策,在政府管制下,私人海上貿易成為合法行為。

經歷了明清交替的政治變動,清代海洋政策又回到正軌。清政府認識到開放海洋對於沿海居民生活的重要性。相較海上貿易,政府對漁業經濟活動沒有太大爭議,這也是清初海洋漁業活動先於海上貿易開禁的重要原因。在整個清代,政府海洋政策趨於完善,對沿海民眾、船隻和活動區域的管制更加深入細緻。和明代相比較,清代海洋政策的出台都是區域環境變化與腹地經濟變遷相互作用的結果。影響海洋經濟活動的政策內容在這時期發生了很大變化,除了加強對沿海及島嶼居民的管理外,國家開始逐漸開放沿海島嶼以供居民居住。而船隻管理的細化不僅僅體現在明確規定了商漁船制式,還體現在詳細規定了船隻出入口的查驗及搭載物品的限制。對在海上用於漁業捕撈和交通運輸的船隻,水師的定期巡航與漁汛期監管成為常態總體而言,清代海洋政策經歷了從嚴格到逐漸放鬆的過程,而商漁船的制式與活動方式也逐漸趨同,這對包含漁業在內的海洋經濟發展無疑是非常有利的。

康熙二十三年(1684)政府開放海禁,不僅私人海上貿易開始合法化,政府對沿海居民向島嶼遷徙的禁令也得以解除。康熙四十六年(1707),兵部規定出海商漁船隻「將十船編為一甲,取具一船為匪,余船並坐,連環保結。若船主在籍,而船隻出洋生事者,罪坐船主」。其後,隨著沿海島嶼居民的逐漸增多,出於安全考慮,康熙五十六年(1717),浙江巡撫覺羅吉慶以閩海漁船赴浙洋剽掠為由,對浙江沿海島岙居民開始推行保甲政策。至此,沿海居民、漁民及島民中的保甲政策已經全面實施。雍正五年(1727),刑部規定:「船隻出洋,十船編為一甲,取具連環保結,一船為非,余船並坐。」同年,兵部也有相同的規定:「其采捕漁船,奸良更難分辨。照陸路保甲之例,以十船編為一甲,一船有犯盜竊者,令九船公首。若隱匿不報,事發將同甲九船並治罪。至漁船停泊之處,百十成群,多寡不等。十船一甲之外,如有餘船,即以奇零之數編為一甲。」

乾隆二十五年(1760),兵部規定漁船如果要帶貨物回港,必須「赴置貨之地方汛口驗明給單,以便沿海游巡官兵及守口員弁查驗。如單外另帶多貨,即移縣查明來歷」。這一規定的出台,實際上承認了漁船在出海捕魚的同時,還可以通過遠洋運輸貨物來獲利。與此同時,政府對於漁船搭載的貨物要徵收一定的稅款。

乾隆三十七年(1772),吏部上奏朝廷:「海濱地方、城鄉口岸,漁船會聚之所,均仿照保甲編立字號,於漁船出入,嚴加查察。道員按季親巡,督率府廳逐一稽查,據實揭報。」對於不能嚴格執行的官員則「降二級調用」。乾隆五十二年(1787),戶部再次重申對南田等島嶼的封禁令:「浙江象山縣大小南田、樊嶼、鵓鴿頭、大佛頭、大月嶼、箬魚頭等處孤懸海外,直接大洋,外則支港繁多,內則島澳叢雜,前明封禁至今,自應仍循舊章,永遠封禁,如有妄生覬覦,以開墾為辭混行呈請者,從重治罪。」乾隆五十五年(1790)九月甲辰,頒發上諭,進一步放寬了全國沿海島嶼的開發限制,並申明了島嶼居民的保甲制度:「所有各省海島,除例應封禁者久已遵行外,其餘均著仍舊居住,免其驅逐。」「嚴飭沿海文武員弁,實力稽查,編列保甲。」在乾隆皇帝的要求下,沿海各省督撫紛紛出台了本省沿海島嶼的保甲政策。乾隆五十八年(1793)六月辛卯,浙江巡撫覺羅長麟對浙江大陳山沿海一帶島嶼保甲政策執行情況做了詳盡說明:「每一島峙,設岙長一人每居民十家,設甲長一人。每十甲,設總甲一人。先令各出保結,如該甲內有通盜之人,據實稟報,容隱者治罪。」乾隆五十九年(1794),戶部對浙江沿海島嶼開發情況做了詳細調查,其中國家封禁的島嶼是台州府「寧海縣所轄之南田山等四處」。

