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寶五福終於來了!
不得不說,在支付寶「集五福」已經成為過年前必不可少的一項娛樂活動,很多人都會參與其中,為新年增添一份樂趣。1月13日,支付寶集五福活動正式開啟。
雖說活動才剛剛開始,但根據支付寶的五福詳情頁來看,目前已有超10萬名用戶湊齊「五福」,只待1月24日晚上的開獎。據了解,今年的集五福玩法與往年類似,除「AR掃福」外,我們還能通過組建支付寶家庭、在螞蟻森林澆水、運動、在螞蟻莊園餵雞等方式,收穫福卡。
今年支付寶還為我們帶來了全新的「全家福」卡。擁有全家福卡後,可以參與「幫還全家花唄」大獎,該大獎共有888份,與家人組建家庭後,可以最多幫整個家庭還款48888元,聽上去還是非常誘人的。
支付寶集五福
還要交稅?
那麼,每年的支付寶的五福,過年搶紅包,背後到底隱藏了多少會計知識呢?我們今天來科普下~
1、集五福基於支付寶的推廣支出應該作為市場營銷支出及銷售費用。
借:銷售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對於廣告來說,當然應該同時結轉廣告的成本,作為主營業務成本來核算。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以上,核算了支付寶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順便說一下,這裡之所以用其他應付款,是因為支付寶作為一個資金池,他雖然將紅包發出去,但其實是在資金池內流動,並不流出他的銀行存款。
最後,繳納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用戶提出紅包到銀行卡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最後的最後,廣告核算主營業務收入。
借:應收帳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銷項稅額
最後的最後,這加上稅合計超過五福的N億的紅包,在銷售費用和主營業務成本之間如何分配,我們就無從得知了。
支付寶、微信紅包做帳標準!
既然說到支付寶、微信的紅包,今天就給大家科普一下支付寶和微信轉帳如何做帳,這和我們會計的工作息息相關。尤其是年終了,公司老闆給員工在微信上發紅包,會計們該如何處理呢?
1、稅務總局明確支付寶、微信支付屬於非現金支付方式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在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說到:
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該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六方面資料中,第三項必備資料為「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在對方法律主體消失或者處於「停滯」狀態的情況下,現金方式支付的真實性將無從考證,為此《辦法》對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帳單或支付憑證等。
2、微信和支付寶轉帳如何做帳
收到款截圖最好列印出來相關的帳單或是明細,這樣也算是有原始憑證,否則沒有相關的憑證不好證實。
轉入微信餘額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
貸:銀行存款
購買貨物時:
借:庫存商品
貸:其他貨幣資金
新辦企業,公司帳戶沒有存款,老闆發放工資選擇現金髮放或微信轉帳,如何寫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現金。
3、微信、支付寶轉帳手續費的問題
假如我收入100塊,開了100塊的發票給客戶,實際到帳是99.9元,還有0.1元的微信扣的手續費是沒有原始憑證,如何做帳?
開發票(這裡不考慮稅了)
借:應收帳款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收到錢
借:銀行存款 99.9
借:財務費用——手續費 0.1
貸:應收帳款 100
如果想再正規一點,可以在憑證後附一個文字說明,說明微信扣手續費,金額較小無法取得外部證據,特此說明,再讓領導簽名批一下即可。
關於微信轉帳如何做帳的相關問題,相信大家看完本篇文章,應該有所了解。
對於微信轉帳做記帳,值得一提的是,收到款截圖最好列印出來相關的帳單或是明細,這樣也算是有原始憑證。
4、老闆微信給我發紅包獎勵需要繳納個稅嗎
疑問:
我們公司是私人企業,人也不多,老闆挺會用人,哄得員工工作都挺賣命,我們經常收到老闆用微信給發放的紅包作為日常獎勵,每次雖然不多,但是次數多,因此每個月紅包有時高達幾千元,我主要是問一下,這些紅包所得我們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覆: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提醒:
1、若是企業給員工發微信紅包按「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繳納個稅,由企業代扣代繳。
2、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20%,可以根據相關合法憑證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3、應納稅額不足1元免徵個稅,換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紅包免徵個稅。
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規定:
一、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二、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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