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自己的銀行卡,犯何罪?

一抹紅 發佈 2020-01-11T09:40:04+00:00

空朋功在多家銀行開辦私人帳號,其明知衡沙培購買銀行卡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將辦理的6張銀行卡賣給衡沙培。

空朋功在多家銀行開辦私人帳號,其明知衡沙培購買銀行卡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將辦理的6張銀行卡賣給衡沙培。後衡沙培又將空朋功的6張銀行卡賣給網名為「風一樣」等使用人。被害人慶瑤嫻按照詐騙人的電話指令,通過自己的支付寶專帳20萬元,結果被騙,公安偵查發現,20萬元分數次轉到空朋功的銀行卡上,後20萬元被他人取走。


空朋功、衡沙培被緝拿歸案後,其臉如果人均稱:其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提供身份證信息,對賣卡之後卡的實際用途不知情。據衡沙培交代,其共買賣銀行卡200多張。

後法院判處衡沙培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空朋功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千元。

法院判決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衡沙培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空朋功出賣自己的銀行卡,不構成犯罪,其理由如下:

(1)空朋功出售其銀行卡,衡沙培收買其銀行卡並出售的行為,均發生在詐騙犯罪之前。既其出售銀行卡前,詐騙犯罪還未發生,無犯罪所得或者收益,不可

能對犯罪所得或者收益進行掩飾、隱瞞,故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衡沙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出售給他人從中牟,且數量較大,應認定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妨害行用卡管理罪

(3)空朋功出售自己銀行卡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空朋功行為不應按犯罪處理。

罪刑法定,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通俗地講就是,對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是否認定為為犯罪行為及給予刑罰處罰、給予什麼樣的處罰,必須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準。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刑法應當是成文法,排斥習慣法;禁止絕對不定期,但允許相對不定期;禁止類推適用(含禁止司法

類推和類推解釋);禁止重法溯及力(既禁止不利於被告的原則)。刑法必須是明確的且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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