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1歲男童小區內溺亡,家長將物業告上法庭,判決來了!

清朗天空 發佈 2020-01-13T02:49:47+00:00

東南早報 1歲男童溺亡小區景觀池,究竟誰改擔責?近日,這起發生在泉州德化的案件判了!2018年10月,德化一名1周歲的男童在小區景觀池內溺亡(詳見早報2018年10月25日相關報導)。 事發後,家長將小區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近30萬元。

東南早報

1歲男童溺亡小區景觀池,

究竟誰改擔責?

近日,

這起發生在泉州德化的案件判了!

2018年10月,

德化一名1周歲的男童在小區景觀池內溺亡

(詳見早報2018年10月25日相關報導)。


事發後,家長將小區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近30萬元。德化法院一審判決家長承擔主要責任,家長提起上訴,近日泉州中院認可了此前的責任認定,判決物業公司賠償男童父母共計約4.5萬元。

01

事發

1歲男童不幸溺亡

開發商物業成被告

2018年10月23日晚,老唐用小推車將1周歲的外孫攜帶至小區樓下,隨後孩子脫離監護,自行步行遊玩至40米外的景觀池,不慎跌入水池內溺水窒息死亡。

據了解,事發時景觀池水深30厘米,水面離廊道地面10厘米,水池邊的柱子上設置有「請勿戲水,小心有電」的警示標誌。

男童的父母認為,事發景觀池沒有安裝任何防護設施,蓄水水位高達幾十厘米,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隱患,且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開發商作為該景觀池的所有人,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物業公司對小區設施設備負有維護、管理及安全保障的義務。現由於小區景觀池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和提醒義務,對損害後果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故要求其共同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各項損失共計29萬元。


02

判決

監護人負主要責任

物業公司擔責5%

德化法院經審理該案件後認為,當事男童僅有1周歲,對行為後果缺乏必要的認知與預見能力,他的父母對他負有監護責任,卻將他交給老唐照看,而老唐未能履行保護、管理職責,致使男童脫離監護,導致本案悲劇的發生,負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在本案中,物業公司雖然在池邊設置了警示標誌,但未能有效地履行危險控制義務,使男童無法接觸景觀池。同時未安裝監控,導致沒能及時發現險情。故物業公司對男童的死亡存在相應的過錯,應承擔適當的過錯責任。涉案景觀池的設計符合相關規定,開發商將房產項目及景觀池等驗收合格後出售交付給業主,義務已履行完畢,開發商對事件的發生沒有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德化法院一審判決男童家長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承擔5%責任,開發商不承擔責任。家長提起上訴,泉州中院認可了該責任認定,判決物業公司賠償男童父母經濟損失共計約4.5萬元。

03

法官提醒

家長應時時謹慎

履行好監護責任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近年來,由於家長疏於監護管理,導致小孩發生安全事故引發官司的情況並不鮮見。出事的最主要原因,是家長沒有盡到監護責任,粗心大意,懷有僥倖心理,卻不知會讓自己幼小的孩子陷入危險甚至死亡的境地。作為家長,應當時時謹慎,對小孩切實負起監護職責。

此外,法官還建議,物業公司應謹慎注意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隱患的排查和防範,避免糾紛的發生。

溺 水

已成為導致兒童非正常死亡的「頭號殺手」!

悲劇再次敲響警鐘!

帶孩子出門時,

一定不要讓孩子離開你的視線!

不要離開你的視線!

不要離開你的視線!

因為你不能預料到會發生什麼突髮狀況,

所以為了孩子的安全,

一定要做好保護措施!

此外,專家提醒,

溺水急救的「黃金四分鐘」,

即溺水兒童被打撈上岸開始算起的最初四分鐘,

至關重要。

首先通過呼吸、脈搏和心跳評估生命體徵。如果有呼吸,需清理孩子口鼻中的異物和水後,觀察生命體徵。不要過度拍打或倒掛控水,否則可能引發嘔吐,導致窒息。如果沒呼吸,需立即進行胸外按壓:

  • 兩個手掌疊加,按壓胸骨中下部,肩關節和肘關節要在一條直線上;
  • 抬下頜,捏鼻子,進行通氣,時間一秒以上。通氣時看胸廓起伏與否;
  • 胸外按壓30次後通氣1次,連續交替2次,如脈搏呼吸沒恢復,就繼續進行。



專業救援人員建議,學校、家長一定要告誡孩子,絕不能到水庫、江河、湖泊挖沙河道等危險水域游泳。還要特別提醒孩子,發現落水者要積極呼救報警,不要貿然下水營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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