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唐朝的封駁制度:皇權是如何被有效制約的?

公子說歷史 發佈 2020-01-13T09:48:30+00:00

「國史浩瀚,公子拾遺」本期概覽在中國的封建制度的組成中,皇權一直是至高無上的存在,而歷朝歷代的興衰史,尤其是因帝王個人而導致崩塌結局的案例,使得人們開始逐漸重視對於皇權的制約,甚至包括帝王本身。

「國史浩瀚,公子拾遺」

本期概覽


在中國的封建制度的組成中,皇權一直是至高無上的存在,而歷朝歷代的興衰史,尤其是因帝王個人而導致崩塌結局的案例,使得人們開始逐漸重視對於皇權的制約,甚至包括帝王本身。


而「封駁」制度,就是人們在對於皇權制約實踐道路上的一個重要成果······


「封駁」為何意?

在頗具權威的文字釋義專著《辭源》中,對於「封駁」的解釋是這樣的:

「封駁」為「對詔敕認為不當,封還和加以駁正」。——《辭源》

這其中包含了兩個概念:封還、駁正。

封還,即退還皇帝的詔書;駁正,即對於皇帝詔書的內容加以批駁。

很多人會覺得很奇怪,封駁皇帝的詔命難道不是「抗旨不遵」的罪行嗎?但其實,早在漢代對於皇命的「封駁」,就已經有了先例,最有名的當屬丞相王嘉「封還詔書」:

「元壽元年,哀帝寵幸董賢,欲封董賢為侯,王嘉駁之,稱『往古以來,貴臣未嘗有此,流聞四方,皆同怨之,千人所指,無病而死』。哀帝怒,將王嘉下獄。嘉於獄中絕食二十餘日,嘔血而死。」——《漢書 ·王嘉傳》

彼時的「封駁」因為沒有形成一種明確的制度,帝王百官也都沒有「皇權需要被制約」的意識,這才造就了王嘉的悲劇。中國封建制度的改革大多以自上而下的形式所進行,只有政治上層的意識覺醒,才有可能帶動整體的政治制度改革,而權力下層為改革所能做出的貢獻則是當上層意識未覺醒時為變革提供「血的教訓」。晚清的「百日維新」先驅者譚嗣同在臨刑前就曾說過:「世界之變法,無一不從流血始,而中國之未曾有也,故而不得行,若有則有從嗣同始!」這是中國封建制度改革的悲哀!

關於「封駁」的改革之路走了將近600年,到了唐朝,對皇帝之詔敕的封駁才蔚然成風。


三權分立,門下「封駁」

唐朝繼承了隋朝的制度,實行的是「三省六部制」,所謂「三省」,即中書省,尚書省,門下省。

而至於「三省」的具體事宜,元人馬端臨總結道:「中書出令,門下審駁,而尚書受成頒之有司。」由此可見,門下省是執行「封駁」的主要有關部門,既然如此,我們就從門下省來看待唐朝的「封駁制度」。

在三省六部的制度下,一道詔令的誕生到傳達的流程是這樣的:

皇帝和群臣商討一個政令——交由中書省負責起草——草案交由門下省負責審核——審核通過則交由尚書省——尚書省下達六部執行詔令。

當然,這是理想化的流程,具體的執行肯定要比這個複雜多了,其中就包括審核未通過時會發生什麼情況,一旦門下省對草案未通過,那麼相應的「封駁」機制就開始發揮作用,所謂「掌侍從左右 ,擯相威儀,盡規獻納 ,糾正違闕」。

談到門下省就不得不帶到一個加官——給事中。

給事中,因供職於官省之中而得名。早在漢代之時,就有此加官,凡加此官號者,無論是大夫﹑博士或者議郎都可在宮殿中任職。自唐代開始,正式確立給事中制度,專門負責讀署奏抄,駁正違失。詔敕有不便者,塗改還奏。在唐代的」封駁制度中,給事中是執行「封駁」的主力軍,而其地位和職能的匹配度,我們也可以從幾個例子中窺見一二:

穆宗長慶年間,薛存慶「五遷給事中,與韋弘景封駁詔書,時稱其直」


文宗開成三年敕文:「給事中封駁制敕 ,宜令季終具所駁聞奏;如無,亦宜聞奏。」

在隨唐朝政治發展的過程中,門下省的地位也在悄然發生著變化:

