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冰面遛狗溺亡索賠案

濟南市商河縣人民法院 發佈 2020-01-13T06:20:36+00:00

男子在永定河冰面遛狗時溺亡,其家屬以有關單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喪葬費、幼兒撫養費等共計62萬元。


男子在永定河冰面遛狗時溺亡,其家屬以有關單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喪葬費、幼兒撫養費等共計62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男子溺亡地點位於永定河攔河閘側面消力池,難以認定為公共場所,且其在明知進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仍進入該區域,最終導致溺亡,該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上的自甘風險行為,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害後果。

楊立新:
  本案的最大看點,是受害人因其過失造成的損害應當自負其責。對攔河閘和消力池等水利設施,冰封的水面存在危險,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應知,面對經營者設置的安全警示而不顧,冒險進入危險的冰面,存在對自身安全過於自信的重大過失,造成損害後果雖然令人同情,但是並不能因此而令無過錯者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自擔後果。本案的價值,對個人而言,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如果對自身的安全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造成損害後果,無法獲得行為人給予的賠償或者補償。以往多有案件為顧全受害人的損害而判決或者調解無過錯方承擔責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對法律而言,界定本案被告是否有責任,還是要適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規定。儘管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公共場所的管理者,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將其擴展為經營者。民法典草案對此也採納了經營場所和經營者的概念。本案被告是經營者,在其經營區域對他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只要盡到了應盡的義務,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即使發生他人損害也不承擔侵權責任。(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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