二、民國時期浙江海洋管理與海洋經濟轉型

浙江現代海洋管理與海洋經濟發軔於晚清時期,並在民國初期逐漸形成體系,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逐步明晰海洋管理職能,完善現代海洋管理體系。不過,由於日本全面侵華,浙江現代海洋經濟發展和政策變革的勢頭被打斷。而國內戰爭的爆發使得浙江現代海洋經濟再次回到正常的發展軌道已經是在1949年之後。

浙江現代海洋管理在晚清中國抵禦海上入侵戰爭與外交活動失敗中就已經開始孕育。近代中國海防的空虛和面對海洋威脅的無力使浙江在推動近代海洋管理與政策演變的過程中少了很多阻力,晚清浙江沿海開埠與清末新政對上層機構的變革確立了浙江海洋管理職能部門的界限與分工。漁政、鹽政、航政、海關、水警與海防不僅構成了民國時期的浙江海洋管理體系,也是現代中國海洋管理體系的最初形態。與海洋管理相對應的則是海洋經濟的現代轉型,漁業、鹽業、貿易和臨港工業構成了浙江現代海洋經濟的主體。與傳統海洋經濟所不同的是,民國時期的浙江海洋經濟既包括傳統的漁業、鹽業和貿易,也有新型的航運業與臨港工業。而且,即使是傳統的漁業,也由於現代生產技術的推廣,開始向現代海洋漁業變革。在傳統社會,浙江海洋經濟是沿著自身路徑緩慢前行的。到民國時期,特別是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後,國家開始揮動「統制經濟」的大棒,動用國家權力來干預並推動浙江海洋經濟的現代化進程。可以說,這一時期,浙江海洋經濟發展與國家海洋管理之間的聯繫日益緊密。

民國時期,浙江的漁政管理最初是由國民政府實業部漁牧司主導,具體活動是推動漁民自身組成團體在進行海洋作業時保障自身的安全。同時,實業部漁牧司也積極推動現代海洋漁業技術的革新和漁業公司的組建。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浙江省建設廳積極推動浙江漁業合作社事務,以期改善浙江沿海漁民的生計,保持社會穩定。實業部則從漁業生產技術推廣、水產品流通、漁業金融等方面推動浙江海洋漁業的發展。由於經濟原因,在浙江海域從事作業的現代漁輪以及漸江水產品的銷售基地大多在上海,而實業部對現代漁業經濟革新的重點就是在上海設立新式魚市場,推動新式漁業公司的組建和整合漁業金融組織。這些推動浙江海洋漁業現代化的政策與活動直到1936年才由實業部主導轉為浙江省建設廳承擔。儘管如此,浙江海洋漁業經濟轉型速度仍十分緩慢。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浙江沿海推動漁業技術革新和組織體系變革的過程中,遭遇到的阻力是十分巨大的。到1949年,浙江沿海漁業生產仍以傳統作業方式為主.

鹽業在歷史上一直是國家管制的重要經濟部門。按照生產區域,鹽業分為內陸鹽業和沿海鹽業,浙江鹽業屬於沿海鹽業。早在秦漢時期,浙江的海洋鹽業就已經十分發達。晚清時期,兩浙鹽業及鹽稅是國家財稅的重要組成部分。民國時期,國民政府在浙江設立兩浙鹽務稽核所,負責浙江的海洋鹽業生產、流通與鹽稅徵收工作。北京政府時期,浙江海洋鹽業生產與流通仍維持晚清以來的專商引岸制度。浙江沿海各鹽場食鹽的征繳、運輸和銷售都被限定在特定區域由專門的鹽商來負責所有除鹽業生產以外的事務。鹽務稽核所、鹽場和鹽商構成了浙江整個鹽業活動的主體。稽核所負責徵收鹽稅,鹽場生產食鹽,鹽商則承擔食鹽的運輸與銷售工作。這一時期,由於浙江海洋鹽業生產成本的上升,中央政府開始在浙江推行鹽業生產的廢煎改曬,期待通過技術革新的方式提高浙江海鹽產量、增加鹽業稅收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對晚清以來的專商引岸制度進行調整,逐步推行食鹽的自由流通。不過就實際推行效果而言,廢煎改曬和食鹽自由流通不僅嚴重損害了鹽商的利益,也沒有獲得鹽民的支持。浙江海洋鹽業產量並未出現大幅度增加,而鹽稅負擔的加重直接導致了鹽民與政府的衝突。1935年的餘姚鹽民暴動與1936年的岱山漁鹽民暴動充分說明了浙江鹽政改革的急功近利。



