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一歲男孩小區景觀池內溺亡,物業被判賠4.5萬元

無線泉州 發佈 2020-01-11T08:04:42+00:00

2018年10月,德化一名1周歲的男孩在小區景觀池內溺亡,其家長將小區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近30萬元。

2018年10月,

德化一名1周歲的男孩

在小區景觀池內溺亡,

其家長將小區開發商和物業公司

一同訴至法院,

要求對方賠償近30萬元。

近日,經終審,

法院判決物業承擔5%的責任,

賠償約4.5萬元。

事發:1歲孩子溺亡 父母起訴開發商和物業

2018年10月的一個晚上,阿河(化名)用小推車將1周歲的外孫小凱(化名)攜帶至小區樓下,隨後小凱脫離監護,自行步行遊玩至40米外的景觀池,不慎跌入水池內溺水窒息死亡。

據了解,事發時景觀池水深30厘米,水面離廊道地面10厘米,水池邊的柱子上設置有「請勿戲水,小心有電」的警示標誌。

小凱的父親阿迪(化名)和母親阿娟(化名)認為,事發景觀池沒有安裝任何防護措施,蓄水水位高達幾十厘米,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隱患,且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開發商作為該景觀池的所有人,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物業公司對小區設施設備負有維護、管理及安全保障的義務。由於小區景觀池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和提醒義務,對損害後果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因此,阿迪夫婦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起訴到德化縣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各項損失約30萬元。

判決:監護人負主要責任 物業公司擔責5%

德化法院經審理該案件後認為,小凱僅有1周歲,對行為後果缺乏必要的認知與預見能力。小凱的父母對其負有監護責任。阿迪夫婦將孩子交給外公阿河照看,而阿河未能履行保護、管理職責,致使小凱脫離監護,導致本案悲劇的發生,負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在該案中,物業公司雖然在池邊設置了警示標誌,但未能有效地履行危險控制義務,使小凱無法接觸景觀池。同時未安裝監控,導致沒能及時發現險情。因此,物業公司對小凱的死亡存在相應的過錯,應承擔適當的過錯責任。

經查,涉案景觀池的設計符合相關規定,並不存在設計不規範的情形。且開發商將房產項目及景觀池等經驗收合格後出售交付給業主後,其義務已履行完畢,開發商對事件的發生沒有過錯,因此開發商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一審判定受害人家長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承擔5%責任,開發商不承擔責任。

阿迪夫婦不服一審判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泉州中院認可了該責任認定,並最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小凱父母經濟損失共計約4.5萬元。

法官:家長應時時謹慎 履行好監護職責

本案主審法官鄭聰養介紹,近年來,由於家長疏於監護管理,導致小孩發生安全事故引發官司的情況並不鮮見。出事的最主要原因,是家長沒有盡到監護職責,粗心大意,懷有僥倖心理,卻不知會將自己幼小的孩子陷入了危險甚至死亡的境地。作為家長,應當時時謹慎,對小孩切實負起監護職責。

此外,鄭法官還建議,物業公司應謹慎注意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隱患的排查和防範,避免糾紛的發生。


(來源: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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