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實行!山東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政策

愛濟南新聞客戶端 發佈 2020-01-13T09:46:04+00:00

為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政策,切實減輕企業繳費負擔,保障參保人員權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發布通知,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政策。

  為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繳費政策,切實減輕企業繳費負擔,保障參保人員權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發布通知,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規範參保繳費行為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的,自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各欠費時段加收的滯納金,不滾動重複計算。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二)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根據有關規定,可以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連續3個月以上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或無法正常生產經營3個月以上、僅為職工發放生活費的企業,符合《社會保險法》有關緩繳規定的,也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職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各市(指設區的市,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受理用人單位緩繳申請,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三)對生產經營困難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中,不符合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規定的,申請延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抵押、質押擔保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協議期內免收滯納金。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延繳期間,單位職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規範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存續勞動(人事)關係期間應保未保或應繳未繳養老保險費的,可補繳應保未保或應繳未繳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申報並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欠費單位和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應當由欠費單位向欠費單位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補繳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收入憑據等與補繳事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補繳業務應當通過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辦理。

  妥善處理企業歷史欠費問題

  (一)本通知印發前拖欠養老保險費的企業,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先行繳納欠費本金及當期應繳數額,滯納金可在協議期內適當延後繳納,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協議期內,已繳納的欠費本金不再產生新的滯納金。

  (二)破產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應當按照規定在破產企業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

  資產變現清償後仍有欠費的,對欠費無力清償部分,在職工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帳戶部分(含利息)補足後,可由破產企業清算組持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企業資產負債情況表等材料,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銷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做好記錄,計算參保人員相應的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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