「隨著三省制向中書門下體制轉變,門下省作為宰相機構的部分職權轉移到了中書門下,而在以給事中為實際首長的門下省中,儘管還保留了對上、下行文書的審核之職,但其職權的重心已經發生轉移,對上行文書的駁正逐漸減少,對制敕文書的封還成為其最主要的職掌。」

有唐一代,門下省的職能變遷主要是圍繞文書」上行「和「下行」而言的,所謂「上行文書」是指呈遞給皇帝閱覽的;「下行文書」是指已批覆可以下達實行的。總體來看,門下省在「三省六部」的體系中承擔著上承下達的作用:

「凡百司奏抄,侍中審定,則先讀而署之,以駁正違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則稱揚德澤,褒美功業,復 奏而請施行;小事則署而頒之。」

總而言之,自唐代開始,「封駁」作為一種制度就確立了下來,而負責執行這一制度的便是「門下省」。


封駁制度的執行

雖然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唐代是率先將封駁制度納入常規制度並固定執行的時期,但是至於具體的執行方式,《舊唐書》和《新唐書》中卻有著較大的差異:

「凡制敕宣行,大事則稱揚德澤,褒美功業,復奏而請施行;小事則署而頒之。」——《舊唐書》


「詔敕不便者,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季終,奏駁正之目」——《新唐書》

在《舊唐書》中,給事中的職責被描述為僅僅只是負責簽署文書,並沒有有關「封駁詔敕」的記載;而在《新唐書》中,則對於「封駁執事」描述的很明確——謂之「塗歸」。

那麼,為何同是記載唐朝紀實的文獻,會有如此明顯的出入呢?

其實,原因在於,唐朝是第一個將「封駁」制度明確下來的朝代,在此之前的有關「封駁」種種,都必須加以整合,這是一個取優去劣的過程,自然而然的,「封駁制度」的形成也有著較為明顯的時間線差異。

雖然沒有明確說明,但是我們可以從唐玄宗開元十 九年 四月二十六日的敕文中推斷出有關於「封駁制度」的整合不會太久:

敕文曰「: 加階入三品,並授官及勛封甲,並諸色闕等進畫,出至門下省重加詳覆,有駁正者,便即落下墨塗訖,仍於甲上具注事由,並牒中書省。」

由此看來,玄宗時期門下省給事中可以通過墨塗的方式駁正下行文書。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唐初的門下省多以奏抄「上行文書」為主要職責,即為皇帝呈閱奏章;而對於上行下達的「下行文書」並不多見,這也符合唐朝時期門下省的發展進程。

然而,」塗歸「的方式卻並不是主流:

元和年間,李藩任給事中,「制敕有不可 ,遂於黃敕後批之。吏曰 : 『宜別連白紙。』藩曰『: 別以白紙 ,是文狀 ,豈曰批敕耶 !』」裴在憲宗面前稱讚李藩有宰相器,憲宗亦大加賞識,因此擢升李藩為宰相。

從上述文字來看,官吏讓李藩不要直接進行批改,而是用別的紙張重新書寫,李藩卻以」批敕「為名拒絕,這一做法得到了憲宗皇帝的賞識,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假使」塗歸「的方式是主流方式,那麼所謂的「宰相器」也就不知從何說起了吧!

除了較為「激進」的「塗歸」以外,執行「封駁」之事的方式以「封還」為常見,這也很好理解,對於皇帝的詔令,作為官員隨意進行塗抹修改是不符合禮法的,並且極有可能會觸犯皇帝的權威,舉個例子,就好比老師給你批作業,寫了評語並且標出了問題讓你修改,你覺得評語不合理,直接就自行塗改了,這很明顯也是不合理的。

如德宗貞元十八年,以浙東團練副使齊總為衢州刺史:「總以橫賦進奉希恩,給事中許孟容封還制書。」


同年八月,以嶺南節度掌書記、試大理評事張正元為邕州刺史、御史中丞、邕管經略使,「給事中許孟容以非次遷授,封還詔書」。


憲宗元和四年,以淮南節度判官孔戡為衛尉丞,分司東都。給事中呂元膺「封還上奏」。

可見,在唐朝制定完」封駁制度「後,所最為常見的執行方式就是原樣封還,並且需要上奏不合理之處供皇帝閱覽。


封駁制度的作用——制皇命而達天下

在中國傳統封建制度的時代,因為「君權神授」的思想根深蒂固,對於皇權的敬畏成為了一種共識,這也導致了君權高度膨脹而引發的專制悲劇屢見不鮮,所以「封駁制度」的誕生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制約皇權,從而使得政府的決策公允公正:

