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艷芳逝世16周年臨終設立的家族信託如何護住嗜賭如命的老母親?

私人財富管理師pwm 發佈 2020-01-13T15:27:43+00:00

2003年12月30日,「香港的女兒」、歌壇天后梅艷芳因宮頸癌病逝,年僅40歲。她在去世之前穿著婚紗演唱的場景人們依然記憶猶新,成為人們心中一縷永恆的惆悵。梅艷芳是一個孝順的女兒。為了讓母親能夠「老有所養」,離世之前,梅艷芳做好了周全的安全。

2003年12月30日,「香港的女兒」、歌壇天后梅艷芳因宮頸癌病逝,年僅40歲。她在去世之前穿著婚紗演唱的場景人們依然記憶猶新,成為人們心中一縷永恆的惆悵。

梅艷芳是一個孝順的女兒。為了讓母親能夠「老有所養」,離世之前,梅艷芳做好了周全的安全。她設立了家族信託,確保母親和親人的生活。


然而,她那讓人操心的老母親,卻沒能理解女兒的心意,讓九泉之下的梅艷芳也難掩嘆息。

臨終設立梅氏家族信託

梅艷芳幼年喪父,由母親撫養長大,還有兩個哥哥和一個姐姐。童年貧困,梅艷芳輟學在歌廳和街頭獻唱,賺錢補貼家用。

梅艷芳童年時一家合照


長大後,因為母親嗜賭,哥哥經商失敗,梅艷芳仍然需要幫助母親和哥哥還債。


父母、哥哥,再加上姐姐早逝留下的兩個兒子、哥哥的孩子們,偌大的一家人,全靠梅艷芳一個人支持養活。


令人操心的一家人,是梅艷芳臨終之前最大的牽掛。2001年,梅艷芳被確診身患癌症。2003年,在生命的彌留之際,梅艷芳通過香港滙豐銀行設立了家族信託以處理其名下近億港元資產,並將其母親作為主要信託受益人之一。


其在遺囑中表述:將生前所有的財產全部置入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的主要財產為現金和物業。梅艷芳遺產的具體分配方案是:


· 梅艷芳母親覃美金每月獲7萬港元生活費並安排一名司機和兩名傭人,


· 胞姐梅愛芳的兩個兒子及兄長梅德明的兩個女兒共獲170萬港元讀書基金,


· 好友劉培基獲贈香港跑馬地毓秀大廈及倫敦的兩處物業,


· 餘下財產在梅艷芳媽媽百年後捐給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


· 同時,梅艷芳還要求家族信託的條款必須對所有受益人保密。


因梅艷芳深知母親不善於理財並有賭博的不良嗜好,為了避免巨額資產一次給付母親而被其揮霍殆盡導致無法頤養天年,她通過信託安排其母親只可每月領取固定的7萬港元生活費直至去世。照理來說,這樣的安排既保證了家人生活所需、滿足家族下一代的教育經費,又防止家族成員對財產的揮霍浪費,已經是很周全合理的了。


但是,讓梅艷芳始料未及的是,母親並沒有如她所願安享晚年生活,而是因其遺囑信託的設立而奔波於法庭內外,並落得個人破產的下場。

梅母挑戰梅氏信託

原來,梅艷芳的遺囑安排並沒有得到母親的認同。


這個母親,還是個「事兒精」,她覺得7萬元無法滿足其生活和娛樂(主要是賭博)的需求,想要推翻梅艷芳的遺囑信託,獲得女兒的全部遺產。


2004年


自梅艷芳撒手人寰後,梅母於入稟法院,聲稱梅艷芳的遺囑是其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訂立的,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並判決其獲得女兒留下的全部資產,而不是只有每月7萬港元的生活費。


她先後控告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等,不斷控告信託公司,挑戰信託安排的有效性,前後共打了十多場官司,在首次開庭前四度更換律師團隊。

2008年6月


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梅艷芳在臨終前訂立的遺囑有效,判梅母敗訴,不能得到梅艷芳的近億元遺產,但將生活費調整至每月12萬港元,並由梅艷芳的遺產支付訴訟費及律師費。同時,根據法院判決,受託人能決定信託財產的分配、增加或者移除受益人。

