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揚子晚報網
隨著汽車銷售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很多4S店為了爭搶客戶,提高業績,都會推出一些售後優惠項目吸引消費者。但很多優惠項目都有限制條款,並且放在協議不起眼處,使得消費者並不能如期享受到應有的售後服務。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姜婧儀 通訊員 安婧
汽車保養遭拒,消費者滿臉疑惑
南京陳先生3年前在一家4S店選購了一款售價為27萬的轎車,」當時選這輛車是因為一般的4S店是按照《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給消費者3年6萬公里免費保養的服務,但是這家店確承諾送我4年10萬公里的免費保養。「
2019年7月14日,陳先生的車子開了94800公里,到4S店做了第10次免費保養。10月初,陳先生一看,車子已經開了99950公里,就想在10萬公里以內做最後一次保養。但4S店卻拒絕了他免費保養車子的要求,理由是雖然商家承諾了4年10萬公里免費保養,但是在陳先生簽字的保養手冊中,還有附加的條件,即最多保養11次,且兩次保養之間不得小於3個月或者8000公里。
「陳先生7月14日剛保養過,從公里數和時間上都不符合免費保養要求。」4S店工作人員表示陳先生可以把車子在家擺放幾天,等到三個月,公里數也沒超標,就可以來保養了。陳先生表示之前根本不知道有限制條件,也無法接受將車子停放幾天的要求,於是撥打了消費者投訴熱線。
限制條款應放在顯著位置
經過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的調解,因車輛保養錄入系統的設置原因,最終商家同意陳先生在10月14日來做免費保養,並且同意陳先生正常使用汽車,如果10月14日來做免費保養時,車子公里數超過10萬,也提供免費保養的服務,陳先生對該結果表示非常滿意。
同時,雨花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汽車銷售方,在提供服務時,應在顯著位置告知消費者服務項目有哪些限制條款,比如「4年10萬公里免費保養」這一條款應註明「4年10萬公里免費保養11次,且兩次保養之間不得小於3個月或者8000公里」,而不是只突出了「4年10萬公里免費保養」,將限制條件放在協議的非顯著位置,最後以消費者簽署協議,同意協議內容為由拒絕提供服務。
此外,雨花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不要僅僅關注商家提出的優惠,還應對該優惠項目做更多的了解,比如是否存在服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