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男子給90後女按摩師轉36萬後起訴討債,女子稱倆人是情人

渭南政法網 發佈 2020-01-13T04:40:52+00:00

陳某,男,1966年生;孫某,女,1991年生。2019年4月,陳某將孫某訴至法院,稱自己和孫某是朋友關係,孫某因購房、裝修需要,多次向自己借款共計36萬元,上述款項自己多次向孫某催要無果,故提起訴訟。

陳某,男,1966年生;孫某,女,1991年生。孫某在揚中某休閒中心擔任按摩師,陳某經常到該休閒中心消費,並由孫某為其提供按摩服務,兩人相識。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間,陳某通過微信、銀行轉帳等方式向孫某轉帳數十次,金額累計達36萬元。2019年4月,陳某將孫某訴至法院,稱自己和孫某是朋友關係,孫某因購房、裝修需要,多次向自己借款共計36萬元,上述款項自己多次向孫某催要無果,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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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陳某稱自己於2018年9月同孫某發展為情人關係,因二人關係特殊,故孫某向自己的借款均為口頭借款,沒有出具借條。孫某則否認自己和陳某是情人關係,稱二人只是客戶關係,陳某認為自己按摩的好,遂經常找自己提供按摩服務,陳某轉給孫某的款項中,大部分是給自己的按摩報酬和獎金,還有一部分是陳某委託自己在KTV、飯店等支付的款項。孫某還提供了自己的購房契約和付款憑證,以證明自己買房時沒有向陳某借款。

揚中法院審理認為

陳某曾於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間累計向孫某轉帳36萬元,對於上述款項,陳某主張自己和孫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上述款項系孫某向陳某所借用於購房、裝修,孫某對此不予認可,否認自己和陳某之間存在借貸合意。法院對此認為,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需同時具備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的事實。本案中,陳某向孫某的轉、匯具有時間跨度較長、頻率較高、單筆金額不等、累計金額較大的特點,但除每筆轉、匯款的交易憑證外,陳某未能提供任何可以反映或體現自己和孫某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的證據。陳某關於自己和孫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上述款項系借款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最終,法院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本案中,陳某在起訴時雖提供了其向孫某匯款36萬元的憑證,但未能提供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借條等證據。在孫某抗辯該36萬元款項性質且初步舉證的情況下,陳某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借貸關係成立。因此,陳某認為其與孫某存在借貸關係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來源:揚子晚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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