2011年


終審法院裁判88歲的梅母敗訴。此時,累積律師費高達200多萬港元(人民幣約172萬元)。2012年,因梅母無力支付高昂的訴訟費用,被法庭頒令破產。此時,她拖欠的租金已超過20萬港元(人民幣約17萬元)。

2013年


遺產管理人以1.47億港元(人民幣約1.27億元)出售梅艷芳位於南區壽山村道的故居,出售房產所得一大部分將用於支付梅母多年累計遺產官司的巨額法院訴訟費及律師費。


破產後,梅母仍然不懈地通過各類訴訟討要生活費。由於請不起律師,其只能以90歲的高齡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法官實在於心不忍,破天荒地判給梅母一筆律師費,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務。

2014年10月


梅母因無力支付各類上訴所需要的保證金,請求香港終審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訴委員會的駁回。2015年1月初,梅母再度入稟香港高等法院,請求法院多判給她一些生活費以維持自己的住房租金和針灸治療的醫藥費,法官駁回了她的請求。

2016年4月


梅母的破產令解除,生活費馬上恢復到每月12萬港元。之後,她聲稱日子難過,要求「遺產信託基金」加零用錢,法院又再為她增加至20萬港元。

2016年


梅母向法庭申請一次性提取5500萬港元生活費,被拒。

2017年


她再接再厲,繼續提出同樣的要求,申請在現存的7500萬港元的信託基金資產中提取7100萬港元,再遭法庭拒絕。


法官表示,梅艷芳的初衷是希望媽媽可以過安穩日子,而梅母的生活費已經由每月12萬港元增加至20萬港元,根本沒有必要一次性提取,按月發放才是梅艷芳遺囑的本意,梅母必須尊重梅艷芳的安排。

梅艷芳信託案件給我們的啟示

1.信託的法律效力不容質疑

梅母十幾年官司下來,屢戰屢敗,充分證明了信託的效力。這也是信託用於財富傳承的成功之處。


2.信託的傳承功能優於法定繼承

梅艷芳在信託里對每個家族成員、包括朋友,做出了特定的安排,母親獲得什麼,侄子侄女們獲得什麼,朋友獲得什麼......這是法定繼承無法實現的功能。


如果走法定繼承,因為梅艷芳沒有配偶和子女,母親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一時之間肯定能獲得梅艷芳所有的財產,幾年之內必定賭光光。


梅艷芳母親到現在依然按月領取生活費,從這個角度來講,信託終究實現了梅艷芳的初衷。

梅艷芳母親96歲,依然健在


3.生前信託優於遺囑信託

梅母起訴信託的理由是:梅艷芳的遺囑是其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訂立的,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


遺囑體現了被繼承人生前對自己財產進行處分和安排的意願,但這個意願在立遺囑人去世時才能實現或執行。此時,立遺囑人已不在人世,遺囑在執行時會受到來自方方面面的質疑,甚至包括遺囑信託受益人。


而生前信託則是委託人生前就已做出安排並執行的信託,一般遭遇挑戰的可能性很小,相對更能體現委託人的意願。


4.「保護人」很重要

梅艷芳信託中缺失一項重要角色:保護人。


家族信託中被譽為「最信任的陌生人」——保護人往往是家族信託中非常重要的安排。如果信託設置了保護人,保護人不但可以監督受託人的信託行為,還可以協調受益人和受託人的關係,從而化解其間的誤解杜絕大規模或長期的訴訟,並享有撤換受託人、變更受益人、修改家族信託分配策略等權利。


同時,保護人還可以作為家族利益的代表與受託人形成制衡關係,在突髮狀況發生時便於更好地實現委託人的目的。


5.在家族內部建立溝通機制

生前沒有溝通到位,身後留下無限麻煩。如果梅艷芳生前和母親等人反覆溝通、確認,並建立家族內部調解機制,就不會有後來的事情了。

來源:宜信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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