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和林:網際網路反壟斷難在壟斷界定

環球網 發佈 2020-01-09T18:42:06+00:00

盤和林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布了《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即日起至1月3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盤和林

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布了《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即日起至1月3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反壟斷法》在施行11年之後迎來的首次大修,其中最大的亮點便是新增了網際網路領域反壟斷條款。

網際網路領域新經濟行業的特殊性是引起網際網路壟斷難以界定的最主要原因,在舊的《反壟斷法》下,網際網路壟斷行為本身就難以定性,更不用說網際網路企業涉嫌壟斷的處罰問題。

由於快捷性、高滲透性、邊際效益遞增性等特點的存在,網際網路是個特殊領域,對傳統行業而言,界定是否存在壟斷的起點是從相關市場做起,但在網際網路領域,市場的邊界被不斷模糊,網際網路企業是否在一個市場內具有壟斷性,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界定範圍、認定標準一直沒有明確規定,諸如雙邊平台運作模式、限制交易行為等的違法性究竟如何認定,法律界存在爭議。

關於網際網路領域壟斷的界定,在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中,特別提到了網際網路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之所以這三點因素被單獨提出,是因為其都是作為當代網際網路的核心特徵與盈利方式,且容易造成壟斷的出現。

網絡效應的存在使得傳統經濟模式不利於規模經濟不斷得到改善,用戶越多,網絡價值越大,在此情況下,具有一定規模的網際網路經濟逐漸具有了零邊際成本效應,很可能會催生贏者通吃的局面,一旦網際網路領域的頭部企業開始形成壟斷的市場,後來者的生存環境將會愈發惡劣。

鎖定效應則是指用戶出於個人需求在較大的網際網路平台註冊時,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證或銀行卡等一系列真實信息,在信息的「鎖定」和功能的使用中,用戶對平台會產生很強的依賴性,該平台會形成一定程度的壟斷,後來進入市場者難以積累用戶,最終黯然離場。

隨著數據已經單獨成為一門生產要素,其在網絡時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當前,網際網路領域的頭部企業占有絕大部分數據要素,若是它們通過經營者集中使其各自掌握的數據資源更加完整,必然會催生數據壟斷下的寡頭,後來進入市場者及中小企業無力與其競爭,最終退出市場。

網際網路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依據是本次《反壟斷法》大修之後新增的內容,主要是解決了監管部門對網際網路壟斷的認定與執行問題,以《反壟斷法》這項大法作為上位法使執法更有依據。當然,對於網際網路領域經營者網絡效應、鎖定效應究竟如何進行界定還沒有明確的範圍,也需要通過具體的規定和案例進行進一步明確。但不管怎麼說,在《反壟斷法》中有了關於網際網路反壟斷的內容之後,相信對各項因素和規定具體界定與執行也將很快有更進一步的說明。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反壟斷法》修訂草案的第一條,在立法目的部分增加了「鼓勵創新」這一項內容。網際網路作為創新高地,壟斷的形成是不利於技術創新出現的,靠《反壟斷法》的保駕護航,能夠保障網際網路市場擁有更加公平的市場環境。不過,企業市場地位的取得最終還是要靠市場競爭優勝劣汰,在這個萬眾創新的時代,即便有了《反壟斷法》施行之後創造的公平競爭市場環境,若是企業沒有自主創新所帶來的核心競爭力提升,哪怕只是在競爭不那麼激烈的普通行業,也是難以立足的,更不用說高手如林的網際網路領域,沒有創新意味著早晚要被市場所淘汰。

壟斷是創新的「殺手」,反壟斷終究是為市場公平競爭服務的,健康長效市場機制的形成,不僅需要《反壟斷法》等法律條款的保駕護航,更需要企業經營能力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的增強。(作者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

責編:趙建東

版權作品,未經環球網 huanqiu.com 書面授權,嚴禁轉載,違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