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超案律師稱是否申請國家賠償「還在商議」!洗冤路走了十餘年

南方都市報 發佈 2020-01-13T10:08:43+00:00

對於法院告知張志超、王廣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決的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一事,張志超的代理律師王殿學表示應該會提起國家賠償,「我們還在商議中。」

1月13日9時30分許,山東省高級法院在淄博中院第一審判法庭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一案進行再審宣判,張志超、王廣超被判無罪。對於法院告知張志超、王廣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決的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一事,張志超的代理律師王殿學表示應該會提起國家賠償,「我們還在商議中。」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微發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查明,2005年1月10日6時許,被害人高某與同學王某某從高某家中離開。6時15分左右,二人進入臨沭縣第二中學新校分手後,高某失蹤。同年2月11日14時04分,臨沭縣公安局接臨沭縣第二中學教師於某某報警稱,在主教學樓三層西側一停用的廁所內發現高某屍體。經鑑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南都記者從張志超代理律師王殿學處獲得的判決書顯示,原審據以認定張志超、王廣超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兩名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但本案無客觀證據指向張志超作案,張志超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張志超、王廣超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認定張志超實施強姦並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屍體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故原審認定張志超犯強姦罪、王廣超犯包庇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張志超、王廣超有罪。

該案終審判決書寫道,「法院認為,證據裁判是嚴格公正司法的基石,疑罪從無是刑事審判必須遵循的基本理念和裁判規則。」案件宣判後,張志超被當庭釋放。審判長告知張志超、王廣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決的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1月13日11時許,南都記者從張志超的代理律師、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處獲悉,對於是否向作出生效裁決的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王殿學表示張志超應該會提起國家賠償,「我們還在商議中。」

采寫:南都記者 黃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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