近代浙江的海關可以算是最早出現的現代海洋管理機構。晚清時期,浙江的海關管理範圍非常廣泛,涉及海洋安全、航道、關稅、緝私、郵政、外交等各個方面。進入民國,浙江的海關職權範圍有所縮小,但相比其他海洋管理機構而言,海關是最具現代特徵的政府管理部門。儘管在中華民國初期,浙江的海關仍存在華洋不公的現象,但不可否認的是,浙江海關及其稅收管理對浙江海洋貿易和航運的開展至關重要。而海關對於沿海航運基礎設施的投入和管理不僅便利了沿海航運,保障了航道安全,更重要的是,浙江海關因其相對獨立性而避免了傳統中國政治機構轉型過程中的內耗。浙江海關由稅務司和海關監督兩套機構組成,前者主要由外國人擔任,後者則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中國人擔任,並負有對海關稅務司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責。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隨著關稅自主運動的展開,浙江海關稅務司一職開始由中國人擔任。而50里常關歸海關管理之後,浙江三大海關的管轄範圍和人事編制都有較大變化。隨著抗戰全面爆發,浙江海關也由於浙西和浙東沿海的淪陷被迫關閉。到抗戰後期,浙江唯一保留下的海關就是甌海關。抗戰勝利後,杭州關和浙海關由於海洋經濟與外貿形勢的變化先後被裁革。到1949年,甌海關成為浙江僅存的海關

晚清浙江海洋秩序是由沿海水師和民間組織共同維護的。進入民國,浙江傳統的水師被改組為浙江外海水上警察廳,承擔浙江沿海秩序的維護工作。不過,由於水上警察廳的各方面缺陷,在面對日益猖獗的海盜問題時,浙江海洋秩序的維護還需要依靠民間組織與海軍。儘管中國海軍在面對外敵入侵時不堪一擊,但在應對國內的海盜問題方面仍遊刃有餘。外海水上警察廳、海軍部海岸巡防處與浙江沿海民間自衛團體是民國時期浙江沿海治安的主體。在對外方面,中國海軍的缺陷使得浙江的海防主要依靠沿海陸軍的反登陸作戰及駐浙空軍的支援。在整個抗日戰爭時期,浙江的海防工作主要依靠陸軍來承擔。

綜觀整個民國時期浙江海洋經濟所面臨的政治環境與軍事環境,從辛亥革命浙江獨立到江浙戰爭、北伐戰爭、「一·二八」事變、全面抗戰,浙江地方政權的更迭和戰爭陰雲始終制約著浙江海洋經濟的發展。但即使如此相比中國其他沿海省份,浙江地處國民黨政府的統治核心區域與中國最富庶的長江三角洲,其海洋經濟發展的先決條件要更加有利。正是如此,在北京政府時期推行緩慢的各項海洋政策於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開始得到徹底的執行。1927年之後,從中央到浙江地方都已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管理職能部門,現代海洋管理體系在南京國民政府的強力干預下逐漸完善起來,而這正是中央政府在浙江推行海洋經濟領域改革的先決條件其時,國內民族運動日益高漲,世界經濟危機對資本主義國家產生衝擊,浙江海洋經濟得以在政府的推動下加速變革。直到1937年全面抗戰爆發,浙江海洋漁業、鹽業、貿易等領域都埋下了現代化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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