封駁制度包括中書舍人封還詞頭和給事中封駁詔敕,並說「: 如兩者官都能稱職,堅決地執行他們的職權 ,便可防止君主的過失和政治上的不合法行為。」——《歷史上的君權的限制》

從結果導向來看,事實上,設立「封駁制度」在唐朝前中期是取得了巨大的成效的,尤其是在政府任人惟親、為所欲為的方面:

德宗貞元元年,任盧杞為饒州刺史,時任給事中的袁高在起草詔書時向宰相提出異議,宰相不悅,改由中書舍人起草。詔令下發後,袁高「執之不下」,並前後兩次上奏德宗以為不可,最終追回了制書。德宗還遣使臣安撫袁高說:「朕思卿言深理切 ,當依卿所奏。」

由此可見,「封駁制度」不僅對於官僚體系中的不法行為有極強的批駁能力,對於皇權來說,也有著不小的威懾力,德宗安撫袁高的例子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封駁制度」還和軍事方面有著相當大的利害關係:

宣宗大中十二年五月,嶺南發生叛亂,以右金吾大將軍李燧為嶺南節度使,「已命中使賜之節」,給事中蕭昉以為李燧非定亂之才而封還制書,當時宣宗正在欣賞樂舞,「不暇別召中使,使優人追之,節及燧門而返」。之後以涇原節度使李承勛為嶺南節度使,「發鄰道兵討亂者 ,平之」。

從我們現在的角度來看,「封駁制度」作為中國歷史上鮮有的「君權制約」之道,其本身的積極意義是不容忽視的,但是,身處封建政治大背景之下,脫離封建實際來評論也是有失偏頗的。

到了唐代後期,政治變節頻發以及政權不穩導致影響給事中行使「封駁」職能的因素越來越多。

首先,宦官權力日益膨脹,宦官勢力在破壞三省制的同時,對於上承下達的門下省的掌控更為嚴格,宦官為了保證自己的政治權益,對於「敕命」的上下級流通橫加梗阻,甚至也有不少扣押文件的事情。

其次,翰林學士「專掌內命」,權力和地位不斷上升:

「凡拜免將相,號令征伐,宣麻制敕,皆出於此。進退人才,機務樞密,人主皆必與議 ,中書門下之權 為其所奪,當時謂之內相」

最後,就是封建王朝的「通病」——晚期政治的腐敗和君臣的不合禮法。執掌封駁大權的給事中是否正直不阿且能夠真正地履行職責?在位君王是否善納諫?同樣影響封駁作用的發揮。

只有雙方都能以朝廷大局為重,坦蕩無私,配合默契,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但不幸的是「封駁制度」確立之時,唐王朝開始由盛轉衰,給事中封駁詔敕的職責雖然明確了,而當政者對給事中的封駁則不夠重視,有的甚至撫慰一番後詔令依然行下:

如憲宗時期,駙馬都尉劉士涇賄賂權臣,升任太僕卿。給事中韋弘景、薛存慶封還詔書「,,以士涇交通近幸,不當居九卿」。憲宗解釋說「: 昌有功於邊,士涇又尚主,官少卿已十餘年,制書宜下。」韋弘景不得已乃奉詔。

「封駁制度」開始變得徒有其名了!


受封建之制,惜哉!

總結來看,」封駁制度「的發展是和唐代的歷史進程相一致的,唐初之時,統治者比較重視社會的穩定,重視百官對政府行為的監督,強調」有諫官職能的官員對詔敕等成命之不當者駁正直言」,這是「封駁制度」形成的重要支持。

而到了中後期,封駁制度雖漸趨完善,但由於君權削弱,朝廷上下忙於爭權奪利,苟且行事,統治者對給事中的封駁不太重視,甚至不予理睬,其作用也就不容樂觀了,畢竟「眾人皆醉我獨醒」的論調是不符合衰敗王朝的輿論導向的。

對於「封駁制度」,我們就事論事地來說,其對君權的制約性是存在的,但是這一項制度的根基依然深深地扎在了封建的土壤中,無可避免的走向衰落是合乎常理的,所幸的是,這一項制度為後代所沿用,並且逐步發展成為了各種「言官」制度,封建皇權的膨脹和制約其實是同步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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