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和猥褻有什麼區別?強姦需要哪些證據才能定罪?

徒法難自行 發佈 2020-01-13T03:58:55+00:00

強姦和猥褻都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二者的在行為上的區別主要有1.主體不同強姦罪的正犯一定是男性,女性可以構成強姦罪的共同犯罪,例如甲女教唆乙男去強姦丙女,甲、乙構成強姦罪的共同犯罪;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一言蔽之,如果甲女強行與乙男發生了性

強姦和猥褻都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二者的在行為上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不同

強姦罪的正犯一定是男性,女性可以構成強姦罪的共同犯罪(一般是教唆犯或者幫助犯),例如甲女教唆乙男去強姦丙女,甲、乙構成強姦罪的共同犯罪;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一言蔽之,如果甲女強行與乙男發生了性關係,則甲女構成強制猥褻罪。

另外,強姦罪的犯罪年齡段是14周歲以上的男性,而強制猥褻罪必須是16周歲以上的行為人才能構成。


2.侵害的對象不同

強姦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婦女,包括那些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且,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即使該幼女同意,行為人也構成強姦罪,而且對行為人要從重處罰。

據前所言,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不限男女,但必須是14周歲以上的男女。

如果行為人猥褻的是不滿14歲的兒童,則構成猥褻兒童罪,不再構成強制猥褻罪。


3.侵犯的利益不同

強姦罪所侵害的法益是被害女性對於性交的自主權和對性交條件的自主決定權(比如乙女同意和甲男去賓館開房,但甲男卻堅持在酒吧發生了性關係,甲構成強姦罪)。而強制猥褻罪侵犯的則是被害人的性羞恥心。

4.既遂的標準不同

強姦罪的既遂標準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為「性器官的插入」,而認定強姦不滿14周歲的幼女時,既遂標準則為「性器官的接觸」。而強制猥褻罪的既遂在有些情況下甚至都不需要行為人與被害人有身體接觸:比如說甲強迫乙觀看自己露私處,甲同樣構成強制猥褻罪。


  • 強制猥褻罪的內在含義是行為人通過強制手段侵害被害人的性羞恥心,而不是行為人通過強制手段給自己帶來性滿足,所以強制猥褻的既遂標準有些情況下不需要行為人與被害人有身體接觸。其具體的表現手段有:直接對他人猥褻;強迫他人自行猥褻;強迫他人對行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實施猥褻;強迫他人觀看其他人猥褻等。

認定強姦的證據

強姦罪既遂的標準雖說不是射精,但大部分強姦案件中行為人往往以射精結束強姦,所以認定強姦的證據包括:受害人陳述、嫌疑人供述、人體精液鑑定、其他物證等等。當然,精液鑑定是最重要的證 據。

其他物證包含可以在受害者身上提取到的其他那些行為人自身的東西,包含汗液、毛髮、皮屑、血液、口水等,另外可能的話,還包括錄音,監控錄像等其他影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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