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修路「高速」變「低速」律師起訴華快要求「退錢」

金羊網 發佈 2020-01-11T07:40:47+00:00

廖建勛一紙訴狀將華南快速的經營者廣州華南路橋實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因修路問題導致嚴重擁堵,「高速」變「低速」,從合同法上系「嚴重違約」,漠視車主利益,要求經營方返還過路費10元。

文/金羊網記者 李國輝 實習生 謝小婉

自去年11月以來,華南快速幹線因占道施工出現經常性擁堵,過往車主苦不堪言,過路費卻一分不少。

去年11月8日,律師廖建勛駕車經由華快通行,堵車長達30多分鐘。廖建勛一紙訴狀將華南快速的經營者廣州華南路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華南路橋」)告上法庭,認為因修路問題導致嚴重擁堵,「高速」變「低速」,從合同法上系「嚴重違約」,漠視車主利益,要求經營方返還過路費10元。

廖建勛希望通過這一訴訟,讓高速公路經營方不要漠視車主利益,同時希望引起立法機關和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就這一現象制定相關條例。

1月9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將擇日開庭。

3公里堵半小時

2019年11月8日上午,廖建勛駕駛車輛從廣州番禺區富華西路出發,開往越秀區東寶大廈,途經番禺大道、番禺大橋、華南快速。當天11時15分左右,他由番禺大橋收費站進入華南快速幹線,向北行駛到近華南大橋路段後,道路發生嚴重擁堵。經了解,擁堵系因華南快速路占道施工導致。

廖建勛估算,當時擁堵路段長度約為3公里,因擁堵通行時間長達30分鐘。從番禺大橋收費站到黃埔大道收費站,平時只需10多分鐘,他花了整整45分鐘才駛出,並向華南快速支付了通行費10元。

廖建勛認為,車主駕駛車輛進入華南快速路後,實質上就與道路經營方訂立了服務合同,根據《合同法》之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華快應當提供與車主支付價款對應的服務。

他在訴狀書中提出,根據《廣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條例》規定,華南快速路為城市快速路,設計時速應在60公里以上。而自己總共花45分鐘通行的快速路段約為10公里,當天通行時速卻僅為13.33km/h,遠遠低於正常通行速度。他認為,作為通行車主未能享受到與支付價款對等的駕駛體驗,因此以合同違約為由將經營方華南路橋告上法庭。

截至記者發稿時,華南路橋未對此事發表相關言論。

發過公示能免責?

金羊網記者調查了解發現,去年10月30日,華南路橋曾通過媒體發出占道修路的公示。公示顯示,華南快速一期華南大橋橋面、新洲路面及赤沙段於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月10日進行占道加固維修。維修期間雙向八車道各有兩條車道封閉,另兩條車道限速通行(40km/h),影響區域為天河區花城收費站到海珠區土華收費站範圍,媒體還據此發出報導提醒車主繞行。

車主張先生、梁先生告訴金羊網記者,他們在華快修路期間曾多次途經占道維修路段並遭遇堵車,卻並未在收費站出入口看到占道維修的提示。

即使曾發出修路公示,路橋公司能否因此免責呢?對此,廖建勛認為,無論華南路橋是否發出公示,車主只要進入了華南快速路就已經構成合同關係。

「從法律上講,車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我交了通行費,無論什麼原因導致你沒能實現快速通行,你都是違約,就應當主動免費或減少通行費用。」

希望相關部門重視

「每個人都會遇到高速公路修路的情況,遭遇了嚴重擁堵卻還要被收取高速通行費,這是很離譜的。從合同法上講就是根本性違約。」廖建勛說,按照合同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路橋管理方的原因遭受擁堵的市民,都有權要求退還或者減免通行費用。他說,希望通過這一訴訟喚醒收費公路的管理方對車主權益的重視。

他認為,高速公路經營方需要占道修路時,不僅應當公示和提醒車主繞行,引導車輛分流,也要主動對通行車輛收費減免甚至不收費。

根據《廣東公路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公路收費站應當根據車流量及時開足通道,保障收費通道的暢通;因未開足通道而造成在用通道平均五台以上車輛堵塞的,應當免費放行並開足通道。廖建勛認為,這一條例和規定,應當延伸到因修路等原因導致的擁堵問題上。

他希望這一訴訟能夠引起立法機關和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制定相關條例保護車主利益,也讓執法部門有法可依,能夠在因修路等問題導致擁堵時及時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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