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上漲,子女可以要求提高撫養費嗎?

北京三中院 發佈 2020-01-13T10:28:21+00:00

王明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市三中院作出了駁回王明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基本案情:張紅與王明曾系夫妻關係,婚後於2015年3月20日生育一男孩名字叫王萌。

日前, 王明(化名)的前妻張紅(化名)代理二人的婚生子王萌(化名)將王明告上法庭,王萌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王明將原來的生活費增加至每月3000元,並承擔王萌50%的醫療費及教育費等。一審法院判決將王萌的生活費由每月500元增加至每月700元。王明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市三中院作出了駁回王明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

基本案情:

張紅與王明曾系夫妻關係,婚後於2015年3月20日生育一男孩名字叫王萌。張紅與王明婚後感情不和經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判決離婚,該判決書確定婚生子王萌由張紅撫養,王明每月給付王萌撫養費500元,至王萌18周歲為止。王萌開始上幼兒園之後,張紅代理王萌將王明訴至法院,認為應當提高王萌的每月撫養費標準。

庭審中,張紅稱自己與王明離婚後未再婚及再生育。王明稱自己身體健康,現已經再婚,還有一個未成年孩子,目前沒有工作,其專門在家照顧家人和孩子。另查,王萌現已上幼兒園。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子女的撫養權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並根據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綜合確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張紅與王明的離婚判決確定王明每月給付王萌撫養費500元,其所稱「撫養費」,應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故王萌要求王明支付拖欠的醫療費、幼兒園費用及一老一小保險費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現物價上漲且王萌生活所需各項費用都有所增加,王明系王萌之父,王萌要求王明增加生活費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王明給付生活費的具體數額,根據被撫養人所在地的實際生活水平、被撫養人的實際需要和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等因素綜合予以酌定。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自二〇一九年二月起,至王萌十八周歲止,王明每月給付王萌生活費七百元,於每月月底前付清;自二〇一九年二月起,至王萌十八周歲止,王萌的醫療費、教育費由王明負擔二分之一。

王明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本案中,雖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決書已確定王明每月給付王萌撫養費500元,至王萌18周歲為止。但近年來物價上漲且王萌開始上幼兒園、實際生活所需各項費用亦相應增加,原離婚判決中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已不足以滿足王萌的實際所需,故一審法院綜合考慮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王萌的實際需要和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等因素對王萌的生活費予以酌定,並無不當。醫療費、教育費屬於撫養費的一部分,亦應由雙方父母負擔,一審法院判決王明對此兩筆費用負擔二分之一,處理妥當。

法官提示: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予撫養費的權利。因此,在夫妻雙方離婚後,不隨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給付子女撫養費。

那麼,在現實生活中物價不斷上漲,生活成本不斷提高的情況下,子女撫養費的金額是否可以隨之上升呢?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主要參照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而確定。當原有撫養費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子女由於上學、患病等原因,實際需要撫養費的數額增加時,子女有權要求提高撫養費數額。

因此,當發生上述情況時,子女應當保留相關證據、及時提起變更撫養費的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關鍵字: