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湖中溺亡家人狀告居委會 法院判決居委會賠償81萬

廈門網 發佈 2020-01-09T18:24:40+00:00

姐弟一起外出玩耍,意外在翔安懷遠湖中溺水身亡,孩子父母將事發地所在的澳頭居委會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孩子溺水身亡的主要責任…

廈門網訊(海西晨報見習記者劉小貴通訊員柯力)姐弟一起外出玩耍,意外在翔安懷遠湖中溺水身亡,孩子父母將事發地所在的澳頭居委會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孩子溺水身亡的主要責任……近日,翔安法院發布了一起兩名未成年小孩不幸溺亡的案件。

溺亡的兩名孩子是同父異母的姐弟,姐姐剛滿10周歲,弟弟未滿8周歲。2019年1月5日,姐姐和弟弟一同外出玩耍,離家前沒有告訴奶奶。上午9點至10點,奶奶發現兩個孩子不在家後,第一時間多次打電話聯繫孩子,但一直未聯繫上,後來才發現孩子的電話手錶遺落在家裡了。到中午時分,奶奶找不到兩個孩子,就立馬打電話給孩子爸爸,讓他立即回家一同尋找。當天將近下午1點,家人在離家步行10分鐘路程的懷遠湖公園圓形廣場發現孩子的衣服和自行車,隨後發現姐姐和弟弟均已在湖中溺水死亡。

兩個孩子溺亡後,孩子父母以懷遠湖公園的管理人未盡到應有的安全管理義務為由,將新店鎮澳頭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稱澳頭居委會)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孩子溺水身亡的主要責任。

原告方認為,懷遠湖是新店鎮澳頭村社區公園內的自然湖,事發地點附近(即距離懷遠湖公園圓形廣場邊緣1.28米處)湖水深度為1.53米左右,該水深不僅對未成年人具有較高的危險性,對成年人而言也存在較大的風險。但是,該位置只是間隔安裝了石柱及木質長凳,且石柱與長凳的間距達0.4米左右,沒有達到避免遊人特別是未成年人意外跌落湖中的安全防護效果,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事發地湖邊有一個小型安全警示標誌,但位置不夠醒目,且澳頭居委會日常也沒有安排人員進行巡視。

翔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孩子監護人對溺亡的兩名孩子未盡到監護義務,孩子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澳頭居委會作為懷遠湖公園的管理人,未盡到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綜合考慮各方過錯,由溺亡孩子父母承擔主要責任(即60%的責任),澳頭居委會承擔次要責任(即4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令被告澳頭居委會就兩個孩子溺亡事件分別支付賠償款405435.56元(包括原告經濟損失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給原告,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澳頭居委會不服判決,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廈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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