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警接到舉報
稱有人在群里總是發一些奇怪的「暗號」
舉報人懷疑這和毒品有關係。
很快,民警就潛入了該微信群中
發現有一名男子頻繁地說「出入」這類詞語
根據以往的經驗
微信群里說「出入」
實際意思就是要販賣毒品
這其實毒品交易中的暗號
後經過了解
民警確認了男子的交易地點城東客運站
立刻出發蹲點等候
很快一輛白色的小轎車就到了交易現場
等到買家的出現
守候的民警非常輕鬆的將兩人抓獲
並車上繳獲了幾包白色晶狀物體
還有一些販毒人員常用的塑料分包小袋
但也正是「極為順利」的抓獲過程
讓民警們起了疑心。
於是經過鑑定
結果證明:
這幾包根本不是冰毒
而是由明礬加工之後的物質
嫌疑人毛某最終承認
他從別人手中學來
用明礬冒充毒品騙取毒資的方法
而且曾經詐騙成功過
也因這種詐騙方式被拘留過
最近因為缺錢又開始重操舊業
目前男子已依法被行政拘留並且遭到罰款
其實,此類事件層出不窮!
據台媒報導,
台北市一名謝姓男子利用交友軟體賣
「安非他命」
台警方充當買家成功釣謝某上鉤
警方化身網友
並以1克3千元新台幣(約660元人民幣)
約好面交
而等到兩人相約面交時
當場人贓俱獲
謝男卻口口聲聲說他賣的是「冰糖」!
後經檢警化驗後
證實謝某賣的確實是冰糖!
雖然不是毒品
但謝男謊稱毒品以高價出售的行為
已觸犯「詐欺未遂罪」,
台北地檢署仍將他起訴。
但如果他們賣的不是明礬或是冰糖
而是貨真價實的毒品
那他們可能面臨什麼處罰?
普法時間:
根據《刑法》第347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不過現在糾結是啥罪名也沒用了
還是趕緊祈求進個安全點的牢房吧
萬一跟吸毒的關一起,嘖嘖嘖……
------本文轉自陝西省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