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理賠糾紛:貸款車出險,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約定了受益人

金融小學問 發佈 2020-01-13T00:27:47+00:00

黃先生私家車A追尾撞上小轎車B,導致轎車A前槓、前蓋、前大燈、中網、水箱等受損,黃先生第一時間打電話報案,經過交警和保險公司理賠員現場勘查定損,確定本次事故是黃先生負全責。


黃先生私家車A追尾撞上小轎車B,導致轎車A前槓、前蓋、前大燈、中網、水箱等受損,黃先生第一時間打電話報案,經過交警和保險公司理賠員現場勘查定損,確定本次事故是黃先生負全責。

黃先生把轎車A送到維修廠修理,總共花費了12681元,黃先生自己先墊付了此次的維修費,後面車子修理好了以後就像保險公司申請車險理賠,但是遭到了保險公司拒賠。

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根據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保險賠款高於人民幣5000

元時,保險公司須徵得第一受益人書面同意後方可對被保險人支付。

因為黃先生的車是貸款買的,在沒有完全還完貸款時,黃先生在買車險過程中有特別約定上汽公司為車險保單的第一受益人。所以現在要想理賠成功,必須經過上汽公司的同意。

黃先生多次要求第一受益人上汽公司出具書面同意書,但遭到拒絕,導致黃先生一直沒拿到賠償款。

黃先生對此很是氣憤,黃先生認為自己出錢買了保險公司的車險,現在出險了,保險公司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為此,黃先生把保險公司和上汽公司都告上法庭,讓法院來裁決這件事情。

上汽公司也很委屈,他認為自己與黃先生簽訂了汽車抵押貸款合同,黃先生和保險公司在保單中約定上汽公司為第一受益人,實際上是為保證抵押權的安全而對保險公司的提示,保險公司應依約將理賠款先行支付給上汽公司而不是黃先生。

那麼,黃先生到底是否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呢?


法院通過梳理整個案件明確兩點,最終裁決保險公司應該向黃先生支付保險金。

第一點,黃先生跟保險公司簽訂的車險合同是真實有效的,原則上黃先生付了車險保費,保險公司就應該承擔理賠責任,這是雙方都必須履行的權利和義務。

黃先生的轎車在保險期間因故遭受損失,維修費用在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內,所以保險公司應依約予以理賠。

第二點,黃先生和保險公司簽訂的車險商業保險單特別約定,當一次事故的保險賠款高於人民幣5000元時,保險公司須徵得「第一受益人」上汽公司書面同意後方可對黃先生支付賠款。

本案的保險賠款已超過5000元。

上汽公司陳述,其設定「第一受益人」的目的是確保車輛抵押權的實現。

交通事故發生後,黃先生已經自費將事故車輛修復,且在事故發生後黃先生僅剩數期按揭貸款未付,因此保險公司直接向黃先生支付保險賠款不會損害上汽公司權益,不會影響合同目的實現。

在本案過程中,為什麼會出現爭議,主要是因為關於機動車商業險中的第一受益人的認定,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合同設計的初衷是確保第一受益人能從保險處就機動車損失獲得相應賠償,保證其向車主發放的購車貸款能夠得到相應的清償以防範因機動車價值貶損給上汽公司造成無法清收全部債權帶來的風險,應尊重當事人的

意思自治,故應將理賠款先支付給被告上汽公司。

第二種意見認為,第一受益人特別約定不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合同中關於第一受益人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上汽公司的抗辯不能成立。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上述的觀點,該案中合同設定「第一受益人」的目的在於保障抵押權人上汽公司的權利。在事故發生後,本案中原告黃先生已經自費將事故車輛修復,且至庭審結束止,原告黃先生按時償還車輛購車款按揭,也僅剩數期未付,上汽公司的權益並非得不到保障。若將理賠款先支付給被告上汽公司,實際上同等於原告借款人黃先生提前還款的事實,會損害原告的利益,對原告是不公平的。

且本案中上汽公司已明確拒絕出示書面同意書,原告黃先生處於很被動的地位,極可能拿不到賠償款,這對原告黃先生有失公允。

故法院在不違背《機動車商業保險單》合同目的和不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原告黃先生的訴訟請求,以達到均衡各方利益、服判息訴的社會效果。

其實,縱法院對整個案件的審理,關鍵還是在「第一受益人」上,但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財產保險合同中並沒有「第一受益人"的說法,「第一受益人」一直是人壽保險中的規定。

比如劉某給自己買了一份保額100萬的人壽保險,指定了「第一受益人」是其孩子劉X,那麼一旦劉某死亡,保險公司就要給其孩子劉X支付100萬元。其他人比如劉某的父母、妻子都沒有權利拿這100萬元,除非劉某在指定「第一受益人」時也把父母、妻子一起納入進去。由此可見「第一受益人」的重要性,說白了就是最後這筆保險金會落到「第一受益人」身上。

隨著保險業的繁榮,「第一受益人」已經被大量地嫁接到財產保險合同上,因為法律法規並沒有對財產保險「第一受益人」有具體的解釋和規定,所以法院也不宜對該特別約定條款的效力進行評價,更不能按照人壽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規定來審理案件,只能根據具體案情判斷是否可以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這也提醒了買車一族,貸款買車後,在購買車險時,儘量不要添加「第一受益人」特別約定,如果一定要添加,也要及時跟保險公司和汽車貸款公司溝通協商未來一旦發生車險理賠時需要如何操作,千萬別等到出事了再去溝通就遲了。本次黃先生雖然拿到理賠款,但是也耽誤了很多時間精力,仍舊是得不償失,希望大家以此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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